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13篇)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泉州市国资委主要工作任务-百度文库 市国资委“十四五规划”主要工作 任务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落实管资本就要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泉州市国资委主要工作任务-百度文库市国资委“十四五规划”主要工作
任务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落实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方针;2.督促企业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3.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1.强化项目带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更多、更大项目落地。
2.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精细化管理、集约化管理。
3.落实创新驱动,推动所出资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鼓励、支持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所出资企业参加高科技项目交易会等活动,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逐步加大项目投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在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审核等方面予以把控,引导企业转换投资方向。
4.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所出资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调整。谋划推动新一轮所出资企业重组整合。推进集团间和企业内部的同质化整合,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督促所出资企业内部同质化经营企业间整合重组,着力解决集团内低质化沉积、同质化竞争的问题。
5.实施“走出去”战略,融入“闽西南合作”。
三、履行国资国企监管职能
1.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所出资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强化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落实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加减分的激励约束机制,下达所出资企业年度主要财务预算目标,引导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召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分析研判当前经济形势,座谈交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从严审批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
2.落实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求企业报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
3.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着力提高现有企业混改比例。
4.实现竞争性业务国有资本证券化,积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
5.加大上市培育力度推动所出资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从源头从严控制新设三级企业,原则上不设四级企业。
附件: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十四五”重大项目汇总
篇二: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百度文库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
20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市国资委工作全面展开的第一年。今年市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六次全委会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健全“六大体系”入手,紧紧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为重点,实现一个目标,推进两项改革,完成三大任务,确保国有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实现一个目标”,就是用3—5年的时间建立起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提高国资监管有效性。“推进两项改革”,就是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完成三大任务”,就是依法加强国资监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稳妥推进市属国企改革和发展,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国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一、建立完善国资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国资监管工作
从建立六大体系入手,构建国资监管营运体系。进一步建立国资监管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在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国资监管工作需要的相关制度,构筑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继续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适时出台《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国有企业国资经营责任考核体系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XX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将考核结果与经营者的奖惩、薪酬、任免挂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初步框架。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商,抓紧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继续做好国资监管基础工作。开展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抓好国企财务动态监测、财务决算、统计评价以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划转、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对监管企业投融资、大额资金往来、物资购销、应收帐款、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与控制,逐步建立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市级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监缴并及时缴纳入财政专户。建立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出资人监督,建立会计、审计、统计三者有机衔接的出资人财务监管机制,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的全过程财务监管工作。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企健康、稳定地发展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优化布局结构为重点,以规范有序为准则,以取得实效为目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成破产改制企业的后续工作。继续研究资金筹集、政策优惠、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建立有效的国有劣势企业退出机制。今年要完成隆昌义大、山川机械厂等2户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和7户破产改制企业的扫尾工作。开展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工作。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制定科学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要切实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妥善处理好与党委、工会、职代会的关系;积极探索人力资市场化配置的新路子,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妥善处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继续做好信访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做好监管企业的破产改制维稳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抓好国有企业党建、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
以国资监管为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五项工作重点,把我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努力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自主创新、应对复杂局面”等五个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狠抓人才强企工作。把工业强市与人才强企战略结合起来,制定并实施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重点抓好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等四类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进一步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新机制,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延伸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网。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构建和谐企业。深化党员先锋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做好“回头看”工作,抓好长效机制的建立;继续开展党员示范行动和主题实践活动,更好地发挥国企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机制;继续在国企推行“双廉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领导人员不失足,群众利益不受损目标的实现。整合监督资,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方法,积极创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机制,广泛开展搞好一项教育(做国资人、干国资事、谋国资利系列教育),加强两个建设(党的纪检组织建设和纪检队伍建设),发挥三大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纪检干部的职能骨干作用),抓好四项工作(调研、信访、督查、创新),提高五种能力(适应完善国资监管新体制的能力、对党员领导干部绩效监督的能力、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发扬党内民主和维护党员权益的能力、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活动,使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收到实效,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监督。
四、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水平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切实履行好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当好国有资产的“守护神”,就必须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努力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就是要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落到实处;不错位,就是要处理好市级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不越位,就是国资监管机构如何做到不当“婆婆加老板”。切实转变作风,强化协调服务。大力弘扬“亲民为民、务实苦干、创新奋进、清正廉洁”的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竭尽全力为企业多办事、办实事;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全市国资干部要加强学习,拓宽学习培训渠道,重点学习与履行出资人职责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即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能力,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能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能力。增强国资干部的监管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营造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团结协调、谦虚谨慎的风气,不断提高国资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国资干部队伍,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做到“不想、不能、不敢”,从思想上建立不想腐败的防线,从制度上建立不能腐败的防线,从法纪上建立不敢腐败的防线。继续加强对县(区)国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县(区)国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确保国资监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推进XX发展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XX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六日
篇三: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百度文库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12.292007.12.29
企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
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规则(试行)
2、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则(试行)
附件1:
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董事会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为3-7人,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他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所任职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其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投资与规划、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薪酬考核制度、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设计等提出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公司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可以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勤勉敬业;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关义务;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工作规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能够驾驭全局的战略决策能力、领导指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必要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心理素质,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各类重大事项,并对经理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或者提出人选任免建议;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管理体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对公司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对市国资委负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必须报市国资委的各类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董事会决议或纪要;
(三)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财务及运营信息;
(四)向市国资委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方法等信息;
(五)对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范围和数量、决策程序、决策信息、风险控制,以及对董事长和董事的授权事项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六)支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建立与公司经理层、监事会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向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除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事项以外的部分职权;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听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签署或者接受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法律文书、公司债券发行文件、重要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四)《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活动和董事会的委托或授权执行公司业务。
第十八条
董事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个人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承担相同职责外,还承担本工作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外部董事制度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遵循择优、公开、德才兼备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选聘和委派。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董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选聘一般采用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采取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外部董事;直接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从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的劳动关系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享受岗位津贴,其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确定。为任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外部董事在履职时的出差、办公等待遇比照本公司内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历,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资本运作、金融法律、科研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务,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监控,关注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督促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二)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对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三)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外部董事工作例会,接受所任职公司和职工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应对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对必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的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余决议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有效。
(四)董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各董事会成员均为一票。各董事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投票。
(五)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董事、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
(六)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长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信息必须由董事会委托专人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工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表决形成董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董事会会同企业党组织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或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制定方案,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检查工作程序。在董事会决议的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和工作程序除本工作规则有规定的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董事长、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以及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的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考核确定,其中外部董事的薪
酬或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决策失误和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派或任命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任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董事会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完善董事会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既实现监督管理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监事会设**1人。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在其它公司中担
任监事。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外部监事除应具备监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5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操守,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二)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不得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事项包括:过去两年内曾在本公司任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公司提供商业性中介服务;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公司的主要客户。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外部监事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任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外部监事要求辞职或调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制度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可作出决议向市国资委、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
理层的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奋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监事会工作纪律;
(四)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规则,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记录制度,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第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事会可报告市国资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对公司的年度和定期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必要深入检查的,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有关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报告和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季度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报告,对检查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签发,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方法,就公司的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动态,与公司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和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讨论而不作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的记录应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向市国资委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事会联席会议制度,由监事会**参加,对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出席。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签发和报送等事项,除本规则有规定的
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与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监事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奖励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监事的薪酬主要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由市国资委考核确定,其中外部监事的薪酬或岗位津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致使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委派或任命部门及时作出职务调整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任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公司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监事会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配合监事会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篇四: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百度文库..
成国资办〔2006〕2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1月25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管理。会议研究制定的《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得到了市委副书记、常委副市长佩智同志的批示:“该规定制定得好!国资处置责任重大,既定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望能在国资委领导班子中形成共识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现将《规定》印发各处,希望大家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举一反三,从细节着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高标准推进工作,以此推动领导方式和机关作风的转变,切实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到位。
附:《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国资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定
为推进市国资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就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一)委领导班子和全委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中央、省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熟悉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法规和程序。
(二)深入理解主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将导致整个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不合法的道理,充分认识处置程序在整个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要性,强化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程序意识。
(三)充分认识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是强化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重要的监督制约手段,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的重要保证。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杜绝资产处置工作中的“过得去意识”,对受理的每一宗资产处置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必须弄清来龙去脉,弄清资产定性;善于从中发现问题、弄清情况,绝不随意放行。
(二)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签报》规定的程序执行;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置、报批程序。
(三)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从受理人、业务处(室)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向市政府的报告由委主任签发等环节,严把报批程序关。三、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一)严格产权交易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这便,在资产处
置工作中,违反纪律,牟取私利;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严禁监管企业与中介机构有私下协议和暗箱操作。
(二)严格保密制度。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内容、具体事项,必须严格保密;对上级领导的批示和要求,不得随便传达给无关人员。
(三)对违反纪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百度文库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
京国资发
〔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不断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
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当
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以规范运作为前
提,强化战略引领,加强风险防控,做好科学决策,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董事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董事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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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公司信息,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
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董事会和董事的具体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
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董事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董事应当研究思考公司的战略发展,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
及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公司和市国资委组织的
培训、会议,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董
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的具
体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资人或市国资委决
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董事长
第七条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董事长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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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董事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促进董
事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九条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
理性、运作的有效性和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必要时应当提
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第十条董事长应及时准确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
行情况,并负责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在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时,董事长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以及出
资人权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市国资委及时提
供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组织起草董
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工作。
第三节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外部董事应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专题会、座谈会、工作总结会等会议,参加现场调研,查阅资料文件,与任职公司有关人员沟通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深入了解
所任职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
管控等相关信息。外部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履职。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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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
个工作日。外部董事在同一任职公司年度内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二。
专职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
50
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
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除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部董事会议外,有效工作时间还包括外部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各项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会前准备,参加或列席公司内部其他会议,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参加现场调研以及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等。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应当通过《外部董事工作记录》
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外部董事
工作记录》应包含履职时间、履职地点、履职内容等。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并购重组、重大投资、非主业
投资、境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
对于董事会拟授权事项,外部董事应对授权的范围、------------学资学习网-------提供考研资料-------
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
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管控风险。
第十七条当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时,市国资委可指定一名外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在内外部
董事沟通、外部董事调研等方面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召集人可组织召开外部董事会议,围绕公司战略发展、风险控制、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沟通
交流,不审议具体事项,亦不作任何决议。会议结束后,外部
董事召集人可与董事长进行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召集人应在征求外部董事意见的
基础上拟订外部董事调研计划,并将拟调研时间、调研主题、调研企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结合董事
会年度调研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安排。调研结束后,外部董事
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的调研成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二十条公司应为外部董事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便
利,董事会秘书负责为外部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
具体支持和服务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传达出资人意图
及市国资委有关要求,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外部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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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权;
(二)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调研;
(三)积极配合外部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协调公司内
部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外部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临时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其他与外部董事履职相关的必要便利和配合。
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第二十一条完善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之间的日常信
息沟通机制,包括:
(一)市国资委定期编制《外部董事工作动态》,向外
部董事传达市国资委政策文件、重要会议、国资动态、调研信
息等内容;
(二)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召开外部董事座谈会,与外.
部董事进行沟通交流;
(三)市国资委每年度组织开展外部董事培训;
(四)外部董事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四节职工董事
第二十二条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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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三条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每年度按计划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
是指经特定主体提议、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名称按照年度和会议次序命
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连续编号。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下列事项一般应纳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一)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审计工作计划、专
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
(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
(四)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董事
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六)董事会认为应列入定期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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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之日起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党委(常委)会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应
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
等材料制作与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现场会议是指过半数的董事现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通讯会议
是指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电话、音频、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的
会议。
前述通讯方式需能够实现参会人员相互之间的即时沟通与
交流。
第三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临时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经董事长
提议、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除会议记录和决议外,应进行录
音、录像,并将音频、视频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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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会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出具决议:
(一)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事项,或者董事会已授权经理层决定的事项,但需要对外出具董事会
决议的;
(二)董事会在过去一年内已召开会议就具体事项进
行决议,且决策时依据的条件、内容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需要重新对外出具董事会决议的;
(三)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但具体贷款的使用不得采
取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书面传签出具的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
过方可生效,书面决议应及时送达监事会**阅知。
董事会以书面传签方式作出的决议不计入董事会年度
会议次数,相关决议单独连续编号。
第三十二条对于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按照
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后,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第二节会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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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加强董事会会议的前瞻性、计
划性。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年底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
计划拟定下一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初步时间和主要议题,经董事长同意后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对拟上会议题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司管理授权,按照审批、审核和审阅分类。审批事项
是指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审核事项是指董事会
审核后需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审阅事项是指董事
会听取汇报但无需出具决议的事项。审批和审核事项均需董事
会出具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审查议题,确保议题材料完整、陈述清
楚、请示明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日前送达市国资委、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
他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日送达。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三)会议议题;
(四)本次会议对董事亲自出席或可委托表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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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议题对表决的要求(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
(六)通知发出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相关会议通知和材料按规定时限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
系统对应栏目即视为通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提供给董事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会
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议题材料送达董事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认为议
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通过董事
会秘书要求相关部门、人员补充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当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两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
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者缓议个别议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议题的董事应当
对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提案人、经理层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
对于重大投资以及较复杂的决策事项,公司可通过安排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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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汇报、组织董事现场调研等方式,使董事了解情况,必要时
对议题中存在疑问的内容,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和部门与董事进
行沟通,增强董事对决策事项的了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
策效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的情
况下,对于重大资产处置、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事项,需经
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节会议召开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
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
法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在会议召开前将书面委托书提
交受托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席及委托的除外。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包括委托代为表决、发表意
见、签署董事会决议等;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明确表决意见(同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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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弃权);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
如委托人有需要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随
委托书一并提供。
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
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超过
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
或其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后,董事会仍应对授权事
项承担责任。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
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将部分决
策事项授予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董事会进行此类授权时,应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时限等内容,原则上授权期
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不得授权。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决策授权范围内事项,应
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总经理对授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报
告并对授权范围进行评估,每年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亲自参加通讯会议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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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监事会成员、董
总法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律顾问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市国资委根据议
题情况可派人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可以通知
以下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相关经理层副职;
(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
(三)相关专家;
(四)其他与会议相关人员。
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回避原
因的书面说明。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根据本指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机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原则上应由经理层成员
进行汇报,重要议题可根据董事长要求由总经理亲自汇报,涉
及某些专项议题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汇报。
第四十八条参会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听取议题汇报后,独立、客观、审慎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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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情况下,受托人除发表本人意见外,应当明示委托人
意见。已经专门委员会研究的议题,专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意见,并在该议题讨论前宣读。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
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应当有效维护会场秩序,充分保障参会董事发
言、讨论、询问和表决的权利。在董事会成员发言前,董事长
不宜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对临时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节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
方式分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三种,由董事长根据
董事会讨论议题情况决定。
采取非书面表决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董事的表
决意见。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采取
逐项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
弃权。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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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
别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应采用特别决议方式:
(一)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
(二)审议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人员姓名;
(五)董事发言内容;
(六)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及相应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如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位董事
的发言情况。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就决策事项形成决议。决议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或传签决议形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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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召开会议情
况下);
(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董事会决议应至少制作一式两份,分别交由董事签字。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每一决策事项单独制作董事会决议或
就同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合并制作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中的应出席人数
为在任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回避情形的董事在表决统计时
不计入应出席人数。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且未就董事会未审议事项发表
表决意见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
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五十六条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
分歧或争议较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
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限
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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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包括会议通知、董事委托表决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以及召开通讯会议的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机制。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将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因情况变化致使董事会决
议无法执行或不必要执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重新审议该事项并形
成决议变更。董事会秘书应对年度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
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针对持续时间长、较为复杂、风险较大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
个
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原件,同时将
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四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第六十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
询和建议。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作出
任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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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董事会拟审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
委员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董事
会。
第六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一般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产生。委员不再担任
董事职务的,委员资格自然解除,董事会应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一般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应结合企
业实际,将风险管理、预算管理、法治建设等职能赋予相应的
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
专门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担任主
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财务或审计专业
背景。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或外部董事担任。
第六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般应包括:
(一)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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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三)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在董事会授予的职责范围内,各专门委
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牵头研究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工作规则应包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体
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工作成果等内容。各专门委员会经董
事会授权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加强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
资发〔2009〕17
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及会议组织。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员会办
公室,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
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可牵头公司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委员会工
作组,为专门委员会提供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联络等服
务工作。
第二节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
研等形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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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不得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专门委.
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计划根据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及专门委员会工作
安排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十条拟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属于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董事会秘书应提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向专门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也应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七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至少提
前
日送达专门委员会成员、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由
主任委员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拟审议事项;
(五)通知发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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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
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
时,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相关部门或下属企.
业负责人、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提交本人的书面意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年
度内委员亲自出席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会议
次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尽量达成一致
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
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
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纪
要。会议记录或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缺席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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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
(六)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纪要上签字。
第七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议材料、会
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及委员书面意见、专委会书面
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存档保存,并在会议结束后
个工作
日内将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七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上
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第七十七条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职所必
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董事会秘书一般应由专人担任,以保证履职所需的时
间和精力。董事会秘书发生空缺的,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告知市国资委,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监
事会、公司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联系,组织董事会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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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维护法人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掌握关于
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定期检查
董事会运作程序和文件,促进董事会依法合规运转、董事依法
履职;
(二)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信息,协助董事、监事了解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本公司重大信
息和行业政策、行业状况,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核或准备议题材料,制作、保管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议、意见等会议档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制订董事调研计划,并组织相关调研工作;
(五)传达董事会会议决议,主动掌握并督促董事会
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本指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等公司内部有关会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其他
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办事机构,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保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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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设置及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人员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
起
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备案,并同步在国资
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
第一节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提交上年度工
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董事会特殊
决议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含董事会建设及运转情况、企业
经营及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情况、企
业法治建设情况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年度
工作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八十四条市国资委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召开董事会
年度工作专题报告会,当面听取董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
在董事会工作年度专题报告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在城市公
共服务类企业、特殊功能类企业建立出资人(扩大)会议制度,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邀请相关委办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参会,共同听取董事会
年度工作及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并进行评价。
第八十五条市国资委结合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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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监管情况、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董事会年度工作专题报
告会或出资人(扩大)会议情况,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针对市国资委评价中指出的董事会存在
的问题及关注事项,董事会应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下一
步工作举措,形成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
委董事会工作处。
第二节董事工作报告
第八十七条董事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董事
报告包括: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八十八条董事应分别于年中和年末向市国资委书
面报告上半年以及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亲自出
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在专委会任职及履职情况;
(四)自发开展的调研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
织的调研情况;
(五)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评价以及对国资国企改革
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董事认为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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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外部董事报告还应包含对本人身份和履职
独立性的自我评价。
第八十九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
市国资委报送专报:
(一)任职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可能损害出
资人、任职公司或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反对意见后,应将决策议
题及反对理由进行专项报告;
(三)董事正常行权履职受到阻碍;
(四)认为有必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针对董事专报反映的情况,以及半年报、年报中涉及的问题,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负责受理,对问题
进行分类整理并经委领导批示后,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
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董事反馈。.
第九十一条职工董事每年度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七章附则
企业按照本指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第九十二条
有关文件和材料,除纸质材料外,应当同时通过国资监管信息
系统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对应栏目。
第九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
负责解释,并监督、指导董事会依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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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本指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足”、“过”、“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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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市国资委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收藏版-百度文库20市国资委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收藏版
市国资委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市国资委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0年,在市委、市____的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委的依法行政工作以和,深入____落实十七届五中、六中____和,按照《**市市____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全市法治____建设推进会会议精神要求,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赋予的职责和我委的中心工作,提高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国有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推进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认真做好《**市____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____落实,我们认真查找20年责任目标考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了整改方案和详细的整改措施。制定了《**市国资委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市国资委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下发至各个处室及各监管企业实施。要求委机关各处室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将依法行政工作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委里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资委的职能,为强化党内监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国资委党委认真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学习,细化了我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按照相关政策和市委的有关规定认真____落实。
三是根据我委工作需要,经公开征集、国资委研究决定重新确定了中介机构备选库,规范了中介机构委托事宜。今后市国资委和各国有企业监事会、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委托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事项,均须按《**市市级国有资产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我委统一确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四是认真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各处室及各监管企业的意见,现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下发执行。
(二)精心组织,创新载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省国资委和市法制办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国资系统实际,不断创新宣传载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国资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一是积极宣传____《企业国有资产法》,提高全社会对国资监管工作的认知度。自前年以来,我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一、二、三周年为契机,开展了____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月活动。通过标语、横幅、讲座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作用家喻户晓,使国资委的知名度与日俱增。组织举办了全市国资系统业务培训班,2
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就《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经济形势____、财务管理等课题进行宣讲。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国有资产法》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国资委机关干部和监管企业负责人听课后,解放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开阔了眼界。
二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的政务公开意识。我委制定了政务公开办法,并组织专门的业务人员利用周五学习例会,给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政务公开方法。
(三)认真执行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国资监管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落实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推进国企改革改制工作。我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国资委先有人员进行调整优化,选齐配强各改制工作力量。
二是依法依规监管、履职。对金堂煤业公司章程进行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置国有资产,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着力推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建立健全经营竞争激励机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金河磷矿等监管企业奖金及经营者年度收入、工资总额进行了审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派驻监事会**。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产权管理。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监管企业进行了安全日宣传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3
篇七: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百度文库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1.032011.03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各所属企业:
2011年是建党9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促进企业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现就加强国资委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
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凝聚人心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企业环境、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保证。近年来所属企业各级对新闻宣传工作十分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形势下,各级要进一步把新闻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深刻认识新闻宣传是企业的重要资源,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都要关心支持新闻宣传工作,党委要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企业党群、政工或宣传部门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更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新闻宣传覆盖面
信息化时代,新闻宣传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联系日趋紧密,媒体手段日趋多样化。各企业要善于运用多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加大新闻宣传的力度,努力扩大覆盖面,让社会支持企业,让百姓了解企业。一是在渠道上,既要加强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宣传,也要重视网络等媒体宣传。
要努力在中央和省级媒体多见稿,重点用好南京日报、南京电视台、南京广播电台、金陵瞭望等市级新闻宣传平台,各企业集团要力争做到每月在市级媒体上有新闻。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市国资委网站开设信息交流平台,各企业集团要及时提供信息稿件。二是在内容上,要紧扣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宣传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取得的突破和成就,宣传企业在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宣传企业在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企业、党建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提升企业形象。三是在方式上,要把经常性宣传与专题性宣传结合起来。善于从经常性工作中找特点,找亮点,通过新闻宣传,推进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同时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或结合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适度组织一些集中性或主题性宣传,推进企业借势而上,乘势发展。在力量组织上,既要依靠本企业报道力量也要积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特别要积极争取市委宣传部以及新闻单位、记者对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重大题材,可以由国资委和各有关企业共同组织宣传。
三、加强对重大典型和重点工作经验的宣传力度,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
抓典型,出经验,是充分发挥典型榜样示范作用和经验的指导引路作用,推进企业跨越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新闻宣传的关键所在。要把抓典型、出经验作为新闻宣传重中之重的任务,力争国资委系统所属企业在市级以上媒体每年都能推出一至几个新典型、新经验。要深入实际,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发现典型,培养典型,认真总结企业在跨越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多层面、有深度的宣传报道,重大典型和经验要与国资委相关部门及时沟通。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新闻宣传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新闻宣传工作者是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的骨干力量,是企业的重要人才。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既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各企业集团党群(政工)部门都要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兼职报道员,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选配专职报道员,二级企业也要有兼职报道员。也可以聘请专业新闻记者或社会人才担任本企业的报道员。加强对新闻宣传人员的培训,结合工作开展短期集训,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辅导。要为新闻宣传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完善制度,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加强制度建设,是把新闻宣传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企业都要把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的新闻宣传网络,作为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国资委将与各企业集团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新闻宣传联络员制度。各企业集团都要指定明确一名同志作为新闻宣传联络员,具体承办本企业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不应兼职过多,保证以主要精力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二是联络员例会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交流情况,分析线索,会商宣传重点。三是信息通报制度。各企
业重要的新闻线索、被各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等,要及时反馈国资委党建处,党建处将建立各企业新闻宣传信息台账,四是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年底前,国资委将依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情况和采用稿件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并纳入创先争优活动的评比内容。
南京市国资委
2011年3月
——结束——
篇八: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的通知-百度文库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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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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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04.21?
【字
号】苏国资办[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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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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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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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的通知
(苏国资办〔2008〕6号)
各市、区国资委(办),各市属国资公司,委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同志关于国资国企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谋求新的作为”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反骄破满,自加压力,开拓创新,进一步增强我市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又好又快打造现代化国际化新苏州作出国有经济的新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资系统信息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信息工作是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是反映情况、汇报工作的快捷渠道,是交流情况、推广经验的重要平台。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苏州市实现基本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把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践反映好,把国资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描绘好,把本系统、本企业的工作亮点宣传好,是国资系统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
和信息工作者的光荣使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只有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才能赢得竞争的主动权。信息工作是宣传的主要渠道,以信息的方式及时总结宣传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取得的新成绩,既有利于引起各级领导对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视,以进一步关心、支持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又有利于鼓舞人心、凝聚斗志,充分调动国资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全市国资系统要着眼于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工作的重点
全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必须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贴近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找准信息工作的切入点。一要注意把握信息工作基点,充分反映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奋力推进“两个率先”的具体实践;二要注意关注发展亮点,及时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绩;三要注意研究工作热点和难点,深层次思考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有效途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国资系统信息报送的重点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新做法、新举措;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全力推进苏州国有经济再上新台阶的具体实践和取得的成绩;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努力把政治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创新举措;全市国有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领导重视
的新情况、新问题;兄弟单位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值得借鉴的新做法、新经验;领导同志参加国资系统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情况等。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
质量是信息工作的生命。向各级领导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及时,就是收集、报送信息要讲究时效性,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反映本单位、本企业的重要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准确,就是情况、问题、数据要客观、真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夸大、不缩小;全面,就是要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不顾此失彼。要加强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
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信息要主题突出、内容新颖、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言简意赅、可读性强。既要报送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发展趋势,内容简明扼要的动态类信息;又要报送对重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的综合类信息。信息报出前,必须经过本单位信息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重要信息还要经过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工作机制,是做好国资系统信息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信息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坚持上报制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信息,是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区国资委(办),各市属国资公司,委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经常化、制度化。二要落实信息工作责任制。制定信息工作规范,明确接收、编写、审核、发送、反馈等工作程序,使信息处理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规范运转。三要完善考核评
价机制。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借鉴兄弟部门的做法,实行信息工作量化积分考核(具体标准附后),并定期进行通报,定期组织考核评比,以激发各市、区国资委(办),各市属国资公司,委各处室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注重利用信息渠道掌握情况,指导、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功能,确保信息通过市国资委信息平台报送。各市、区国资委(办),各市属国资公司,委各处室要明确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委机关各处室要明确一位处室领导分管信息工作。要加强全市国资系统各层面信息工作的沟通联系,形成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合力做好全系统的信息工作。要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选优配强信息工作人员,多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信息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作风建设,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各单位和各位信息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全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水平。
附件:全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计分标准(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九: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国资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百度文库国资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自2003年起,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地方各级国资委相继成立,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结束了国有资产长期以来管理混乱的局面。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国资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篇1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国资委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回顾总结一年多来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的新进展和新成效,研究明确下一阶段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王勇同志代表国资委党委充分肯定了指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针对本次会议,王勇同志专门就深入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和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福州会议以来,各级国资委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两新目标”,牢牢把握“指导、沟通、交流、服务”的指导监督工作原则,勇于开拓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指导监督工作组织领导明显加强。各级国资委重视将指导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32个省级国资委普遍成立了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其中20个省级国资委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江西、福建等省的大部分地市级国资委也成立了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北京、云南等省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集体出席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专题会议。河南、黑龙江、内蒙等地国资委建立了委领导定点联系督导制度。许多地方国资委建立了指导监督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机制。陕西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专门赴有关地市,与市委、市政府领导反复沟通协调,使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地市国资委得以恢复。湖南省国资委主要领
导积极与省编办沟通协调,确保市州国资委在机构改革中“直属特设机构性质不改变,人员编制不减少,职能配置不弱化”。
二是指导监督工作规划逐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连续三年印发了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2012年将计划具体分解细化为39项工作。北京、天津、四川等许多省级国资委重视制订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20**、云南、贵州等省国资委还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等指导监督工作任务,写入了地方“十二五”规划纲要或政府工作报告。不少地方国资委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步骤。湖北省国资委提出20**年要重点“健全组织机构体系、健全指导监督体系、健全基础管理体系、健全全覆盖体系”。陕西省国资委拟订了“确保机构、完成单设、实现特设”的“三步走”计划,指导推动地市级国资委机构建设。
三是指导监督工作信息渠道进一步畅通。各级国资委加大指导监督工作信息交流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在《国资委工作交流》中编发地方国资委专题,约请各省级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本地特色做法;监事会工作局通过《国企监事会工作》杂志,逐省(市、区)介绍深化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成效;法规局继续编发地方工作简报,并在委机关网站上开辟了专栏。天津、江苏、重庆、甘肃等地国资委创办了指导监督工作简报、刊物、网站专栏,搭建了工作交流平台。国资委系统还利用网络平台提高指导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国务院国资委评价局建立了地方国有企业、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库;产权局建立了覆盖全国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收益局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信息系统。浙江省国资委构建了覆盖全省的国资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做到“共享监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
四是指导监督工作途径方法不断丰富。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联合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国资委,共同举办“中央企业先进精神巡回报告会”;纪委监察局邀请全国省级国资委加入中央企业惩防体系建设促进组。浙江、江苏等省国资委主动争取省政府转发了加强县级国资
监管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广西自治区国资委组织开展了对地市级国资委建章立制、执行政策法规制度情况的集中检查。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国资委积极探索建立指导监督工作联系点制度。湖北省国资委选择13个县级国资委,河南省国资委选择10个省直管试点县,深入推广“建设大国资、打造大平台、配置大资源”的经验。一些省级国资委还尝试建立对下级国资委的考核评价机制。山东、江西等省国资委把体制完善、国资监管等专项工作作为主要指标,组织开展了对地市级国资委的考核评价。云南省国资委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将16个州市国资监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业绩考核范畴。
五是各专业领域指导监督工作更加深入。国务院国资委各业务厅局进一步加大了专业指导工作力度。规划局对各地国资委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情况开展了调研指导;产权局指导地方国资委按照“实际控制、下登一级”完善产权登记,拓展了产权登记范围;分配局指导地方国资委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职教幼教等问题;综合局围绕经济增加值考核,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的培训指导;改革局积极向地方国资委介绍中央企业改制上市、加强管理的做法;改组局积极指导地方国资委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将地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纳入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此外,党建局、群工局、研究局也通过专题会议、课题研究、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的专项指导。各地国资委不断深化各专业领域的指导监督工作。山东省国资委指导地市级国资委将经济增加值、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纳入分类对标考核体系。天津市国资委举办由区县国资委参加的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运作培训班。广东、广西等地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本地区国有企业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工作的专项调研,推动地方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资本运作能力。湖北、湖南、新疆等地国资委指导各市州国资委深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工作。重庆市国资委指导区县通过资产划转、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产业集中、资本集聚”的思路推动企业重组整合。
总体来看,经过国资委系统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指导监督工
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突出表现在: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迈出新步伐。根据27个省级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年与2010年相比,14个省级国资委的监管覆盖面有所扩大,湖北、海南等地监管覆盖面扩大了5个百分点以上。继4个直辖市实现监管全覆盖之后,山东、河北、江苏、宁夏、青岛等近20个省市国资委的监管覆盖面超过或接近90%。长沙、郑州、聊城等市实现了全覆盖监管。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区县也基本实现了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特定行业和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取得一定突破。广西、内蒙古、昆明、沈阳等地国资委将金融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深圳等地国资委将文化、科技企业纳入监管范围,陕西省国资委将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地市和县级国资监管体制出现积极变化。前几年比较严重的地市级国资委被撤并或行政化现象得到有效缓解。湖南、广西、浙江等省全部地市单独设立国资委,并保持直属特设机构性质。四川省国资委指导推动20个市州单独组建国资委。广东、云南、江西等省国资委指导推动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使有的地市新设了国资委,有的恢复了被撤并的国资委,有的重新明确了国资委的直属特设机构性质。从县级国资监管情况看,责任主体加快落实。安徽、江西等省90%左右的区县确定了国资监管机构。湖北98%的区县明确了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有的作为县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海南等不少地方也有一些区县新设立了国资委。深圳在大部门制改革、机构大幅精简的背景下,稳固了各区国资委的设置。在地市和县级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加快明确的同时,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也随之得到调整充实。陕西省不少地市政府公布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大连、厦门、烟台、珠海等地国资委比较完整地落实了国有资本收益职责。许多县级政府将自然资源类资产明确交由国资监管机构管理。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深化。河北等地国资委通过指导监督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本地区国资委系统建设,突出“管战略、明主业、定规划、严考核”的监管重点,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闭环链条。许多地方重视通过政策法规加强指导监督工作。西藏自治区国资
委制定了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目录。天津、山东等地国资委健全了重要子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使国资监管工作更为规范。湖南、宁夏、新疆兵团等地国资委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做法,加快了规范董事会建设。随着指导监督工作的全面展开,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得到增强。江苏省国资委坚持推动企业做强主业,连续4年对不符合国有资本发展方向、不属于企业主业的资产进行清理整合退出。吉林、内蒙古、青海、青岛、宁波等地国资委在全系统强调依托和挖掘地方资源、品牌优势,加大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转型升级。山东省国资委积极指导推动监管企业重组调整,通过重组调整加快实现“资本调优、规模调大、主业调精、整体调强”的战略目标。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国务院国资委地方财务快报统计范围已经扩大到县一级。上海市98%的市属企业、82%的区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基础管理工作。四川、山西、重庆等省市国资委的企业财务快报和动态监测体系,覆盖了本地区各类国有企业。陕西、安徽等地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本实现全级次、全覆盖。绝大部分地市国资委承担了对本地区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统计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作用逐步得到发挥。绵阳市国资委通过摸清区域内所有国有企业经营运行情况,为本区域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地区特色产业提供了数据支持。烟台市国资委通过对市直部门、单位管理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汇总分析,为积极争取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创造了条件。
回顾国资委系统开展指导监督工作的三年实践,在各级国资委的努力下,实现了五个推动:一是推动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二是推动了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推动了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形成;四是推动了地方做强做优优势特色企业;五是推动了地方国资监管工作队伍素质的提升。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指导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比如,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进展明显不平衡,少数地方开展指导监督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国资委在指导监督工作中
重点不突出,工作措施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还有的地方国资委综合指导与专业指导相互脱节,未能形成指导监督工作的合力。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深入推进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
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既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也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刚刚闭幕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明确了今年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我们要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党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深入推进指导监督工作中,以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核心任务,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立足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继续开创指导监督工作新局面。今年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一)继续完善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正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是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体现了我们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同于行政部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根本特征。王勇主任在《报告辅导读本》中,专门就这个问题撰写了辅导文章,国资委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要继续坚持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五项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省和地市两级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不动摇。否则就会回归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要依法保持国资监管机构的专门性和独立性,国务院、省和地市三级国资委都必须依法设立,不能因监管资产类型的多样化而改变各级国资委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此外,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应有的法定职责至今仍不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到位。要处理好
出资人行使所有权与企业行使经营权的关系,搞准出资人机构的监管定位,并切实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是推动完善新体制的重要抓手。党的报告强调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说明,要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应当更加重视法规制度建设。近十年来,经过国资委系统的共同努力,在立法机关支持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下一步在深入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中,要适应完善新体制的需要,更加注重总结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并将经验上升为制度。要学习湖北、山东等省的好做法,加快推动各地抓紧出台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不断探索健全国资监管各种制度规范。要适时组织对现有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明确“立、改、废”的要求,努力为各级国资委行权履责提供成熟完备的制度依据。
(三)不断完善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推动完善国资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是开展指导监督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要继续推动地市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没有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地市,要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部予以设立。县级国资监管要全面实现明确责任主体,并推动国有资产数量较大、具备条件的县设立国资监管机构。要继续深入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律,鼓励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国资委行权履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出国资监管工作重点。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以主业核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财务评价、产权管理、监事会监督、风险管控为主线的国资监管工作闭环,加快健全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大力提高国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国资监管工作效率。
(四)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优化配置国有资源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要密切关注特定行业和领域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尽可能避免对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产生负面影响。要继续探索对地方金融、文化、自然资源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有关改革的意见、建议,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防止出现“多龙治资”、条块分割的格局。要以维护、巩固、完善新体制为目标,审慎探索直接持股、股权代持、委托监管等形式,不断创新国资委行权履责、加强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五)着力打造地方国有优势特色企业。
积极推动打造地方国有优势特色企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有利于筑牢实体经济这个坚实基础。因此,深入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在推动打造地方国有优势特色企业上下更大功夫。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立足当地自然条件、区位特点、资源状况和产业基础,深入论证并找准本地区国有优势特色企业的发展方向。要指导监管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创新、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实施企业重组整合和推进国际化经营,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从而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地方优势特色企业。要将培育知名品牌作为打造优势特色企业的重要抓手,注意指导监管企业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在深入挖掘传统特色品牌资源、巩固扩大其影响力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和企业产品结构发展变化,积极培育新品牌。要通过打造地方国有优势特色企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有经济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实现“培育一个龙头企业,形成一个优势产业,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在打造地方优势特色企业中,还要特别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问题,要结合新形势,进一步指导下级国资委密切关注系统内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行,加强对其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的跟踪监管。前一阶段,一些地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适时转型并有效加强运营风险防控,这一做法值得各
地学习借鉴。
(六)深入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在国资委系统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是国务院国资委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一年多来,各地在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要突出抓好“三个着力”:一是着力推动本地区国有资产的集中优化配置。要把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和中央企业、兄弟省市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放在一个大平台上进行优化配置,使这些国有资产在本地区形成更大的竞争优势。二是着力深化央地合作和区域合作。要注意完善央地合作的协调机制,以出资关系为基础,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深入做好合作项目的研究论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不搞“拉郎配”。要正确处理好“借梯上楼”与自我发展的关系,把引入外部资源与做强做优本地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三是着力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工作:对上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对外要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共识和合力;对下要积极做好指导和服务,为监管企业和下级国资委提供方向指引和撑腰支持;对社会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努力创造全社会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对内要积极做好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国资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扎实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的几点要求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十二五”指导监督工作主要任务的重要一年。各地国资委要根据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努力将指导监督工作推向深入。在这里,我提出五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上级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国资委承担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应当强调,国资委系统承担的出资人职责和面上监管职责,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衡量和评价国资委工作成效,不仅要看出资人职责履行得好不好,还要看面上监管的指导监督职责履行
得好不好。这两方面工作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各地国资委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自觉将指导监督工作放到推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上来认识,放到确保全国国资监管政策协调统一的高度上来认识,放到保障实现“十二五”时期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两新目标”的迫切需要上来认识,放到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上来认识。
(二)全面落实指导监督工作各项规定和制度要求。
各地国资委要继续按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要求。要认真执行立法备案、依法实施督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规定,切实做到下级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上级国资委备案;下级国资委机构设置、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国资委。要严格按照指导监督工作事项和方式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国资监管工作中逐级监督职责,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不符合改革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律规定的做法,上级国资委应当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国资委沟通协调,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搞好综合指导和专业指导的协调联动。
指导监督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将综合指导和专业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综合指导要以推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加快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指导地方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等为重点,牵头制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分析面上情况,注意发挥综合归口、协调服务的作用。专业指导要按照本业务领域的职责分工,细化和规范专业工作流程,强化全系统专业培训,宣传学习好本业务领域的新政策和新要求,不断推进国资监管专业领域工作的深化和提高。要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的要求,优化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配置,综合归口处室要大胆牵头,切实履行好汇总信息、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责,注意凝聚工作合力,整合业务资源,避免单兵作战。有关业务处室要立足国资监管全局,按照指导监督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国资监管各项专业工作,提高指导监督专业工作水
平。
(四)进一步增强指导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指导监督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国资委要紧紧围绕“十二五”国资监管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注意分阶段选择一两个重点,力争实现重点突破。要不断丰富工作手段,采取召开片区座谈会、出台规范性文件、与下级政府沟通协调等形式,及时指导、帮助下级国资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搭建和完善网络、简报、期刊等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交流国资监管的好做法、好经验,扩大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要切实转变指导监督工作的作风,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到工作难度大、困难问题多的下级国资委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取得工作的主动权。
(五)继续加强指导监督工作队伍建设。
指导监督工作任务繁重,政策性强,协调服务要求高,必须把加强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从事指导监督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自觉学习、掌握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法律规定,全面了解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各项业务工作,不断提高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素质。各地国资委要鼓励开展系统内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注意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拓宽工作视野和思路,加快培养一批指导监督工作的业务骨干。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实队伍力量,保持队伍稳定,努力为做好指导监督工作提供可靠的队伍保障。
为进一步加大指导监督工作力度,今年国务院国资委除做好日常的指导监督工作外,拟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举办地市级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培训班。计划今年上半年分期分批对全国395个地市级国资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由委内主要业务厅局一把手亲自授课,围绕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加强各个重点领域专业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几个专题进行交流学习。各省级国资委也要借鉴这一做法,适时对本省地市级国资委副职和县级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轮训,努力把国资监管队伍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二是探索建立地方指导监督工作评价机制。国务院国
资委拟于今年上半年内印发评价指引,统一对各省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初步考虑,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地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制定情况,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进展情况,指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县级国资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等等。评价指标要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来设计,突出针对性,力求合理、简洁、可操作。通过工作评价和评级排队,为各省级国资委提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驱动力,从而推动各地不断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三是正式启动“指导监督工作联系点”的试点。去年8月,法规局经与有关省级国资委协商,初步确定了13个地市级国资委和8个县级国资委作为指导监督工作联系点。今年,要正式启动这项工作。要围绕指导监督重点工作任务,完善相关制度,注意跟踪联系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问题,通过试点为做好面上指导监督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四是建立地方国资监管重点规章、规范性文件季报制度。今年拟对各省级国资委上报的国资监管重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整理,每季度编发至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委系统交流学习借鉴。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国有企业列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出价的研究工作。《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宗旨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是我国入世时作出的郑重承诺。希望各地国资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相关工作。
最后,我就进一步提升指导监督工作水平再强调四点。一要高度重视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工作是三级国资委的重要法定职责,是联系上下级国资委的重要桥梁,也是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重要抓手,各级国资委要给予充分重视,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地市国资委也要成立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二要把指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以下七个方面:把握原则,指引方向;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撑腰鼓劲,表彰先进;经验交流,相互学习;业务培训,提升素质;研讨问题,集思广益;修正偏差,提高效率。三要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争取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四要掌握好开展指导监督工作的五个要点。一是多到基层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号准脉搏,开好药方。二是看准的工作要一抓到底,不突破不罢手,持之以恒。三是善于借力发力,打开局面。四是要强化委内厅局(处室)、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合作、联动,进一步形成指导监督工作合力。五是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打造指导监督工作的特色和亮点。
同志们,指导监督工作关系到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国资委系统建设的深化,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全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以党的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有关部署和要求,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埋头实干,努力将指导监督工作推向深入,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做出更大贡献!国资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篇2同志们:
这次全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暨培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和全省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今年全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交流经验,部署明年国资法制工作。市国资委党委对开好这次会议十分重视,黎东辉书记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充分肯定了前一时间全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效,对进一步加强有关国资法制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做好今后国资法制工作新的希望和要求。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一年来国资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国资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体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和冲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构建国资法规工作长效机制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国资法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国资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不断夯实国资法制工作的制度基础
一是建立和完善法规工作机制。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方面制订
规范性文件,会同法律顾问对涉及出资企业的重大法律问题、合同文本、改制方案等进行法规性审查,对拟出台的文件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方面研究,形成《审核意见书》。先后与有关方面研究解答了武汉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内退职工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事宜、武汉重工集团为武汉锅炉集团提供担保的股东提案事宜、武汉中央商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空抵押贷款事宜、武汉地铁集团与武汉楚通智能卡公司控股权事宜等法律咨询,为上述事项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在做好日常法律咨询工作的基础上,严把法律文件的审核关,审核了《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关于组建武汉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等文件。通过审核,保证了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为我委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加强对出资企业法律执行指导,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企业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法律顾问拟制《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意见,推动出资企业预防劳动关系法律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二是开展法规制度清理工作。今年主要清理了1995-2008年国资委(国资办)成立以来的政策法规,对需“废、改”的政策法规提出了处理意见,使法规性的文件更加清晰和有效性,为今后法规制订、法规管理打好基础。同时认真抓好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工作,编印了《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选编》,下发给出资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三是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制度建设。为了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我委从内部入手,带头学法,推行了岗位学法制度。明确要求每位工作人员要结合各自工作岗位学法,今年委机关集中组织的法规学习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由委机关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上台授课的形式,同时,还邀请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专家作专题讲座,促进了国资委机关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委里出台的管理办法都必须经法规处和律师审查,如经营管理办法、预算、业绩考核办法等,先后
都经认真审查后出台。
(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企
一是组织国资系统“法律进企业”活动仪式。为进一步推动国资系统依法监管、依法治企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国资委专门制订方案、下发文件,认真部署普法工作。5月20-22日举办国资系统“法律进企业”活动仪式暨“五五”普法培训班。各区国资办和23家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部分子企业的普法工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12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班就《国资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讲座。讲座贴近企业实际,为“法律进企业”活动和出资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纠纷提供了较好指导并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的进入开展,我委与市司法局联合编印了一期《依法治市》法律进企业专刊,大力宣传出资企业“法律进企业”活动的先进事迹和实际效果。同时还编辑了涵盖《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的《“五五普法”法律知识100问》小册子3万册,为企业普法工作提供一个基本的、通俗的读本。
二是“五五”普法教育全面展开。各区和出资企业领导普遍重视普法教育工作,经过活动的开展,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意识不断增强,企业法制建设取得较好成效。各出资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五五”普法安排,积极动员部署,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交通控股公司层层动员,全面发动,通过企业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营造氛围,公司所属华航集团在《华航纵横》上开辟“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栏目,进行普法宣传。大通公司利用《大通的士》报宣传法律知识,摘录与行业和营运司机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武机综总公司,根据国资委各个时期的安排,较系统地组织学习了《公司法》、《国资法》、《物业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规。城乡建设集团,不仅针对专业人员开展普法教育,还组织员工学习新出台的《税法》、《物权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学法用法的意识。洪山区国
资办注重抓好“三个结合”:结合班子建设,做好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结合业务培训,做好干部职工的学法工作;结合廉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制教育工作。重工集团所属的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突出重点,区分层次的原则,将集中面授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将普法学习与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相结合。重点抓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学法用法,并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安排了不同的学习内容。公司向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放《“五五”普法企业经营人员读本》普法教材并向每位在岗员工发放《“五五”普法法律知识100问》。总之,各单位在“五五”普法活动中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许多活动,成效显著,达到了增强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篇十: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tle>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的通知-百度文库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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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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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04.16?
【字
号】苏国资支[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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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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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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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的通知
(苏国资支〔2007〕1号)
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激发干部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动力,动员和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创建创新型机关,努力推进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委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要有新作为,取得新成果,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探索新途径,取得新突破。
坚持讲求实效,注重创新成果的可推广性、可操作性及影响力;坚持从实际出发,简明易行;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和创新的积极性。
二、创新成果的标准
创新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和实效性,能指导、启示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具体要求是:
1.创新思路清晰。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工作要求,有实施的进度要求和考核办法。善于将创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善于将实践经验总结提炼为理论成果,并用于指导实践。
2.创新措施明确。有创新活动的方案,包括具体措施、方法步骤,对探索中发现的问题、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有预见有措施并及时加以解决,对国资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3.创新成效显著。创新成果在工作中得到及时转化,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创造性的经验和方法,有效地推进国资监管工作。
4.社会评价良好。创新成果对服务国企改革和发展有良好成效,在实践中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赞同,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创新成果的申报与评定
1.参与范围:国资委各处室。
2.申报:各处室根据本通知精神,填写《国资监管创新活动申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委人事教育处。每个处室可以申报1-3项创新成果。
3.验审:委机关党支部、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验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优秀创新成果建议名单,提交委党组研究决定。
4.公布:在年度工作总结会上公布优秀创新成果名单,并将创新成果编印成册,宣传推广。
四、有关要求
在委机关开展国资监管创新活动是落实全市机关作风暨效能建设大会精神,创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
措。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都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在机关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用扎扎实实的行动和实实在在的成绩,推进我委在新一年的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综合考评中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篇十一: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le>国资委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百度文库国资委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创新驱动,探索优进劣退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着力推动国企调整重组与资源优化配置,着力实施产权多元化与资本证券化,努力实现从资源依赖向科技支撑转变,从外延扩张向内涵增长转变,从产业链、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转变,努力探索由管资产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二〕工作目标:
16家出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利润增长5%以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均到达100%;
确保国有产权登记率、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率、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率均达100%;
出资企业投资40亿元,建设50个工程,工程投资总额120亿元。其中,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10个;
多渠道、全方位融资,7家投融资公司完成融资150亿元。
〔三〕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动转型开展。一是以国家和省、市改革总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具体改革路径和实施方案。二是加大同行业整合,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原那么,加快实施重组整合,实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从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等多层面理清产权关系,从培育大产业、推进大开展的高度,理顺产业脉络,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三是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战略引领功能和产业先导功能,推进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的相互渗透、融合开展。四是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等问题研究。加快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协调运转的标准治理结构。五是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那么,进一步抓好新一轮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力促经营性资产监管全覆盖。六是加快推进资本证券化。按照培育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优势企业的思路,加快集团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积极推动峡州酒店集团、物资集团境内上市和宜港集团境外上市进程,努力促进优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第二,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
宜化集团要立足转变开展方式,压缩管理层级,大力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开展化工化肥相关领域的内外贸易、化工设备制造,确保在宜投资10亿元以上,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提升集团盈利水平。安琪集团要依托科技型企业优势,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以酵母为根底,让产品向医药、食品添加剂等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链延伸,探索集团管控方式,努力提高集团盈利能力;交运集团要由旅游运输向旅游产业转型,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和旅游新区建设,抓好三峡游轮中心工程、东站物流中心工程实施;宜港集团要重点围绕抓好煤炭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磷矿石运输,拓展开展空间,加快境外上市进程;公交集团要把方便市民出行放在工作的首位,紧密配合和加快BRT〔快速公交〕建设进程;物资集团要做大做强物流、旅游、再生资源三大板块,加快旅游景区的提档升级,加快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建设;宜港资产公司要拓宽转型开展思路,稳健推进小贷公司开展,探索融资性担保等金融类资本运作方式,提高资本营运效率。峡州酒店集团要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旅游商业综合体工程实施进展,积极探索以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的开展思路,做大做强餐饮酒店、旅游商品和旅游产业;桃花岭饭店要抓好二期改造扩建工程实施,实现政务接待和市场化运行有效衔接。城投公司要进一步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着力抓好新区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收益性工程开发,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夷陵国资公司要积极寻求主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力争年内抓好融资担保公司组建,并投入营运。其他投融资公司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标准企业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全方位开展投融资活动,确保完成年度融资任务,同时多渠道寻求自身经营工程,实现开展新突破。
第三,夯实国资监管根底,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把方向、定规矩、管程序、抓监督〞要求,探索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方法,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原那么,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营造与企业同兴衰、共荣辱、谋开展的良好气氛;以产权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夯实根底管理,依法合规抓好产权登记、评估、产权转让、产权交易和国有资本预算等工作;强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不断完善考核体系,强化“双目标〞考核和绩效薪酬“三挂钩〞制度,全面推进EVA(经济增加值)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探索建立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有者权益。强化“三重一大〞重大事项监管,把加强监管和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机结合,将“事前审批〞监管方式,转变为“事前立规、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四,着力抓好企业党建,提供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一是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__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不断将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并落实到企业改革开展之中。二是按照中央、省、市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推动效劳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三是着力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鼓励机制。四是扎实推进企业人才工作,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五是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先进经验,激发和调动广阔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热情。六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着力抓好源头治腐,积极推进企业廉政文化建设。
篇十二: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le>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百度文库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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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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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5.06.28?
【字
号】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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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5.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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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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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改革和发展实际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坚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度创新相结合,坚持过程监
管、流程再造与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与构筑国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结合,促进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任务
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效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主要职责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点,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市国资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调研,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促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研究和提出选题立项的重点,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组织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效能监察,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立项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分析查找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纠正生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做好总结、归档、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工作情况;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
它效能监察工作任务。
四、工作重点
企业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重要部门和岗位、企业改制重组中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以及企业在资产、资源、资金和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来开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重要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它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的同时,重点抓好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国有资产流动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效能监察。
五、工作环节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从企业实际出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选出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正式立项后,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所有立项项目均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项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步骤、参与人员具体分工,以及完成任务的目标、时限、具体工作要求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效益。
(三)跟踪督查、查析问题。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采取列席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会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经济合同签订,查阅、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各种决定、命令、文件、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各种账目、单据、报表等资料的方式方法,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因管理不善阻碍效能提高的原因与症结,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准确评价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根据督查结果,认定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性质、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形成正式报告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成果评审、总结奖惩。对立项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社会效益要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济效益要得到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和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验收认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评比、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办理结项、组卷归档。及时填报《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报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结项;一般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工作方案、调查笔录、审查签认资料,物证图片、问题认定依据复印件、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检查报告、《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工作总结等顺序组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控制力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反腐倡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客观需要。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各级效能监察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效能监察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予以表彰,以形成效能监察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工作方法,拓宽监察领域。各单位要加强对效能监察各工作环节的研究,要针对不同立项项目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形势下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要特别注重成果评价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别,研究探索程序规范、成果真实准确、方法科学、群众专家公认、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成果认定方法,成果要尽快转化为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上发挥作用。要不断拓宽效能监察工作领域,使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不断由生产经营领域向资本经营领域延伸,由对事的监督向对权力的监督延伸,切实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
单位或部门
序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人
立项依据及内容
预期成果
计划完成时间
纪检监察
机构意见
(盖章)
效
能
监
察
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说
明
此表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一份、归档一份、存入检查卷宗一份
填表人:
附件2:
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
单位或部门
立项时间
完
成
时
间
项目负责人
参加部门及人数
社会效益
增加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
(万元)
避免经济损失
挽回经济损失
纠正查处违
立案
发现案件线索
个
件
规违纪问题
涉案金额
挽回损失
万元
调整人员
万元
名
建章立制
项
处理违纪人员
人
改进管理
提出建议
奖惩依据
条
项目实施结果概述:(主要填写内容、方法、效果等)
项目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审计或财部门意见
纪检监察
(盖章)
机构意见
(盖章)
效能监察领(盖章)
导小组意
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基
所属单位总数
个,开展效能监察单位
个
填报时间:
年
月日
本情
年立项总数
项(其中上年结转
项),完成
项;
况
集团(总公司)本部立项
项,完成
项
(按类别分别填写立项数和完成数)
立
项分
类情
况
发现案件线索
个;立案件,查结
件
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名;调整人员
名
效
能监
察成
果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条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项
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挽回损失
万元;增效
万元
集团本部举办效能监察培训班
期,培训人员
人次
上年度用于效能监察奖励费用
万元
上年度被集团(总公司)评为优秀效能监察项目有
个
企业主要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篇十三:新到市国资委工作要求
le>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百度文库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
京国资发〔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不断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以规范运作为前提,强化战略引领,加强风险防控,做好科学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董事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公司信息,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和董事的具体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页脚内容1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
董事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研究思考公司的战略发展,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公司和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的具体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资人或市国资委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董事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理性、运作的有效性和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必要时应当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第十条
董事长应及时准确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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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第十一条
在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时,董事长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以及出资人权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市国资委及时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工作。
第三节
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外部董事应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专题会、座谈会、工作总结会等会议,参加现场调研,查阅资料文件,与任职公司有关人员沟通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深入了解所任职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管控等相关信息。外部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外部董事在同一任职公司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二。
专职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部董事会议外,有效工作时间还包括外部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前准备,参加或列席公司内部其他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页脚内容3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参加现场调研以及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等。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应当通过《外部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外部董事工作记录》应包含履职时间、履职地点、履职内容等。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并购重组、重大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
对于董事会拟授权事项,外部董事应对授权的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管控风险。
第十七条
当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时,市国资委可指定一名外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在内外部董事沟通、外部董事调研等方面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召集人可组织召开外部董事会议,围绕公司战略发展、风险控制、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不审议具体事项,亦不作任何决议。会议结束后,外部董事召集人可与董事长进行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召集人应在征求外部董事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外部董事调研计划,并将拟调研时间、调研主题、调研企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结合董事会年度调研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安排。调研结束后,外部董事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的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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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外部董事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为外部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具体支持和服务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传达出资人意图及市国资委有关要求,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外部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调研;
(三)积极配合外部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外部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临时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其他与外部董事履职相关的必要便利和配合。
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第二十一条
完善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之间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包括:
(一)市国资委定期编制《外部董事工作动态》,向外部董事传达市国资委政策文件、重要会议、国资动态、调研信息等内容;
(二)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召开外部董事座谈会,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交流;
(三)市国资委每年度组织开展外部董事培训;
(四)外部董事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四节
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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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每年度按计划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是指经特定主体提议、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名称按照年度和会议次序命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连续编号。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下列事项一般应纳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一)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审计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
(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
(四)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六)董事会认为应列入定期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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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一)党委(常委)会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材料制作与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是指过半数的董事现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通讯会议是指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电话、音频、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的会议。
前述通讯方式需能够实现参会人员相互之间的即时沟通与交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经董事长提议、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除会议记录和决议外,应进行录音、录像,并将音频、视频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出具决议:
(一)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事项,页脚内容7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或者董事会已授权经理层决定的事项,但需要对外出具董事会决议的;
(二)董事会在过去一年内已召开会议就具体事项进行决议,且决策时依据的条件、内容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需要重新对外出具董事会决议的;
(三)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但具体贷款的使用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书面传签出具的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生效,书面决议应及时送达监事会**阅知。
董事会以书面传签方式作出的决议不计入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相关决议单独连续编号。
第三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后,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第二节
会前准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加强董事会会议的前瞻性、计划性。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年底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拟定下一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初步时间和主要议题,经董事长同意后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拟上会议题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司管理授权,按照审批、审核和审阅分类。审批事项是指董页脚内容8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事会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审核事项是指董事会审核后需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审阅事项是指董事会听取汇报但无需出具决议的事项。审批和审核事项均需董事会出具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审查议题,确保议题材料完整、陈述清楚、请示明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市国资委、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三)会议议题;
(四)本次会议对董事亲自出席或可委托表决的要求;
(五)相关议题对表决的要求(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
(六)通知发出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相关会议通知和材料按规定时限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即视为通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提供给董事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会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议题材料送达董事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认为议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相关部门、人员补充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当三分之一以页脚内容9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上的董事或者两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者缓议个别议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议题的董事应当对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提案人、经理层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对于重大投资以及较复杂的决策事项,公司可通过安排专题汇报、组织董事现场调研等方式,使董事了解情况,必要时对议题中存在疑问的内容,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和部门与董事进行沟通,增强董事对决策事项的了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的情况下,对于重大资产处置、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事项,需经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在会议召开前将书面委托书提交受托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席及委托的除外。
页脚内容10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包括委托代为表决、发表意见、签署董事会决议等;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明确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
如委托人有需要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随委托书一并提供。
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后,董事会仍应对授权事项承担责任。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董事会进行此类授权时,应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时限等内容,原则上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授权。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决策授权范围内事项,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总经理对授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报告页脚内容11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并对授权范围进行评估,每年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亲自参加通讯会议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市国资委根据议题情况可派人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可以通知以下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相关经理层副职;
(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
(三)相关专家;
(四)其他与会议相关人员。
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回避原因的书面说明。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根据本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机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原则上应由经理层成员进行汇报,重要议题可根据董事长要求由总经理亲自汇报,涉及某些专项议题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汇报。
第四十八条
参会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听页脚内容12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取议题汇报后,独立、客观、审慎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授权委托情况下,受托人除发表本人意见外,应当明示委托人意见。已经专门委员会研究的议题,专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该议题讨论前宣读。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应当有效维护会场秩序,充分保障参会董事发言、讨论、询问和表决的权利。在董事会成员发言前,董事长不宜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对临时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节
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分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三种,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讨论议题情况决定。
采取非书面表决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董事的表决意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采取逐项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页脚内容13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应采用特别决议方式:
(一)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
(二)审议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人员姓名;
(五)董事发言内容;
(六)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及相应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如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位董事的发言情况。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决策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或传签决议形成的日期;
(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召开会议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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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董事会决议应至少制作一式两份,分别交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每一决策事项单独制作董事会决议或就同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合并制作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中的应出席人数为在任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回避情形的董事在表决统计时不计入应出席人数。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且未就董事会未审议事项发表表决意见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五十六条
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或争议较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限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董事委托表决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以及召开通讯会议的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将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因情况变化致使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或不必要执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页脚内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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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重新审议该事项并形成决议变更。董事会秘书应对年度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针对持续时间长、较为复杂、风险较大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原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专门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作出任何决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拟审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产生。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委员资格自然解除,董事会应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一般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风险管理、预算管理、法治建设等职能赋予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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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财务或审计专业背景。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或外部董事担任。
第六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般应包括:
(一)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在董事会授予的职责范围内,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牵头研究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工作规则应包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工作成果等内容。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及会议组织。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可牵头公司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委员会工作组,页脚内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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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门委员会提供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联络等服务工作。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不得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计划根据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十条
拟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董事会秘书应提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向专门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也应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七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3日送达专门委员会成员、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由主任委员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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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审议事项;
(五)通知发出的日期。
第七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负责人、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提交本人的书面意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年度内委员亲自出席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或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缺席委员的书面页脚内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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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六)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字。
第七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及委员书面意见、专委会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存档保存,并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七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一般应由专人担任,以保证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董事会秘书发生空缺的,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告知市国资委,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监事会、公司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联系,组织董事会日常工作,维护法人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掌握关于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定期检查董事会运作程序和文件,促进董事会依法合规运转、董事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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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信息,协助董事、监事了解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本公司重大信息和行业政策、行业状况,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核或准备议题材料,制作、保管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议、意见等会议档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制订董事调研计划,并组织相关调研工作;
(五)传达董事会会议决议,主动掌握并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本指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等公司内部有关会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保障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设置及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人员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备案,并同步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
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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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董事会特殊决议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含董事会建设及运转情况、企业经营及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情况、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年度工作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八十四条
市国资委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召开董事会年度工作专题报告会,当面听取董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
在董事会工作年度专题报告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在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特殊功能类企业建立出资人(扩大)会议制度,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邀请相关委办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参会,共同听取董事会年度工作及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并进行评价。
第八十五条
市国资委结合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日常监管情况、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董事会年度工作专题报告会或出资人(扩大)会议情况,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针对市国资委评价中指出的董事会存在的问题及关注事项,董事会应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下一步工作举措,形成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
第二节
董事工作报告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董事报告页脚内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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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分别于年中和年末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上半年以及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在专委会任职及履职情况;
(四)自发开展的调研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情况;
(五)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评价以及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董事认为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外部董事报告还应包含对本人身份和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
第八十九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报:
(一)任职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可能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或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反对意见后,应将决策议题及反对理由进行专项报告;
(三)董事正常行权履职受到阻碍;
(四)认为有必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针对董事专报反映的情况,以及半年报、年报页脚内容23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中涉及的问题,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负责受理,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经委领导批示后,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董事反馈。
第九十一条
职工董事每年度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指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除纸质材料外,应当同时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对应栏目。
第九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指导董事会依规运转。
第九十四条
本指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足”、“过”、“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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