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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教育(2篇)

时间:2024-08-20 12:57: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教育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本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条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村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超过两个月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备案。

  第三条当党员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方式报告所在党支部,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将组织关系编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条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须持证外出。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可以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条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当建立临时党小组。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第七条为加强对我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由村党支部确定一名同志联系流动党员,按照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学生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一)受地域限制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这,均被视为自行脱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供流动期间个人在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三)自报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应有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就业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二、在学院网站上设置学院党建天地,设“党员教育”专栏、党总支邮箱,定期把党的组织生活内容及学习材料公布在“党员教育”专栏,流动党员应在每月底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材料发到党总支邮箱(jgxydzb@163.com)

  三、是严肃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不发挥党员作用、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范本三

  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

  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2、工作目标。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密切联系,对流动党员在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教育管理,流出与流入的党组织共同努力工作的有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整体素质,达到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的目标。

  二、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将流动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

  (1)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应在他们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2)对不具备在外出党员中设置党组织条件的,但流动党员工作地点相对固定,联系比较方便的,应以便于联络的单位为依托,由该单位党组织与这些党员进行联系与沟通,并负责相应的教育与管理。

  2、规范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

  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在地有关党组织。

  (2)无固定地点,党员跨省、市、县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应给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党员,一般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离开原居住地,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下的,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

  (5)离退休、内退党员受聘于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受聘单位,解聘后可重新转回原党组织;如受聘于公司外其他单位,联系方便,能够返回所在党组

  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如联系困难,受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受聘单位。

  (6)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三、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保持流动党员队伍先进性。

  1、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

  (1)实行全程教育,突出经常性。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对他们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教育他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和单位都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至少每六个月

  要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要根据流动党员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了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要抓住时机组织集中培训,开展组织活动。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3)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在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的同时,开展党员先进性标准教育,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

  展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2、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5名流动党员。联络人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组织报告。

  (2)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3)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薄》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详细情

  况。实行动态登记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分党委,分党委每年年终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

  3、严肃处理不合格流动党员。

  按照《党章》和《江西省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组织流动党员按时参加民主评议。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按规定评定格次,作出处理。

  4、注重做好在日薪制员工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当前,公司已聘用了大批日薪制员工,各级党组织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本单位日薪制员工的情况,从中发现

  和掌握一批先进分子。要向他们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并通过组织程序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5、加强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外出收入情况,确定交纳党费基数。党员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教育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

  组织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

  第十条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工委)也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发至各基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工作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十二条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流动党员能够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

  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

  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十五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第十七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十八条对于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在职党员擅自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擅

  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六章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条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驻市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

  市委组织部要利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管理系统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全市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第二十六条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

  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在地区(单位)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条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

  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十七条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

  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如何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百草沟镇党委

  题目:构建平台

  创新方式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领题人:罗基俊,执笔人:陈超

  构建平台

  创新方式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百草沟镇党员状况

  百草沟镇辖区34个行政村,一个社区,目前共有820名党员,其中农民党员428名,机关党员392名,去年新转正党员41名,预备党员24名,新确定的积极分子140名。

  二、百草沟镇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及特点

  百草沟镇共有党员820名,流动党员有382名占党员总数的46.5%,随着社会的发展,百草沟镇流动党员呈现以下特点:

  1、流动党员数量增多。全镇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数量从逐年增多,且流动党员以中青年党员为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部分党员具有一定的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

  2、流动党员的就业范围更广。我镇党员的流动范围已从省内转向省外、国外流动;流向以农村向城市流动为主,主要集中流往经济发达地区如沈阳、大连、上

  海、北京、青岛以及首尔、釜山等;从业的单位主要以务工以及开办私营企业为主;分布的行业主要以工业、建筑业、商业及饮食服务业为主。

  3、流动党员流动的时间长,流出地点相对固定。部分流动党员已具有时间、地点相对固定的特点,一些党员已连续多年在外较为固定

  地点务工经商,飘泊游子正在逐步减少。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做法

  1、注重流动党员教育的针对性。

  思想教育是加强外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难度较大的工作。外出流动党员流动性强,思想比较解放,但也很复杂,如果不注重有针对性的教育,就很难收到好的效果。近几年,我镇在外出流动党员教育方面,紧紧扣住“针对性”这三个字,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对担任过村干部的党员,在外出前重点进行“自己富了,不忘乡亲,永远做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感,对其他外出流动党员,主要是进行党性和党的宗旨教育,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和党员意识,使之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积极引导,注重发挥外出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外出打工,不仅开拓了视野,学到了本领,而且率先走上了致富路。我镇结合实践,逐渐摸索出一套发挥外出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好做法,一是发挥他们经济意识强,经营门路广,可以为更多人寻找致富门路的“向导员”作用;二是发挥他们在外信息灵、交际广、路子宽,可以为家乡的农副产品、乡村企业产品找销路、找货源的“推销员”作用;三是通过他们在外经营发了“财”,有一定知名度,发挥他们为家乡引进资金、引进设备、引进项目的“招商员”作用;四是积极引导他们为发展本地经济带头办企业,搞实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他们发挥经济优势,在扶贫帮弱上解囊相助,在家乡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带头做奉献。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流动党员流动性大,去向难以把握

  据调查,我镇流动党员中外出前向党组织汇报的仅占10%,外出后能与原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也只占3%,大部分流动党员外出后处于“断线”状况,本人及其家庭都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基层党组织很难掌握他们的具体流向和现实表现。

  2、流动党员组织活动难以开展

  一是部分流动党员活动地点不固定,不是找不到,就是回不来,无法参加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就是偶尔回家,也是来去匆匆,无暇顾及组织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二是有的流入当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不闻不问,使多数流动党员无法参加从业地党组织活动。三是少部分流动党员故意

  隐瞒身份,怕暴露党员身份,受约束多,影响自己挣钱,成为“隐性党员”,导致外出期间党组织脱管,党员教育培训更是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外出时间较长的地方,指导他们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对长期在外,无固定地点的零散外出党员,可以发放流动党员介绍信,且与流入地党组织二是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必须坚持有所作为原则。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首先必须着力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愿意和服从于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其次必须要求他们发挥积极作用,为同乡排忧解难提供各种切实有效的服务。三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必须坚持灵活性、实用性原则。应根据从业特点,坚持方式多样、内容多样,充分利用春节、农村大忙返乡的机会开展培训,重点突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使他们学有所用。

  2、构建平台,实行流动党员跟踪管理。

  一是建立专门台帐,掌握动态。基层党支部对所有流动党员建立档案,做到“六个掌握”,即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掌握外出时间,掌握所从事的职业,掌握流入地址,掌握联系办法,掌握党费缴纳情况。二是确定专人联系。支部在流

  动党员的同一村民小组中指定一名党性强、责任心强的党员与流动党员结成联系对子,定期联系。支部委员对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实行包干制,每人包干联系几人,从而形成支部——支委——联系人——流动党员的管理链。

  3、创新方式,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机制。作为基层党组织,应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工

  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通过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发展村级社会事业,带动越来越多的群众一起致富,从而提高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流动党员身在外心向党,自觉服从支部的教育管理。二是落实双向管理目标。每年汇报一次思想加强联系,实现原籍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齐抓,每年至少为乡镇、村提供一条有价值的致富信息或招商引资信息。三是积极鼓励外出党员回乡创业。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全方位选贤任能,鼓励优秀外出党员返乡创业,参与竞争。从优秀外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干部,以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村级班子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新要求的村干部队伍,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篇: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组织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狠抓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有流出党员**名,流入党员**名,春节期间前后有***名流动党员返乡,有***名流入党员留在***。针对在**的***名流动党员,我们组织开展了“结一个对子、过一次组织生活、核一次基本情况、提一个建议、尽一点力量”等“五个一”活动,审核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本,走访慰问***户,结成帮扶对子***对,召开座谈会***次,组织学习***人次,收集意见建议***条,引进资金****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由“走访登记”向“结成致富对子”延伸,进一步增进流动党员对党组织的感情。在春节前出台了《关于春节期间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务必要走访慰问到每户流动党员家庭,采取“四进四查两问”(进企业、进市场、进门店、进住户,查底册、查户籍、查低保、查社保,问单位同事、问左邻右舍)的方式,按照“五清楚”,即人数清楚、结构清楚、分布清楚、思想状况清楚、发展方向清楚的要求。对流动党员进行“地毯式”的排查、登记,分级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登记卡册,充分掌握每一名流动党员情况,把每一名流动党员都纳入管理。同时,在切实解决流动党员困难户生活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流动党员个人发展方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选派有经验、有资金、有技术的党员与之结对帮扶。全县共形成种养型、创业型、技术型、加工型等***大类,共***对致富对子,大大提升了结对帮扶的成效,使流动党员感到党组织关心到心坎上,进一步增进流动党员对党组织的感情。

  二是由“组织生活会”向“集中教育学习”拓展,进一步提升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为了充分抓好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在春节期间组织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我们编印了《流动党员培训教材》,把党的科学发展观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等汇印成教育培训读本,确保***流动党员人手一册,由***组织部派出5个专门的授教组深入到各基层党(工)委,利用县党员服务中心举办流动党员培训班,对返乡流动党员进行集中授课,引导和帮助流动党员学习贯彻好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全县总体发展思路,及主要的工作举措。同时,给流动党员赠送了法律知识读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等书籍;各基层党委还邀请党校教师为流动党员进行专题讲座,组织收看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片,切实抓好春节期间对流动党员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使流动党员对当前党的政策方针有了全面的了解,增强了素质,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社会责任感和先进性意识。

  三是由“流动党支部”向“行业协会党支部”推进,进一步增强服务流动党员的能力。全**有***等***个流动党支部,对流动党员进行跟踪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并发展党员***名。针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我**积极探索创新“外出行业协会党支部”教育管理服务模式,利用春节返乡时机,了解流动党员的行业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打破地域限制,重新组建7个“外出行业协会党支部”,由***组织直接管理,坚持“思想正、作风正、人品正,精通社团工作、精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原则,通过行业内群众公认,行业会员投信任票,党员投选举票的方式,采取“兼职为主、专职为辅”和“内部选拔为主、外部选派为辅”的方式,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目前,已有***名党员参与了“外出行业协会党支部”,共挑选了***名机关干部作为党建指导员(联络员),负责联络各地各行业协会指导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党建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在外流动期间的管理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由“征集金点子”向“为家乡发展尽力”深化,进一步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春节期间在流动党员中开展“金点子”征集活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座谈会,要求他们向党组织提1-2条家乡发展的好建议。同时,开展了“三个一”活动,通过行业协会党组织,在流动党员中开展为家乡发展“提供一点资金、引进一个项目、提一个金点子”活动,为家乡经济发展出谋出力。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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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06-2716:46:30点击:2344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流动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大学毕业后在我厅直单位办理毕业生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关系在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

  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

  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凡在我厅直单位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以下简称流动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厅直机关党委转至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所在党组织须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与管理。

  第五条

  办理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须本人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携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2张一寸免冠照片,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报到。

  第六条

  流动党员有相对固定工作(学习)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三章

  流动党员经常性教育

  第七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流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以自学为主,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会或交流会。

  第八条

  组织流动党员有针对性地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技能,不断增强流动党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自主创业的能力。第九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在每年“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党的重大战略部署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国情教育、形势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与流动党员的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经常沟通思想,分析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增强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的有效性。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按相近行业和相邻地域,采取独立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设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登记、考核制度。正式党员,应每半年上交一份思想及日常表现的情况汇报,每一年党组织要考核一次;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上交一份思想及日常表现的情况汇报,每半年向党组织当面汇报一次,对特殊原因不能向党组织当面汇报的党员,经批准后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汇报,党组织要及时将其书面材料和谈话记录归入档案,作为党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新途径,通过网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多渠道地了解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定期开展流动党员网上座谈会或交流会。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使他们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求转正的,要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并提供所在临时单位或社区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对其审查的党员大会。对确因来往不便的,经批准可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定期组织预备党员集体培训,坚持党章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为主,不断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了解预备党员在考察期的表现情况,认真收集整理有关预备党员考察材料,并审查核实其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要上报厅直机关

  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厅直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办理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工作的指导,专人负责审核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在考察期的有关材料及所在党支部考察工作情况,及时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审批。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在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须到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办理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前要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外出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厅直机关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基层党组织登记发放和年审。《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实行年审制,内容包括: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以及外出期间的工作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年审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对预备党员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及时申办《流动党员活动证》,或不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送流入地党组织,或长期不与所在的党组织联系,或返回后不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提交审验的党员,其所在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厅直机关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切实负起管理职责,按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将流动党员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行。

  第七章

  党费收缴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流动党员党费标准为:就业并有稳定收的,平均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下者,按1%交纳;600-800元者,按1.5%交纳,8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对于无收入的,按每人每月2元交纳。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每半年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特殊情况可一年交纳一次;基层党组织要每季度向厅直机关党委上缴一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在改革和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广泛,党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也日益频繁。流动党员的数量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快,流动党员群体状况将变得更加复杂,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显得更加突出。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的地方还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措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也应清醒看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存在畏难情绪;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有待改进;一些流动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有的流动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

  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从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逐步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

  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切实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力争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相互结合,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

  ——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要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三、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

  (一)科学设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机构

  1、积极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各旗县(市、区)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流动党员联络站,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把辖区内的流动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各嘎

  查村、社区(居委会)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点,对本区域内的外来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外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安置(分配)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应分别建立党组织,负责他们安置(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各盟市在工作需要时应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盟市、旗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合理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对于流入本地的外来党员,流入地基层党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3、拓展新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农村、社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新社团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要主动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掌握流动人员中的党员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二)规范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10号)的有关规定,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

  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苏木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苏木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4、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注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5、安置(分配)期间外出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如其组织关系未编入安置(分配)部门党组织,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6、在旗县(市、区)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三)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信息网络建设

  l、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库。各盟市、旗县(市、区)以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的软、硬件资源,在维护好党内基本信息库基础上,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详细情况。要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每年底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组织部门。

  2、逐步完善流动党员信息化管理网络。依托现有的网络资源,逐步建立连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党委的党内基本信息管理

  网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延伸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规模较大的嘎查村、企事业单位,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3、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地的党建网站或网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专栏,传送党员教育资料,开展党员咨询服务。根据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规划,做好终端接收站点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远程教育网络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有计划地吸纳流动党员参加远程教育。

  四、积极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对他们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教育他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和单位都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条件的要采取定期寄发学习资料,或者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流动党员每6个月要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按照中发[~]20号文件精神,把流动党员纳入到整体教育活动规划,力争使每个流动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要以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解决好流动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建章立制工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建立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作出相应处理。

  (三)加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四)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村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党组织要强化组织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

  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职责。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落实流动党员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要在继续认真贯彻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二是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三是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基层党委和主管部门争取行政支持一点,按规定留存的党费列支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每年从所管党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流动党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以典型引路,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

  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以及区直有关单位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区通报。

  ~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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