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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1篇)

时间:2022-12-17 17: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1篇)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1篇),供大家参考。

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11篇)

篇一: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二: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

  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

  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三: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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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四: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司之巴公井开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步队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呈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呈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双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因回避需劝退、解雇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助.

  第六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说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置.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按期限内未获得妥善处置而呈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元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份处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规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置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和稽核监察部份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用需要办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五: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六: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

  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司之蔡仲巾千创作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步队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呈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呈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分歧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条理分歧的,一般由职务条理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条理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双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份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自己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因回避需劝退、解雇的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助.

  第六条

  呈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自己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陈说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置.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按期限内未获得妥善处置而呈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元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份处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规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置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介入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份和稽核监察部份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用需要办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篇八: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03311(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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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九: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

  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十: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十一:亲属回避制度方案范文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精品-

  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地区/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地区/部门填报情况,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集团公司高层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地区/部门要如实填报本地区/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地区人事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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