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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助学金申请书【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4-04-09 17: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写你家很贫困,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第二,你很朴实,很奋斗,写自己学习如何刻苦,成绩如何优异,学习成绩突出。同时,还可以热心于帮助同学,关心集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申请助学金申请书【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申请助学金申请书【五篇】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怎么写?

第一,写你家很贫困,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

第二,你很朴实,很奋斗,写自己学习如何刻苦,成绩如何优异 ,学习成绩突出。同时,还可以热心于帮助同学,关心集体,追求上进(主动要求入党)等等。总之是一名优秀毕业生。

第三,你有什么成就,这里可以写参加学校社会活动充实了自己。

第四,表决心,也就是今后的打算。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范文第2篇

你们好!

我是__工程学院__工程__班的学生__,___年出生于__省、__市、__矿区、__镇的一户农民家庭,家里有四口人,爸爸、妈妈、我和弟弟,我们四口和爷爷、奶奶住在同一个家里。爸爸妈妈都没有工作,只能靠着家里的两亩来地勉强的维持生活,收入十分的微薄,为了我和弟弟能够好好的学习,家里一年省吃俭用的钱都供给我和弟弟上学读书用了。家里也欠了不少钱,所以从小我和弟弟俩个人就知道不乱花钱。

在我六岁的时候,爸爸在我们村附近的一个小煤矿上班,刚开始家里还挺好的,有爸爸在煤矿上班,家里还有剩余,结果好景不长,毕竟小煤矿的安全不好,在一次夜晚,小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那一次事故死了好多的人,爸爸也被引起的火灾烧成了重伤,整半个身子都被烧伤了。许多人都被送到了医院里治疗,医生要把烧毁的皮肤全部都剥下来,那时候妈妈整天在医院里照顾爸爸,我和弟弟只好被姥姥照顾,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爸爸恢复了一点,也能下床走路了。出院后又修养了几个月,终于恢复的差不多了,但一直没有敢干重体力活。

爸爸、妈妈没有文化知识,他们深知知识的重要性,所以从小他们就严格要求我们兄弟两要好好的学习,将来要考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不要像他们一样在农村没工作。我们兄弟两也很争气,在学校学习一直名列前茅,在我们看来只有以优异的成绩才能使爸妈高兴,才能回报他们的苦心。直到09年的高考,我终于考上了一所好大学-__理工大学。当时家里一片欢腾。

09年是高兴的一年也是家里爷爷奶奶不幸的一年,他们年过七旬,身体又不是太好,经常生病吃药。我知道我们兄弟两的费用增加了家里的负担,但是更不幸的是爷爷在六月份的时候摔倒在地,被家里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结果是爷爷偏瘫,这一结果很让人意外,爷爷也哭喊着让医生帮忙治疗,医生用针灸的方法给他治疗,效果挺好,好点后考虑到家里的情况,还是决定出院慢慢锻炼治疗,锻炼了一段时间爷爷可以下地拿着拐棍走路了。可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奶奶的心脏病犯了,又被送到了医院,家里又比得安宁,又得忙着去医院照顾奶奶,还得照顾爷爷,等他们的病都好点了后,家里也花了不少的钱。我知道爸爸犯愁了,他开始四处奔走到处借钱,在我开学的时候爸爸把钱借够了,我拿着钱来到了学校。上大学一年来,我深知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一直很刻苦,一有时间就去图书馆学习,看自己喜欢的专业知识,我认为这是对家人对自己最大的回报。我也是一个非常节俭的同学,从来不乱花一分钱,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情帮助同学,在班里名列前茅。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当然,我也知道还有不少同学的家境更困难些,无论我是否申请到了这笔助学金,我都要感谢各位领导老师的培养,也衷心的祝愿各位领导、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但我相信如果我能申请到这笔贫困生助学金,我将作出一定的成绩以无愧于这贫困助学金。

此致

敬礼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范文第3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于2011年4月27日共同设立了“高速铁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以下简称高铁联合基金)。

  高铁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协调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吸引和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为背景的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工作,推动我国铁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本联合基金面向全国,重点资助高速列车和铁路工程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申请条件   本联合基金以“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两种方式予以资助。

  (一)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二)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二、限项规定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本联合基金项目与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已经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本联合基金项目。

  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以上3项数量限制范围。

  2. 申请人(不含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本联合基金项目。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通告和高铁联合基金2011年度项目指南,不符合通告和项目指南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 申请人请登陆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011年版本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

  3.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4. 申请书的报告正文应当按照联合基金“培育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

  “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4年12月”;
“重点支持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5年12月”。

  5.本次公布的高铁联合基金申请书由工程与材料科学部负责受理。申请报送日期为2011年9月5-9日。

  6. 所有申请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报送电子申请书和1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且电子申请书与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报送纸质申请材料要求有依托单位公函、申请项目清单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

  7.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9月9日16时)之前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申请书,报送方式: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提交。提交成功后,再登陆ISIS系统打印申请项目清单。

  8. 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报送,逾期不予接收。可直接送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处。邮寄报送的申请材料,请以速递方式寄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处(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高铁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
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
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
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助学金的申请书范文第5篇

颁发的奖学金额由商业教育托拉斯的奖、助学金委员会决定, 但一般是提供LCCIEB的课程学费和购买教材的费用。

另外, 奖学金也可以提供给LCCIEB考试合格的学生攻读学位或学习合适的专业, 详情请见下面。

奖学金的提供必须由注册的LCCIEB考试中心替申请人处理申请并推荐上报。

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

■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必须声明他所居住的国家。

■ 申请人必须出示他在注册的考试中心登记学习课程的证明,对于已取得资格证书, 申请去大学深造或

进一步进行专业资格的学习的学生, 要求提供证明, 才能得到奖学金。

■ 填写好的申请表必须附有个人鉴定。

■ 被挑选出来领取奖学金的人可能被要求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以保证执行领取奖学金的条件。

■ 假如申请人在领取奖学金期间不能满足奖学金发放的条件, 那么只能按已经过去的时间与奖学金发放的总时间之比来领取该比例的奖学金。

■ 奖学金从颁奖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 奖学金以双方同意的时间间隔直接付给考试中心。

■ 伦敦工商会商业教育托拉斯关于奖学金的发放以及关于考生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决议是不可更改的, 并具有约束力的, 不能上诉。

■ 从以下部门可以得到专用申请表:

伦敦工商会考试局商业发展部主任

地址: Athena House, 12 Station Road, Sidcup, Kent DA 15 7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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