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1篇一、充分认识岗位职责,当好新角色作为一名教学管理人员,我学习了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时刻将职责放在心头,学习老领导和老教师的工作经验,并努力运用于实际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五篇】,供大家参考。
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岗位职责,当好新角色
作为一名教学管理人员,我学习了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时刻将职责放在心头,学习老领导和老教师的工作经验,并努力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始终保持了昂扬的精神状态,高标准、高质量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法学系虽然建系时间较短,规模也不是很大,但是基本工作、任务与大的院系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特别是教学工作依然是琐碎、庞杂的、责任重、要求高,而且去年正值学校教学评估,教学副主任的责任就更大,担子更重。加上办公室管理工作更是如此。尽管在任命之前自己就一直协助法学系主任主管我系的教学工作,对业务比较熟悉,但是学校任命之后有了明确的岗位和责任,自然就要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要求。为尽快适应这一转变,我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脑子里始终有这样的一个宗旨:我能在这个岗位,是组织的信任,是广大教职员工的信任;我拥有现在职责是组织赋予的,更是广大教职员工赋予的。我的一言一行都要对党组织负责,对广大教职员工负责。我的岗位是为教师学生服务的岗位,没有任何不能被超越的特权,没有任何不同于他人的优越。因此我在任职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提醒自己:做人要老实,做事要踏实;对己要严,对人要宽。
二、抓紧学习,做好各项工作
在以上的指导思想下,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熟悉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
1、抓紧时间学习岗位职责,尽管在任现职以前就一直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但是,现在角色不同了,不仅应当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则还必须熟悉学校的关于干部管理的各项规定。
2、还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向其他领导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的好的工作方式方法,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
3、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的政治修养,主要也是改变学习方法,逐渐该原来的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学习的状态。
其次,踏实做好分管工作。
在一年的工作时间中,不重形式,不图虚名,但求实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学校的总体部署,及时、高效、有创造性的完成迎评促建工作;
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2篇
容,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理顺机制,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基础
一是明确目标。**市“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三大目标中,其中之一就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有新的提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法制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二是形成机制。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等联合组成**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形成了“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法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基地。2000年10月,**市干部法制培训基地正式在市委党校挂牌成立。四是落实培训。基本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的格局。明确干部进修班或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在一个月以上的,专修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2天;
两个月以上的,法制培训要形成教学单元或系列,时间为3-5天;
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和课时。仅2004年,市委党校就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20余期、近4000人(次)参加学习。五是保证师资。市及各区县普遍成立了由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制讲师团,全市计557人为领导干部讲授法制课、开展课题调研等。
二、完善制度,逐步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是建立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市委常委会学习会带头学习法律,到目前为止,先后举办了9次法律专题学习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法律学习制度。各区县和委办局在中心组学习中都专门安排学法的时间和内容。二是建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区县一般每年安排4次,委办局安排2次。全市局级干部法制讲座也做到了每年不少于2次。2001年至2004年,全市共举办处级干部法制讲座1523次,295805人(次)参加学习。三是建立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许多领导干部都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工作之余,挤出一定的时间自学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便于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时把握国家和本市法制建设的进程,自2004年7月起,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联席会议每月出一期领导干部学法资料——《法治参阅》,请有关专家重点讲解与领导干部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至今已编印14期。长宁、闸北、静安和宝山等区也编印了《一月一法》等内刊供领导干部参阅。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区县都建立了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团,律师不仅参加区县政府领导的接待,而且为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目前,全市各区县和大多数街道、镇乡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团或类似机构。同时成立了由150位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志愿团,帮助广大市民依法解决动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
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汁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4篇
提任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可以防止和避免选人用人失误,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做法还比较粗浅,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上级的要求来看,在试用期干部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各方面认识不够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对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不仅不能保证任用干部的质量,而且可能还会挫伤新提拔干部的积极性,影响整体工作。也有的同志认为实行干部试用期不过是干部管理的一种形式,干部试用期满,只要没有大的问题,都能转正。还有个别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到了领导岗位后,就产生“万事大吉”的想法,经不住权力、地位的考验,有的缺乏吃苦敬业、真抓实干的精神,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虚假政绩,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二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关部门培养管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着靠试用期干部自然成长的问题。三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相关的跟踪考察办法不够严密。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试用期科级干部跟踪考察办法,存在着重期满考核轻日常考核、重工作时间表现轻业余时间表现、重单位领导评价轻群众评价的现象。
加强试用期科级干部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培养。首先要明确对试用期科级干部的培养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或机关部门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主要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领导或其上级主管领导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直接责任,要与其结成培养对子,关注试用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真正对试用期干部负起教育、指导、帮助的责任。其次是要有针对性地确定试用期干部的培养措施。既要把试用期干部培养纳入到培养本单位、本部门业务骨干培养计划之中,又要针对试用期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和培养措施。第三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试用期干部到党校及其他各类学校去学习和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试用期干部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也要通过谈心、批评、帮带及时给予严肃纠正和帮助,促其早成材。第四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实践锻炼。应有意识地把试用期干部放在艰苦的地方、重要岗位、多岗位上锻炼,促其尽快成长。
二、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管理。一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二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现实表现和政绩写实制度。科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政绩都由单位党组织或部门如实写录,作为试用期满后是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民主测评制度。试用期干部任职半年后,由组织部门进行测评,民主测评票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四是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试用期干部工作半年后,要向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组织部门视情况确定是否与试用期干部谈话。五是发现重大问题提前结束试用期制度。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用期间干部适任职务的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发现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或试任职前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察。一是注重试用期干部“两圈”考察。干部任职期满,主要考察其社会交往、个人爱好、生活方式、治家情况、遵章守纪及在社区表现情况。二是注重公开述职民主评议考察。试用期满后,召开述职会议,对干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三是注重综合运用考察结果。经考察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免去试任职务并取消相应待遇。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试用职务;
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日常考核或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明显不适应试任职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经调查核实认定的;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有其他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处级干部试用期工作范文第5篇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原则
⒈党管干部的原则。
⒉群众公认的原则。
⒊德才兼备的原则。
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⒌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⒍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⒈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⒉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⒈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
原创://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⒉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周岁,女性不超过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⒊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
不称职票达到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
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⒋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⒌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⒍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和开拓进取精神,干实事,重实绩。
⒊作风民,勤政廉洁,为人正派,有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能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⒋具有胜任学校某方面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还要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策水平。
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部门正常领导工作。
(二)基本资格
正处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要求的现职正处级干部。
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周岁以下的现职副处级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部队转业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的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
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副处岗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没有竞聘到正处级岗位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
⒉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任职要求的现职副处级干部。
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周岁以下的现职正科级干部。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
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四、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⒈党委动员。党委召开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动员会,端正干部的思想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和交流意识,为竞聘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⒉民意测验。在竞聘上岗工作前,对现职的处级干部进行大范围、多层次的民意测验,对于不称职票超过者,予以免职,并取消其竞聘资格。不称职票超过者,予以黄牌警告。
⒊公布岗位。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岗位及职数,按照正处、副处两个级别在全校范围内分期公布岗位。
⒋个人报岗。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且自愿应聘者,在公布岗位之日起即可到组织人事部报岗,领取和填写《大连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岗位申报表》。
⒌资格审查。依据竞聘上岗的条件和资格,由组织人事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提交主管领导,听取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必要时,党委根据本人自愿和岗位需要调节各岗位人员分布,并征求本人意见。
⒍竞聘演说。参加竞聘人员要进行演说。竞聘时党委组成评委会,评委会由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两部分组成(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另行安排,群众评审组由竞聘者申报部门的群众组成)。竞聘演说内容:自述个人资历、工作业绩和竞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措施,申报第一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分钟,申报第二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分钟。
⒎民主测评。在竞聘者演说后,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竞聘人的“德、能、勤、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评审结果满分为分,竞聘人得分不足分者,原则上不得聘任。
⒏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对党委确定的考核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主要依据。
⒐决定与聘任。组织人事部将考核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汇总提交党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人选,任命和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及说明
⒈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非业务领导干部填报志愿时,必须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从年至今,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非业务领导干部(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不得填报原岗位。填报一个岗位的干部,视为不服从分配,如其不能竞聘到所填报的岗位,党委不考虑将其调整到其它岗位的可能,并取消其下一级别岗位的竞聘资格。
⒉竞聘上一级别岗位的干部和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业务干部填报志愿时,可申报一个或两个岗位,不受第条规定的限制。
⒊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不再保留原行政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行政干部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⒋因年龄规定限制而未能参加竞聘的干部,保留原级别待遇直至退休,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归队后,其职称待遇不低于原级别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
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部门正常领导工作的干部,经党委批准,可不参加竞聘,业务干部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行政干部可改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⒍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干部,可竞聘低一级的干部岗位。未被聘任到处级岗位的业务干部,原则上回原教学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其它未聘干部,一律在原部门待分配。
⒎除年龄和身体健康因素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干部外,其它干部在竞聘中不申报岗位,视为放弃受聘权利,按未聘干部处理。
⒏竞聘后,部门暂无合适人选而急需部门领导的岗位,为避免影响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上岗人选。原创://
⒐参加竞聘者要讲团结、讲大局,消除不正常的感情因素障碍,正确对待同志之间的正当竞争,保证竞聘上岗工作顺利进行。
⒑无论应聘、落聘、交流还是未聘干部,若无正当理由均须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服从者,视为自动离职。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