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关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述职报告是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实用性文体,述职报告的写作越来越普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履职回避报告【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1篇
中组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关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述职报告是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实用性文体,述职报告的写作越来越普遍,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述职者不仅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且一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考核、岗位目标考核时,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便于主管部门和单位职工对述职者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德、能、勤、绩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和判断。同时,述职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专家组或本单位的职工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问题和设想,有利于相关方面了解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为公平竞争、合理上岗奠定基础。但是,实际工作中,述职报告的写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那么,怎样才能写好述职报告呢?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六避免”。
一、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单位工作与个人工作混为一谈
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第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工作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得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第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人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职务的岗位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受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第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文种的界线。
二、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思想汇报,过多地谈认识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思想汇报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情况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三、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经验材料,谈喜不谈忧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树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四、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
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该写清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出现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处理的等等。因而,要写入述职报告的,一定是与自己有关的,或组织协调,或监督指导,无“我 ”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
五、避免离开岗位职责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讲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人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像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这样的述职报告既不符合写作要求,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述职报告写作既要紧紧围绕岗位职责,又要做到突出重点。
六、避免格式混乱,不伦不类
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2篇
一、述职报告写作的常用结构
军队干部个人的述职报告主要围绕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自己任职期间或一个时期内的德、能、勤、绩、体加以综合概括,进行自我评估和总结。主要阐述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职责(应该干什么);
主要实绩(干了什么);
主要做法(怎么干的);
主要效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群众反映如何);
主要问题(什么缺点、什么教训);
努力方向(如果继续干有什么措施)等。其写作结构通常分为标题、称呼、正文(引言、主体、结尾)、落款(述职人职务姓名+述职时间)四部分。
(一)标题
述职报告的标题有三种常用的写法:(1)文称式:直接以文体名称作为标题,只写出“述职报告”或“我的述职报告”;
(2)公文式:时限+内容+文称,例如:《20**年至20**年任**职务期间的述职报告》;
(3)文章式:这类标题常用主标题点明述职报告的主题(基本评价、经验、教训等),以副标题补充说明作者、文体等,例如:《以创新为基础开创**工作新局面—我的述职报告》。
(二)称呼
称呼,通常位于标题下空两行顶格书写,面向陈述对象,向什么人述职就向什么人称呼。如“尊敬的各位首长和战友们”。
(三)正文
正文结构一般分为三部分:引言+主体+结尾。引言,即开头部分,概括为:任职时间+主要职责+履行职责概况。具体为概述基本情况,包括什么时间担任什么职务及其变动情况与背景,岗位职责、目标及个人认识(职责是否相称、能绩是否一致、有哪些主要成绩等)。
主体部分概括为:工作实绩+主要问题+努力方向。首先具体、详细地写自己在任职期间做了哪些大事,取得了哪些成果、经验。这一部分要尽量采用事实说话,并做定性、定量分析。要注意以叙述本人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为主,以评价本人作用大小为辅,要突出本职工作的特色。然后概述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改进的措施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等。主体部分的结构,有的以时间为序,分条来写;
有的则按工作性质分类,拟出小标题,分块来写。由于主体部分的内容是考核及评议的主要依据,也是决定述职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一定要着力写好。
结尾部分。这一部分要表明本人的愿望和态度,应该对自己做出一个恰当的评价,请求领导和战友们严格审查评议、批评帮助并表示谢意。结尾常以“以上报告,请审示”,或“特此报告,请审查”结束。
(四)落款
述职人职务+姓名。如“五营六连政治指导员**×”。如有必要,可在姓名后面加盖本人印章。
述职时间。通常空两行注明述职日期。
二、述职报告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军队干部写作个人述职报告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区分种类确定框架
述职报告在写作中容易与个人工作总结混淆,两种文书既相关联又有本文区别。它们的相同点表现为:一是写作形式相同,都需归纳做法和成果,找出问题,分析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二是表达方式相同,都是运用叙述的语言概括主要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运用夹叙夹议的语言谈体会,揭示工作规律。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容上:一是回答的问题不同。个人工作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成绩,有什么经验,存在哪些不足,要吸取什么教训等问题。述职报告要回答的是有什么职责,自己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问题。二是侧重点不同。个人工作总结一般以归纳工作方法、汇总工作成绩为主,重点在于体现个人的主要工作实绩。述职报告则限于报告履行职责的思路、过程和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是反映成绩的范围不同。个人工作总结不受职责范围的限制,凡是自己做过的事情,取得的成果,都可以纳入其中。而述职报告则必须局限于职责的范围之内,围绕职责这个基点安排结构、提炼观点、精选材料。
(二)围绕职责实事求是
述职报告写作以职责为基点,用事实说话。在反思作者任职期间内的岗位职责、预定目标、工作情况、实际成绩、所得经验、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情况时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尤其应该注意的是,讲成绩不夸张,对问题不回避,以求真务实作为写作的出发点,恰如其分地把成绩说够,把问题说透,把措施讲清,把方向点明。述职要讲真话、实话,切忌“假、大、空”。在评价标准上,以自己的岗位职责、目标为标准,围绕职责的重点内容来写。一般只选取任职期间或一段任职时间内的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其工作过程、效果或失误以及认识程度表达出来,不需要按照职责逐条予以表述,面面俱到。
(三)分析理性表达多样
述职报告的内容重点在于述职,但它不能像大事记那样只是简要、客观地记叙大事、要事,更不能事无巨细都罗列出来、写成流水账,而必须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陈述成绩、问题的同时,注重定性、定量分析,把自己的工作实践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找出规律,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问题、寻找方法、明确方向。因此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者本身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文化素养和分析能力等等。述职报告的表达以叙述为主,叙述应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评价成绩的议论是建立在叙述基础上的画龙点睛式的评说。需要交代情况时也可用说明,这种说明应尽量言简意赅,常以数字说明、比较等方法来增强效果。但数字的运用要少而精,采用比较方法时要注意其目的性以及比较的角度和效果等。
三、述职报告写作特点分析
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3篇
述职报告属事务性公文的范畴,是对干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的检验,也是考查干部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以及是否称职一种手段。述职者要对自己在前一段时间或整个任职期内完成的工作,作一个综合的、自我评述性的汇报,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述职报告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述职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有利于组织或上级领导进行各方面的考核;
述职报告作为重要的业绩材料,有利于群众地述职者进行监督和批评;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对自身的检查,可以做到“吾日三省吾身”,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述职报告已经成为各类人才精英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一条重要渠道。如何写好述职报告,笔者认为应做到四要四忌。
一、要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
述职报告一定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既不要自吹自擂,也不要过分谦虚。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一些同志为了顾面子,获取领导和群众的好感,对自己的工作成绩大肆渲染,夸大其辞,只讲自己的优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回避态度。其实,任何人无论做什么工作,即使非常尽职尽责,缺点、错误也不可避免。而且,每个人所取得的成绩并非一己之功,是全体同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作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干部,应排除私心杂念,以群众利益为重,上不欺领导,下不瞒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功过是非,做任何事都不要抢头功,做到实事求是。在肯定自己成绩的同时,也要敢于承担责任,使述职报告真正全面地体现出自己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报流水帐
平时的工作材料是琐碎的、分散的、零星的,述职者在动笔之前,要对材料进行筛选和整理,选择主要工作,抓住主要政绩来写,不要事无巨细,一概罗列。如果为了评功摆好,照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把述职报告写成啰啰唆唆的“流水帐”,就会让人不知所云。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为了说明其工作是否称职,因此,要将履行职责的过程,取得的成绩或出现的失误,及对工作的认识表述出来,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要解释棘手问题的处理方法,特别是要交代清楚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的。剖析工作失误的原因,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得与失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真正体现述职者的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处事决断开拓进取精神。这些内容写得恰切适度,能全面反映述职者的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让领导和群众清楚地了解述职者称职与否,从而对述职者作出恰当的评价。
三、要情理相宜,切忌考虑个人
述职报告在叙事说事过程中,要有适当的感彩。但是个人情感不要融入过多,以免造成不良影响。述职者要对自己以往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归纳、概括、提炼,围绕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反思,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要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以坦诚的胸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工作中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为突出的问题。另外,述职报告要如实阐述群众的反映,面对事实,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公之于众,这样群众会感到亲切,而且也加深了群众对自己的理解和信任。然而,有一些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述职者过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过于看重取得的政绩,热衷于锦上添花,缺乏面对错误与失败的勇气,这不仅脱离了群众,也严重违背了述职报告的宗旨。同志多次强调,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作为党的干部,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光明磊落,襟怀坦白,乐于奉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群众办一些实事。
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4篇
并坚持用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第一、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教育为先。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反腐倡廉。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年11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第二、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监管权力的异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
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部门负责。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改革创新。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反贪;告知义务;建议
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修改及新增了较多条款,具体有:(1)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侦查人员姓名、职务等相关情况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2)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3)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4)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如实供述从宽和讯问时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5)告知扣押、冻结的财物有权出售和变现(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6)告知撤销案件情况(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7)报请审查逮捕时,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8)案件侦查终结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等等。同时,刑诉规则第36条第三款明确了告知的方式:“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一、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对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的重要意义
1、规范侦查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反贪部门作为国家反腐败权力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及其相关诉讼过程中拥有很大的主导权。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打击、轻人权”的思想,很容易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要求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侦查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及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均要向当事人告知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从而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也能使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明确控告对象。又如第19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因此,侦查人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就会受到其家属的监督,以防止在传唤过程中发生超时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这些告知义务的设定,使侦查权力行使受到规制,可以有效避免权力被滥用。
2、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程序性权利,进而实现其实体权利
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事实上保障的是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往往因为不知道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我们侦查部门因自身办案需要,可能会乐观其成,因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自身享有权利的无知,会使侦查人员查办案件受到更小的阻挠,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查办。然而从人权保障角度来讲,事实上这侵害了他们应有的知情权,导致其无法实现其应有的诉讼权利。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就能保障各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与权利,及时行使进而保障其实体权利,以防止侦查人员利用相对人对权利的不知悉而从中获得便利。
3、防止产生非法证据,实现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防止反贪办案证据被非法排除也成为当前一项紧要的课题。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在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知晓并行使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能促使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更趋于合法、有效。反之,则很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所谓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实践中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疏漏,使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1、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还不够到位
新刑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进一步明确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但反贪办案侦查人员首先关注的是打击犯罪,一直以来侦查人员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还是相对滞后,造成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告知,履行告知义务常常是“走过场”,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确切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告知的事项有遗漏。新刑诉法增加了较多告知事项,如果不熟悉或不注意,极有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况。二是操作上不够到位。如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相关告知书后没有在相关笔录上记录和签字确认;又如口头告知的内容在相关笔录上没有记录或没有制作相关的说明材料等。三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上做法不一。
3、对履行告知义务缺乏有效监督
新刑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并未对侦查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和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缺乏有效监督。如在询问证人时,由于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性限制,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和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缺乏刚性监督。目前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起针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操作制度,因此告知制度仍处在一个待完善的阶段。
三、完善反贪案件告知制度的建议
1、转变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最根本的是要在侦查理念上有一个新的转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切实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充分认识告知制度是保障人权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已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的一部分。
2、结合实际执行,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和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做到既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又规范告知行为。针对目前反贪侦查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侦查人员职务时,应当告知法律职务,以表明讯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人员的要求。二是在传唤阶段,针对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都应当要告知姓名和职务,但以前告知过的可以不必再告知。三是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事后通知家属处所和原因的,应当采用口头方式,以节约时间,可以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电话通知,并将口头通知的情况在讯问笔录中加以固定。四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只需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即可,在以后的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知悉相关诉讼权利的,可以进行再次告知并加以解释。五是在案件报请审查逮捕时,可以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并由负责告知的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出具工作记录附卷;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可以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对办案的意见时口头告知,并请辩护律师在出具的有关办案情况意见书上将口头告知情况注明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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