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企业领导干部,我始终牢记第一身份是党支部书记,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把勤学善思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履职尽责使命的基础,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提高政德水平作为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的主要环节,坚持边学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干部履职情况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干部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一、勤学善思、锤炼党性,扎实开展公司党建工作
作为一名企业领导干部,我始终牢记第一身份是党支部书记,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把勤学善思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履职尽责使命的基础,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提高政德水平作为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的主要环节,坚持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边感悟,分公司始终坚持党领导一切,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重要任务。
(一)紧扣党性修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2020年,我始终坚持紧扣党性修养,加强支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x次,开展专题党课x次,召开支委会x次。此外、通过“学习强国”APP、蓝信“新华党建”版块,带领分公司全体员工丰富党建知识,力促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丰富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本年度支部根据**党建工作安排,一方面认真完成好规定动作,另一方面丰富支部活动形式和内容,切实提升主题党日活动质量。
(三)加强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提升支部凝聚力。2020年疫情的爆发,对于支部和党员都是一种考验。一年来,支部切实提升战斗堡垒作用,全体党员发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红色精神,秉承“困难在前我在前、任务在前我在前”的党员先锋模范意识,一方面按照上级安排,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复工复产,保证分公司业务工作的稳定。
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阶段性成绩,结合分公司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实际,我深刻在政治站位、宗旨意识、全局观念等三个方面进行梳理总结。
(一)提高政治站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我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深入贯彻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要求,把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分公司切实执行“每日上报”制度,每天分公司全体员工按时上报个人和家属的健康状况,如有问题第一时间报**。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坚决克服缓一缓、歇口气的想法,坚持打好疫情常态化的战役。
(二)加强宗旨意识。深化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主动向**汇报,组织多层次多方位全面防控措施,及时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干部职工科学防疫,疫情期间坚持通过线上会议方式组织全体党员召开党员大会,充分发挥支部引领和凝聚作用,加强分公司员工的思想引导、压力疏导,稳定人心、有序疏导、形成秩序。
(三)增强全局观念。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能够树立大局意识,做到快速反应、提前安排、通盘谋划、科学防疫,筑牢安全防线。组织安排分公司职工进行轮岗,保证分公司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我本人作为分公司一把手,坚持每日到岗,及时传达上级各项工作安排,当好疫情防控“排头兵”。
三、严守纪律,筑牢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不褪色
正人者必先正己,律人者必先律己。身为公司党支部书记,我深感责任重大,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切实做到清正清廉。
干部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
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
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
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
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
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干部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如何提高述职报告的写作质量
摘 要: 述职报告是一种日常应用文体,写作者不仅要掌握述职报告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写作结构,而且要掌握述职报告同个人总结、思想汇报、经验材料、演讲演说等文体的本质区别,同时还应注意避免面面俱到、评议不分和贪人之功。
关键词: 述职报告; 写作; 质量
述职报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为接受考核,就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自我回顾和评估而写成的,是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陈述汇报的书面报告。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事务文书的一种,也是个人日常应用文体的一种。
述职报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实行新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体系的一种重要工具,便于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发现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合格接班人; 便于群众监督评议、强化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人们群众主人公地位; 便于促进被考核干部不断总结经验,明确自身职责,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领导才干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爱岗敬业。尤其是述职报告是要当众宣读,或呈进给特定的上级领导审阅,具有很强的透明性和应用性,其写作质量的高低,包括思想观点、材料内容、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的优劣,都直接反映着述职者的工作实绩、态度和基本素质,以及影响到述职者的形象和前程,因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提高述职报告写作质量? 笔者认为述职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深刻理解述职报告文体的四个基本特征
( 一) 述职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述职,即指担任一定职务者向特定对象陈述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不任职者,则不存在“述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替代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述职,述职主体总是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对自已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我述评,而不是从第三者的 角度检查、总结和评价他人的工作情况。
( 二) 报告内容的规定性
述职报告的内容不是随意的,而必须以“职”为其所“述”的对象,即必须以自己对一定时段所在岗位的职责、目标的履行情况作为报告内容。岗位职责和目标是有国家、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它规定了每一个岗位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因而述职报告的内容也是规定的、明确的、可循的。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实践活动的产物,它不仅需要定性分析,更要有定量的证
明,要求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报告。
( 三) 拟写时效的特定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在特定的时限,为接受一定的考核而拟写的。无论是任职期满、试聘期满、年度结束的述职报告,还是上级领导不定期、临时布置的一些述职活动所需的书面材料,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写完毕,否则就会影响对述职者的考核,甚至影响全局工作,迟到的述职报告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时效。
( 四) 实用价值的鉴定性
述职报告既是上级领导考核鉴定的依据,又是群众民主评价的基础,最后的材料将作为述职者升迁、留任、降职或调任等的重要凭据而纳入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档案。述职报告的作用程序和最终目的决定了它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相当的行政约束力,具有鉴定审核的实际价值特征。
二、掌握述职报告同四种相似文体的区别
( 一) 述职报告与单位、个人总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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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他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
其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的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任何。
其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的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者进行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岗位的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收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其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两个文种的界限。
( 二) 述职报告与思想汇报的区别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报告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也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 三) 述职报告与经验材料的区别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事实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但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 四) 述职报告与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区别竞聘演讲、就职演说和述职报告文体内容带有共性,都是围绕职责这个中心展开。写作时均应注意以下三点:
( 1) 考虑现场性和听众的多元性,摆正位置,处理好与听众的关系,使演讲内容的表达、称谓、口吻、语气、用语等与自己的身份、角度、与听众、环境、气氛等相协调,以创造有利于信息交流、心灵共鸣的心理环境和情感氛围。比如称谓要体现出理解与尊重,说话的立足点、角度、口吻要体现出平等、友好和坦诚,个体形象要谦虚而不自卑、自信而不骄狂、友善而不献媚、坦诚而不愚鲁。
( 2) 要考虑演讲因口耳相传带来的即逝性,注意主题和结构的单纯性,避免冗长、生僻、复杂的句式和词语,采用明线过渡、前后照应的结构方式和短句式、口语化等语言形式,包括运用幽默、形象化表达等手法,以增强演讲的表达效果。
( 3) 要注意情感因素的注入,处理好事、理、情三者的关系。既直观展示个人的德才风貌,又表现出内在的逻辑力量和情感力量,做到以德赢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给听众留下深层回味的余地。但三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竞聘演讲侧重于说明“我”胜任此职的主观条件和一旦任职的施政构想。就职演说则侧重于宣布施政纲领,告诉人们“我”将怎样履职。
而述职报告则侧重于陈述“我”的履职情况及其所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述职报告因为是“事后”的陈述性演讲,旨在展示述职者履职情况和德能素质,所以,其表述上的突出特征即是紧扣职责用事实说话。
三、正确掌握述职报告的五大写作要素
根据述职报告实际功能的需要和人们写作的实践经验,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束语和落款五大要素组成。
1、 标题。标题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由述职人和文种构成,如《我的述职报告》,另一种直接用文种做标题,即《述职报告》。2、称谓。即述职者面对的对象或呈报的部门或是负责人。3、正文。正文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和关健。由前言、主体、结尾三部份组成。
前言: 是整个正文立标定调部份,陈述述职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简要交代任职的自然概况( 何种职务、职称、任职时间) ,岗位职责及个人认识,对个人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等。主体。即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自己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要注重介绍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工作实绩,并写明其起止时间,概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的失误和改正措施以及努力方向。主体要写得详实有价值,既要避免空洞、抽象地表述自己的政绩或专业业绩,又要防止面面俱到,不分轻重,对一些难题的应对思路和重大问题的解决过程以及最后的效果和影响,要交代得一清二楚。
主体写作可根据内容的不同需要,选取以下三种中的任何一种: 一是横式结构,即按照事物的性质和逻辑关系组成材料。根据事物的内存联系,把问题的各个方面分别给予具体的叙述、分析,它便于多角度、全方位表现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二是纵式结构,即按照时间先后和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安排内容,一般要把整体工作进程分成几个阶段,再分别对每一阶段的情况作陈述、分析。三是纵横交叉式结构。既考虑时间的先后顺序,体现事物的发展过程,又注意内在的逻辑联系。有的是先把工作进程按时间先后顺序写出来,然后再把每一段进程中的若干具体做法分别陈述出来; 有的则是先按逻辑顺序把材料归纳成几个大问题,然后分别围绕着每个问题,按照工作展开的顺序先后加以陈述。运用纵横交叉式结构,尤其要注意条理清晰、顺序得当。结尾。自我批评及努力方向,自我评价自己在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表示自己将更加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愿望和努力目标。
4、结束语。述职报告末尾还应有个明确的结束语作为标志,通常写“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谢谢各位”。这些习惯用语既显示了对上级领导或下属群众的尊重,又在一定意义上表示了自己做好工作的愿望,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5、落款。即述职者职务、姓名和成文日期。
力求做到三个“避免”一是避免面面俱到。述职报告要围绕你所在的岗位、履行的职责,说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者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象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以外的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也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
二是避免议评不分。述职报告主要的表达方式是“述”,即叙述,就是要谈情况、摆材料、讲事实,给人们的印象应当是真真切切,实实在在,同时,也需要有适度的“评,评即评议,就是得出经验,引出教训、鉴定工作、评价自我。这应当合情合理,水到渠成。这里“述”是“评”的坚实基础,“评”是“述”的必要升华。在实际写作中,多为先述后评,
也可先述后评或边述边评。但都应当做到观点统率材料,材料印证观点,两者高度和谐,有机统一。在“述”作为述职报告基本或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所“述”内容也应当有详有略。尤其是在述职任职时间长,头绪多,工作重的情况下,更要观照全局,疏理清晰,突出重点,做到纲目有序、主次相宜。
三是避免贪人之功。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当写清楚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所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那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那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无“我”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总之,对于述职人来说,述职报告写得如何,直接影响组织、领导和群众对自己工作的正确评判。
因此,述职者必须了解述职报告的写作要求,掌握述职报告的写作技巧,正确理解述职报告的“四大”特征,弄清述职报告同相似的“三个文种”的区别,注意“三个”避免,定能写出高质量的述职报告。
参考文献;
干部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干部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一、基层央行履行职责审计存在问题
1.审计的目标偏离。《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的履职审计工作则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涉及的全部是业务操作情况,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审计对象实际上是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
2.审计方法相对落后。内审人员主要采用的审计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全面审计法,即内审人员以全面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详尽、细致的审核、监督。尽管这种审计方法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但往往容易造成审计期过长、审计成本较高和审计效率低下;
一种是抽样审计法,这种审计方法主要依赖审计者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经验,凭借主观判断随意抽样,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发现的问题不一定具备相应的科学性、代表性,获得的审计证据不一定能支持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如果抽样不合理,往往容易漏掉一些关键的线索和问题,造成很大的审计风险,从而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3.审计观念缺乏创新。观念问题也就是认识问题。如果不转换审计观念,将审计的目标局限为查错纠弊,势必将履职审计与当前中心工作对立起来。现阶段基层央行内审监督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上,停留在审计中发现的很多错弊,都是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审计的任务就是帮助被审计者建立、健全这种机制。在审计监督中,往往就事论事,测重于检查履行职责审计对象任期内的内控状况以及业务操作的合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等方面,而对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等方面却很少进行审计监督和客观、公正的评估。
4.履职评价缺乏量化指标。目前,在履职审计中没有一套规范的定性定量履职审计的评价标准,内审部门无法用具体指标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评价,依靠过多的主观判断,制约了内审质量的提高,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提高履行职责审计效果的几点建议
1.转变审计观念。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因此,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2.科学运用审计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审计方法,综合评判分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做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详细检查与重点检查、手工操作与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化工具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审计工作,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央行自身特点的科学的审计抽样方法。在涉及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良好,内部控制有效的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对内控制度执行较差,内部控制缺失的,可采用全面的审计方法,查找现行制度与业务发展及内控要求有疏漏或存在矛盾的地方,以及内控制度建设不到位的情况,针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症结;
对涉及资金业务的审计监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被审单位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连续性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使审计人员及时获得必要的审计线索,帮助现场审计更加科学地选择审计样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对磁介质存储资料的审计,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对储存在磁介质上数据资料进行审计,提高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3.拓宽审计视角。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和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的要求,拓宽工作思路,将审计重点致力于防范风险、内控评价、改进管理效率和增加业务绩效方面,增加内部审计“免疫”和“增值”的功能和效用。一是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风险控制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达到风险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现场检查和审计报告阶段,充分关注和评估审计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新的审计线索,应适时调整为审计重点,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评价存在的风险,达到风险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二是引入绩效审计理念,将绩效指标列入领导干部评价内容,促进基层央行少投入、多办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营运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效果,改善运营效率的目标。通过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绩效审计理念指导履职审计工作开展,促进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和履职效率的提高,促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控制度的完善,更加全面的综合监督和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成效,同时推动履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发展。
4.建立履职审计评价标准。建议上级行尽早制定一套审计评价标准,使基层央行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改变现有的单一、简单的量化标准来检查衡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建立以评价内容、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为履职审计评价体系,其中,评价标准是审计人对被审计人进行评价和衡量的标尺。只有把评价领导干部标准指标化,便于操作对照,才能有效地防止审计人对被审计对象的主观推理和臆断,减少避免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使履职审计工作步入新的台阶。在制定履职审计评价标准时,应根据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职岗位情况,注意层次的对应性和恰当性,正确选用与领导干部职位对应的履职业绩指标作为评判领导干部履职优劣的评价标准。在评价内容上要着重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效率性和效果性,通过审计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效率性和效果性。一方面衡量领导干部岗位履职的行政效果,以促进央行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外部效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分析影响机构部门的整体执行力的因素,提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途径的建议,以便领导干部改进领导作风,提高行政能力,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领导干部履职水平,增强内审监督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
5.加强审计效果的运用。审计效果运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质量是决定审计作用发挥程度的重要因素。为促进审计效果运用,可以采取将审计报告转化为调研报告的方式,进行有益的履职审计效果转化的尝试。一般审计报告的成果利用更多体现在领导批示以示重视的层面上,更多体现在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层面上,而以调研报告形式向社会提供信息的审计项目,更能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并扩大绩效审计的应用范围。
6.提高履职能力要更新理念,实现工作转型。结合岗位优化整合,引入竞争机制,把一批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纳入内审队伍。为此,要加大基层央行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内审人员在观念、知识和技能上实现转变,使内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金融经济、统计、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进而不断提升内审质量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