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4篇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
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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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内监督(18455))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着全国政权,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政权和党自身的命运。在当代,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形势,要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只有正确地行使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把我们的事业引向深入,引向成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在客观上决定了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监督”。邓小平在1957年《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说:“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第一节党内监督的制度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管理权力。如何使权力为民所用而不被滥用,或者说如何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现象出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党内监督要依靠制度来保证,没有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党内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3)述职述廉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4)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予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5)信访处理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6)巡视制度。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7)谈话和诫勉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8)舆论监督制度。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9)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节党内监督的特点
党内监督是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在党内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因而,党内监督也具有四个方面特点。(1)自觉性。这是党内监督的总体特征。由于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使之具有自我监督的可能性。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能正确认识历史的进程,自觉地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行事。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能够正视自己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防范、克服、抑制这些问题的愿望和信心,并由此去探索和认识监督的一般规律,努力使自己内部的监督活动与监督规律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使党内监督成为一种不断趋近监督规律要求的自觉的活动过程。(2)强制性。党内监督是一种自觉的行动,也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监督实践活动都是带有强制性的,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的,被监督者对监督的思想认识和思想态度,并不能对监督活动能否进行以及怎样进行构成决定性的影响。党的每一个组织和成员,无论思想水平高低,无论愿意与否,都始终处在被监督的状态之中,都要为监督力量所控制、所制约。(3)客观性。所谓客观性,一是对被监督者而言,党内监督,总是通过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一个党员对另一个党员的具体形式来进行的;二是对于监督者而言,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也并不以自己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因为,监督者只能用党内统一的行为规范去考察、评价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和程序去揭发、披露被监督者的错误言行,也必须用有关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监督活动。(4)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指监督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尤其是不受来自被监督一方的组织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影响和阻碍。党内监督的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在掌握监督权力的专门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以下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仅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同时也受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这意味着它在独立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监督权利时,可以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支持和保护。二是专门监督机构有较广泛的专门权力,如调查权、检查权、处分权、建议权等。这种权力的完整性,意味着监督机关可以减少依赖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而相对独立,有系统地进行监督活动。三是为保护专门监督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党还对诬告、作伪证、妨碍干扰案件查处等活动制定了处分规定,这就为监督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第三节第三节党内监督的原则和方针实践证明,增强监督意识,是提高监督自觉性的提前,所以我们一定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的监督意识,积极地引导全党对自身的执政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既实行事后的监督,又重视事前的监督,更应注意把监督贯穿于执政活动的全过程。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针,在党内监督方面要注重以下六个方面。(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关键要引导全党同志不断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长期坚持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
第一,切实加强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准则。正确认识国情,按照国情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开展工作,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依据。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要求。要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加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自觉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求真务实要紧紧围绕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来进行,更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上,坚持以求真务实精神去抓落实,并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坚持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三,切实建立健全制度,为坚持求真务实提供体制保证。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群众的制度、民主集中的各项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来保证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2)坚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自觉地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由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现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我们必须着眼于中国和世界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准确把握时代特点和党的任务,科学制定并正确执行党的现有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和解决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中国社会发展问题。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放到推动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中去考察,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我们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要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狠刹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在农村征用土地、、城镇拆迁、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中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4)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有效预防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同时,要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办事不公、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5)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
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脉搏,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要通过镇而不舍的努力,使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加强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我们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监督条例,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机制,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广大党员要按照监督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起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权力,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事实,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要把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责,协同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级纪律检查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外,还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第四节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的重点内第四节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做任何事情都要突出重点,要以主要的精力做好最主要的工作,党内监督也是如此。党内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全时空地监督。但是任何时期都有与这一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重点工作。在改革开放进入新的时期,党风和廉政建设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总则当中已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这是党的政治纪律的要求,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是指一个政党在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方面对全党的要求和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重要的就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允许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行为。(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的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学习和掌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模范。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由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法律的特点决定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共产党依法执政,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可靠途径。党的各级组织、每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必须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度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第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首先,党内民主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根本之策。其次,党内民主是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前提和导向。第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第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第四,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决维护。(4)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II;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度的组织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在用人问题上,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干部标准,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允许搞任人唯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不允许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允许违反程序,我行
我素;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允许拉关系、讲人情、弄虚作假、买官卖官、钱权交易、权色交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坚持做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不变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不放松,对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违纪的人员不放过。(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党的基本政治观点和根本工作路线,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必须不断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正确处理党员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第二,妥善处理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第三,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第四,兼顾不同阶层和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第五,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7)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做人民的公仆。要在思想上解决好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宣扬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第五节第五节党内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1)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和每个党员应当成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对党中央的各项决议必须坚决地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决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采取公开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更不允许背离路线、方针、政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加强组织观念,顾全党和国家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体现,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每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途径。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这对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密切上下级关系,对于加强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是十分重要的。
(3)监督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基层党组织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于正确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关系极大。在作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发扬民主,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让参与决策的人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充分发表意见。要按照有关决策要求和程序办事,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4)监督党风建设情况党的基层组织无论做什么工作,作什么决策,都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都要深入实际,力戒片面性、表面性和主观主义,使工作和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要弘扬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要坚决纠正和防止追逐个人名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只图形式,不重实效的不良风气。(5)监督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情况党的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一种责任,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党员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上。要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同群众打成一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群众提出和反映的问题,必须满腔热情地加以处理,切实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绝不能漠然置之,更不能粗暴地对待群众。要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作风。(6)监督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要全面理解和执行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群众公论,注重干部的实绩。要严格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资格、程序办事,把好干部“入口”关,把那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真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拔到基层领导岗位上来;把群众公认的,坚持执行党的路线、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7)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廉洁自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防止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进入党内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中。基层纪律检查机关要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监督,保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的清正廉洁。(8)监督党员模范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各项法规,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党内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纪执法,决不护短;对违法违纪的人依照纪律、法律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要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和个人对党风廉政工作应负的责任。在党内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第五节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作为执政党而言,党内监督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清除****,推进依法治国起到了重大推进作用。在总结党内监督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
件下,正确地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正确地处理好这些问题其意义深远而重大。一、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们党在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执行力度、沟通机制等方面还不尽完善,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1.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程序规范偏少、体系完整性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监督方面制定了不少的规章,但总起来讲,许多制度政策性色彩过浓,“不准”“禁止”提、了很多,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对监督的原则、内容、范围、职责、奖惩等的规定,抽象的多具体的少,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共性的多个性的少,追惩的多预防的少。同时,一些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如党内处分的听证程序、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还没有以法规的形式来确立,“原则上应该”“严肃处理”“一般不得”等规定致使解释弹性大,监督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操作起来难以适从,甚至会发生逃避监督、不屑监督的现象。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为例,对党内领导干部因哪些言行可以被认定属于罢免或撤换的范围,启动和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负责罢免或撤换工作的是何机构、人员,罢免或撤换的裁定结果怎样才算是有效的等问题缺少明示规定,从而使这项制度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实行。再者,在已建立的监督制度中,属于自下而上的监督所占比重较小,而且这方面已有的制度由于缺少程序和保障的具体规定,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高级干部包括最高领导层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制度,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体制真空,党内监督体系的完整性不够。比如,现在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典型特征是问题出在8小时之外,与配偶和子女的胡作非为有关。对此,尽管理论和实践都作了一定的探索,并认识到了危害的严重性,但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机制。2.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上,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实效性偏弱。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党内监督的法规,但很多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相当一部分制度,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未能较好地执行,影响了党内监督的实效,往往是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少。对在一定条件下党内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估计不足,事前很少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应迟缓,不能及时察觉并加以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往往等到问题严重时才给予惩处。其结果是加大了监督成本,使许多本来应该及时纠正的问题滋长蔓延,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错误的泥坑中越陷越深,到被查处时往往已是无可救药了。3.党内监督沟通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党内监督沟通机制上,内外监督沟通缺乏,整体协调性不够。党内监督沟通机制当然包括党员的监督、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党委会的监督以及纪委的监督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是主要的方面。党内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核心,工作要取得良好效果,同样也离不开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离不开人大监督、离不开行政监督、离不开司法监督、离不开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离不开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相互配合与优势互补,否则党内监督显得软弱无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整个监督效能也会大大降低。从总体来看,党内监督内部各个部分缺乏一定的关联性,导致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效果不佳。比如,党员发现了党内的违法违纪现象,常因得不到组织监督、纪委监督的重视而失去信心。另外,党内监督内外沟通功能也存在明显缺陷,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在监督实践中出现有的监督事项多头管,有的监督事项无人管的现象。各种监督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各监督系统功能互补性较差,相互配套、相得益彰的社会化监督制约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整体监督功能弱化的大环境,势必会给党内监督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立法技术的落后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活动中应当考虑和遵循的有关立法的经验、方法、技巧和规则的总称。立法技术关乎立法质量,关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过去乃至现在,我们对立法技术的重视远远不够,我国大陆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有关立法技术的法律。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对立法技术作出了一些规范,但在立法技术这个问题上论述太少,立法法没有就立法技术事宜作出哪怕稍微像样一些的规定,更未就立法技术作出专章的、系统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使我们在党内监督的法规建制上缺乏科学的设计、严密的构思、逻辑的推理和经验的分析论证等一系列的技术性操作,对于法规的连续性、前瞻性思考不透,缺少把握性,有意或无意地带来了法规原则性强,语言上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此外,有学者还认为,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防范性不强。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我们在设计制度时,往往先确立一个前提一一我们绝大多数干部都是好的,而且职务越高素质越高,因此我们的很多制度要求往往较高,脱离实际,致使这些制度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2.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部门一一纪检机关,在体制上、职能上实行的是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从实践上看,目前纪检机关一般没有直接参与决策,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没有直接的独立考察权,更没有对被监督对象的制约权。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当地党委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当地党委决定和解决,再加上各级纪委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生活待遇和福利条件等各种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即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未能对过去的纪检领导体制有所突破。地方纪检部门的监督权仍然受制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这一状况未有根本改观。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北京市2005年的一项调查问卷表明,认为纪检机关不敢监督本单位领导的占了28.9%;其中认为纪检干部不起监督作用的,则高达62.1%。而从党的领导体制来看,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三个层次组成的。在这三个层次中,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党委会,党委会领导常委会,其中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高的监督权,是全体党员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各项重大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但目前党的代表大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制约基本上流于形式,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会,在党委会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在常委会中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最终形成了“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格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以致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党委内部难以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部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督、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时打折扣、见风使舵的现象在所难免,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3.监督制度的虚置和不对称监督制度的虚置主要体现为党员主体地位的虚置。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从法理上讲,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与广大党员的关系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党员可以用选举、监督、罢免等形式影响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实施权力的行为,使其全部活动都置于广大党员的
监督制约之下。但从现实生活来看,我们还没有真正形成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机制,这就造成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衡。例如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要想对上级的错误提出批评和建议,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党章》赋予了党员以选举权,但这种选举权的行使往往会因为领导机关的包揽和过多的干预而流于形式,这就给监督客体——领导者留下了较大的任意行为的空间,使得广大党员对实际情况和问题的反映,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而造成了监督方面的形式主义。监督制度的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制度对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获得有关信息的规定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的实质是知情权问题,即要求被监督者必须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监督者公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开性。列宁曾说过,没有公开性谈民主是很可笑的。近几年,我们虽然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级领导部门的政务事项和领导干部的活动仍缺乏透明度,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方式、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了解很少,无法依据党内监督规范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评价。据四川党建研究会的调查报告《当前党内监督的现状及对策》显示,有56.4%的受访者认为党内权力运行没有公开,29.8%被访者认为是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党员的监督权利很难实施并得到保障。4.党内监督的伦理困境在党内监督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人治、官本位等封建落后观念严重,理想信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严重混乱,把权力作为获利的工具,当作捞取好处的资本,看成生活低俗的“庇护伞”,认为自己能力强、本事大,没有人敢监督,也不需要监督,因而既不好好自律,也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千方百计地抵制监督。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对党内监督就非常反感,公然说“哪里有同级监督的说法”;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欧阳德在任东莞市委书记时竟然说,要“摘掉纪委的牌子”。实际上这些人形成了不能监督的“真空”地带。权力商品化、权力寻租、权力期权化、权力亵渎化等就是近年来对权力私有化进行概括的新名词。这种权力膨胀式伦理失衡,导致党内监督在执行中受到干扰。由于官本位、等级制、忠孝观、中庸之道、人身依附等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党员监督意识淡漠,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从而助长了少数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这种封建伦理观念消磨了监督主体的意志,强化了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效力。第七节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第七节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关键在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要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坚持公道正派,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人和事,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人和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有以下几方面。(1)进行经常性教育要在党内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必须加强对党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的论述,使党员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党内监督的基本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监督观念,自觉地同违反党的纪律的各种行为作斗争,发挥党员和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2)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的组织会议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监督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党员管理,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要把实行党内监督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就能够对广大党员起到防微杜渐、增强免疫力的作用,使少数有缺点、有错误的党员或党员干部及时纠正缺点、错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规范监督机关的监督方式第一,以监督的方式参与决策;第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组织和个人;第三,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开展的具有监督意义的活动;第四,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第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和群众的反映,广泛调查研究,及时给有关组织和部门反馈信息,提供建议,协助、帮助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4)完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机制完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机制,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强化党委、纪委职责,发挥企业党组织监督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使企业党组织真正管党、管干部、管监督,担负起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重任。第二,建立有效监督体系,加强职工的民主监督。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第三,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监督。实行以严格预算为基础的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规定。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度,通过会计委派、企业预算中心等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资金运作、生产变动、账目往来等统一监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通过委派稽查特派员、财务总监督察员等实施监督。严格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审计,不经审计,不得解除经营者任职期间的责任关系。(5)拓宽民主渠道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第一,发挥基层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审计和协商、检查或质询、开展视察、参与基层干部考核工作等形式进行监督,主要对基层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进行监督。对基层党员干部是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为民,是否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和所在小团体谋取私利进行监督。第二,发挥群众团体的组织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勤政为民。第三,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6)创新监督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创新监督形式,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要求,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分为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五个阶段。评议的内容,
主要是看党员的思想上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是否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纪律上是否严守党纪、政纪,作风上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第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目标管理是党组织管理党员工作的目标化和制度化。这种管理形式,把党员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尽可能量化,在目标的实施过程中对党员进行监督。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有无职务的党员的目标管理应区别对待。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强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如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干部任期考核制度、离任经济审计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制度等。第四,推行以政务公开为代表的“三公开”制度。推行以政务公开为代表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种创新,也是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第五,加强对政府派驻基层站所的监督。基层党员对“七所八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责任,应当起管理监督作用。“条”与“块”要加强协调,定期对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检查。(7)营造媒体监督环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各级领导机关负有重要责任。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要正确认识,监督是帮忙,不是添乱。各级领导要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习惯舆论监督,支持舆论监督。
篇三: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
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
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
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总体评价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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