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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医生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时间:2024-02-07 12:19:01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理疗医生工作计划【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五篇】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的通知》(云卫医管发〔2015〕5号)、《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制定印发了《经开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现将我区2016年上半年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明确目标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领导组织,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建立健全推动行动计划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行动计划”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集中督导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做好宣传报道。各医疗机构利用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动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等,使全社会明白、了解、关注此项工作。

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我区将继续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大内涵建设,提升医院“软实力”,尽最大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改进服务流程,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要求各医疗机构合理分布各专科诊室和功能,经开人民医院在现有的业务用房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合理地设置导医台、挂号窗口、缴费窗口,有效的引导和分流患者。

我局认真开展辖区医院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求医院有专人进行监督、巡查并记录完整,确保医疗环境干净整洁,尤其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卫生间环境管理,设专门保洁人员打扫,并有专人巡查,保持卫生间清洁、无味、防滑。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全区医疗机构均有禁烟标识,并设置吸烟区,公共区域有控烟员,从环境上改善患者就医感受。

四、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

加强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进行礼仪培训,检查服务用语使用,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医院建立了医患沟通制

度,主动与病人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要求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建立、完善病人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有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处理病人投诉。

五、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公开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认真落实医疗投诉、纠纷处理制度,认真做好医疗纠纷文档记录及保管工作,并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下一步,我区在加强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医院效能建设水平,在“进一步改善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中,继续推行“患者说了算”服务模式。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最近几年,医院的门诊、住院及相关的临床信息系统取得长足进步,但医院特需诊疗信息系统建设却相对滞后。

医院特需诊疗信息系统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以手工作业为主。目前特需诊疗科室对病人的处理基本上处在比较原始的手工处理上,从登记、排班、治疗、报告到档案保存和查找都采用手工或者半手工方式进行事倍功半,缺乏科学有效的处理,严重影响了科室对病人的处理速度。

缺乏规范化管理。当前,特需诊疗资料的保存、收集、分析、统计缺乏规范化管理方法。有些医院使用住院系统代替,如把住院系统用于急诊留观,导致统计报表的不准确并给病历管理带来混乱。

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为了让医生能够掌握病人的全部诊疗信息,特需诊疗信息必须能进行共享,无论在门诊部还是住院部这些特需信息应该都可以查询和浏览,提供病人相关诊疗信息。

因此,如果能够对急诊留观、放疗、透析、生殖等介于门诊和住院之间的一些特需诊疗进行信息化处理,对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加强病历管理、优化就医流程,并与门诊系统和住院系统进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医院信息化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大设计原则

医院特需诊疗信息系统在设计中,主要应突出以下特性:

简单易用。根据急诊留观和特需病人门诊诊疗的特殊性,其要求操作高于门诊又低于住院,而且急诊要求操作简单、功能更具有人性化,必须在简单操作的情况下尽快处理病人信息和医疗业务流程,保证快捷、畅通、易用,节约时间,加快对病人的处理速度。

强调重点。该系统重点不在于庞杂的功能,而在于突出工作重点,强调简单实用,在于重点突出快速登记、快速处理医嘱、快速处理病历和快速处理费用。

突出共性。特需诊疗具有很多共同的属性,这些属性都可以进行合并研发,共用一套表结构和一个程序界面,减少研发人力资源浪费、减少开发时间,提高研发效率,缩短开发周期。

整合差异。将特需项目中看似特异性的一些因素进行巧妙结合,求同存异,在后台数据结构上进行整合,只在程序界面上体现不同。

功能注重实用

系统主要针对急诊留观、放疗、透析、生殖等介于门诊和住院之间的一些特需诊疗病人,重点加强这些特殊群体的医疗信息处理能力,并与门诊系统和住院系统进行信息共享,让医生全面掌握病人诊疗情况(见图)。

特需(留观)登记。统一分配号段,根据病人主索引建立特需号,与病人ID进行对照。以特需号和ID号作为系统的主线,各特需号之间相对独立。我们将特需项目进行分类,建立了特需诊疗类表,并对参加特需诊疗的科室进行单独设置,建立了特需科室配置表,配置跟科室有关的相关属性,并控制程序运行。

病人登记。主要登记病人以下信息: 特需号、ID号、姓名、费别、身份、初步诊断、就诊时间、离院时间和总费用等一些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可参考病人住院主记录和病人主索引字段来进行设置,将信息记录到特需号索引表。

床位设计。立科室特需床位安排表,对床位或仪器进行管理,有些科室如急诊留观等可以根据科室设置进行床位安排,血液净化科可以将床位变成血液净化机编号。床位的处理就是给出床位的状态如预约、改约、结束治疗、出科等。

诊疗计划(医嘱)模块。与住院子系统类似,由医生下达医嘱或者医生下达口头医嘱由护士补充录入。为了加快医嘱处理速度,护士无需转抄医嘱,直接处理医生医嘱、录入后直接校对执行。医嘱保存后不可删除,未执行医嘱可作废。

药品处理模块。药品还是以门诊处方为主,与现有药品流程类似,可采取两种方法进行。一是存在大批量集中的病人和处方的科室,可以根据住院摆药方法,设计特需摆药程序,药房每天定时按该科室的执行计划(药疗医嘱)自动摆药,生成药品清单和待发药处方; 二是病人和处方无法集中的科室由科室处理执行计划(药疗医嘱)时直接生成药品清单和待发药处方,由药房来确认发药。

各种申请模块设计。开单申请参照门诊和住院医生站申请查询模式。申请时将申请信息写入检查申请表中,并将费用写入开单临时表和费用明细临时表,由辅助科室扣除相关加查检验费用。

护理信息。制定的护理计划直接录入到诊疗医嘱中,与医嘱一起处理,费用可以使用划价按钮实现对未划价的医嘱进行一次性划价,可以是单个病人也可以是全科室。

费用模块设计。对于计费问题要坚持以下原则,从哪里产生的费用还是由哪里执行扣除。与住院后台划价一样,根据医生医嘱进行划价,由科室选择全科、单个病人或多个病人每天自动划价,直接收取已执行医嘱的护理费、治疗费、其他费等长短期医嘱,费用直接写入门诊费用明细表。

病历档案设计。指电子病历档案的建立、书写、存储、调阅。用于初诊与复诊病人的病情记录,提供科室、医生常用门诊病历书写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采用经济实惠、稳定可靠的军卫病例文件服务功能,与住院病例类似,建立特需病历文件主索引,只允许经治医师修改病历。

病人转住院。急诊留观等病人可直接转入住院系统继续治疗,直接申请住院登记,将医疗信息带入住院模块中,并实现留观信息共享。

病人预约功能设计。根据特需诊疗要求,对长期治疗病人进行预排班,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首先设计特需诊疗病人每周预约表,用于定义每周病人的排班情况,然后再根据周预约表进行一个时间段的预约排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周预约表或正式预约表,正式预约表也可以批量删除,然后重新生成。

科室人员设置及医护排班设计。首先设计了科室工作人员表,定义科室工作人员信息,记录在职人员和历史人员信息; 其次设计此表定义各科室工种类别字典,定义用于排班科室的工种; 其三定义了排班字典表,科室工作人员按工种分配每周排班预定,然后再根据时间区间进行自动生成工作人员排班表。

信息共享模块。支持医生查询病人历次门诊就诊信息及住院信息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与门诊和住院医生站相结合,将特需诊疗信息查询等模块移植到病人信息中,直接供门诊和住院医生查阅。

医疗文书管理。可将各类宣传材料、专业教学与训练资料、讲义、学术报告资料、训练计划及考核成绩存档; 提供各种医疗治疗和医疗文书,各类抢救流程、质控标准、各类标准表格文书等。

我们对特需诊疗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后,设计编写了适合各个特需科室的专用信息处理系统,不仅解决了病人门诊看病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变了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还彻底解决了以下弊病: 第一,病案查找困难; 第二,档案存储空间不足; 第三,病案安全性低; 第四,大量的医学信息无法萃取利用,一些医疗信息(病历资料、医嘱、病人检查诊断报告等)很难保存和传递; 第五,制定诊疗计划费时费力,而且手工计算的精度不够; 第六,患者对自己的资料情况和费用查询很困难; 第七,收费容易出现错收、漏收情况等等。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美国;
医疗保障;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35―02

17世纪初,医疗水平低下,医疗设施不完善,人们也没有医疗保障的概念,经济实力雄厚的有产者有专门的私人医生,在家里接受治疗,其他人则通过慈善机构或国家救济的方式来抵抗疾病。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技术水平飞跃性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开始重视健康问题;
另一方面,“城市病”也引发了众多问题,环境恶化,空气及水源污染严重,卫生设施奇缺。在此背景下,各工业国家陆续建立起社会福利网络,医疗保障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成为新时期抵抗疾病的重要方式。这一浪潮当中,美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具有美利坚特色的现代医疗保障体系。

1早期美国医疗卫生的基本状况

美国的医院是从早期的慈善救济院演变而来的。除了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食宿,早期慈善救济院也提供一些简单的医疗服务。美国现代医疗则萌芽于18世纪,受当时技术水平和医学院校教育水平有限的影响,普通民众几乎在家里接受疾病的治疗。1713年威廉・潘(William Penn)在费城建立美国第一所医院;
1756年第一所医学学校在费城大学成立,后来改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
1799年第一所海员医院由联邦政府出资建立,“这是美国医院系统的开端,也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真正介入卫生保健领域”。

19世纪绝大多数医院的经营不是出于盈利,他们应需运作“设法在个体患者的付费,地方精英的慈善支持,和为无报酬保健设立的临时交叉补贴构成的混合体中生存”。1866年开始,纽约等许多城市和州建立了卫生理事会或委员会,其功能在于加强卫生管理和控制传染病。当时美国医生的地位不如现在高,有很多未经过专业教育的“江湖郎中”。为了“提高医科教育的质量,建立医学实践的职业道德,制定颁发行医执照的标准,促进医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改善公众健康”,1847年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AMA)在费城成立。后该组织逐渐发展壮大,成为美国医学界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行业组织,也成为20世纪政府医改的坚定反对者。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全民医疗保健问题曾在美国掀起一阵波澜。同时期的西欧各国相继走上政府主导型医疗的道路,激发了美国中产阶级进步分子推动社会保险发展企图覆盖医疗保健的费用。美国为劳工争取立法协会(AALL)作为其中代表在1912年推动发起了强制性医疗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由此展开了州层面上的全民健康保险改革运动。但是这项提议遭到了医生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医生担心自己的专业素养实践和收入受损,保险公司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介入。因而最后该法案未能实施。实际上,这丝毫不影响积极分子继续寻找全民医保的出路,“20世纪20年代,全民医保已经成为美国社会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想法”。1921年,国会通过《习帕得―唐纳法案》,“给予州和福利机构基金,以安排儿童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服务”。由于AMA反对和地方卫生部门拒绝接受联邦政府资助。1928年终止了该计划。

这一阶段医疗保障“最初动因主要为了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缓和阶级矛盾”,保障的对象也“局限于城市的产业工人及其家属,保障内容主要涉及某些行业和特殊工种”。

2私人医疗保险的形成(20世纪20年代~30年代)

20世纪20年代末,随着医学技术的提高,以及抗生素的发明,医疗护理越来越受重视,医疗需求也相应的增加,人们也更愿意去医院接受治疗。然而,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大批人失业无法支付医药费用,医院经营也不景气。这种形势之下,蓝十字和蓝盾计划应运而生。1929年贝勒大学的大学教师与校医院签订协议,每月缴纳50美分,等到患病时即可享受21天的保险住院治疗,这就是贝勒计划,也被称为“蓝十字计划”。1939年加州医学协会建立了加州医生服务项目,并发展成为“蓝盾计划”。

“蓝十字”和“蓝盾”计划都是非盈利性质的预付费医院服务计划。他们是按地区建立组织和从事活动的,每地区有分会,隶属于全国协会,根据全国协会的意旨行事,“蓝十字”和“蓝盾”计划在整个大萧条时期发展起来。“20世纪30年代初,由于消费者和医院都面临着收入下降时,预付费住院治疗对于购买者和医院而言是互利的”。因而,“蓝十字计划”和“蓝盾计划”实施后广受好评,“为全美70%的大工业企业提供保险,1991年参加该类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达6800万,医疗保健的人数达2600万”。

“双蓝计划”是美国私人医疗保险的前身,在其带动下发展出多样的,针对不同个体的商业性保险计划。特别是二战结束后,商业性医疗保险飞速增长,“尤其是在有联合工会的行业,具有出售人寿保险经验的保险公司也创办了医疗保险业务”,同双蓝计划展开激烈竞争。1940年只有1/11的美国人拥有医院保险,十年后一半人口总计7500万人拥有医疗保险。

3国家医疗保健计划的形成(20世纪40年代~60年代末)

美国政府对于医疗保障事务的真正干预可以追溯到罗斯福新政。1935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总统勇挑重任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然而这部旨在改善美国人民生活水平的福利法案,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将“医疗保障”排除在外。当时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相当滞后的,罗斯福未能如愿完成这一任务,其重担则落到了继任总统杜鲁门身上。杜鲁门总统借鉴了1945年纽约州参议员罗伯特・瓦格纳和蒙大拿州参议员詹姆斯・莫里以及密歇根州众议员约翰・丁格尔提出的一项全国医疗保障计划,于同年11月19日,向国会提出一项实施医疗保险立法的咨文,这项法案提议意在使每个男子,妇女,儿童都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但是该法案遭到了国会反对派和以美国医学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之后杜鲁门总统又几番努力企图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但以失败告终。虽然罗斯福总统和杜鲁门总统致力于医疗改革的努力成效甚微,但是全民医保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直到1961年,肯尼迪总统向国会全面阐述了医疗保障的构想,并提交了有关医疗保障的特别咨文。肯尼迪总统的医改设想旨在解决卫生服务在质量布局等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从老人、儿童和青少年、社区的服务设备,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阐述了医疗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是有关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遭国会搁浅。之后,1962年和1963年肯尼迪总统再次强调老年人医疗保险的重要性,1963年2月21日更是发表题为“援助我们老一辈公民(Special Message on Our Senior Citizens)”的演讲,呼吁建成覆盖老年人的医疗网路,其中39条立法建议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满足老年人医疗需求的“医疗照顾”(Medicare)计划,然而,肯尼迪总统突然遭枪击遇害的意外使这个希望落空。约翰逊总统继承肯尼迪医疗改革衣钵,入住白宫后,借助1964年在参众两院拥有多数席位的优势,于1965年以1935《社会保障法》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了老年“医疗照顾”(Medicare)计划和穷人“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此外,作为约翰逊政府“向贫困开战”和“伟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医疗保障计划,包括母婴护理、儿童补充养育计划、社区卫生中心等。

“医疗照顾”计划规定,通过征收工资税(Payroll Tax),为年满65岁的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医疗照顾”由两部分组成:A部分又称医院服务保险部分,主要提供“一系列的医院服务费用补偿,还包括专业护理服务,部分种类的家庭卫生服务和救济”;
B部分也称补充医疗保险部分,主要是由政府为患者承担一部分的医生服务费用。此外,“医疗照顾”计划特许一些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某些特定的保险计划。再加上“医疗照顾”计划是自愿参加,不带有强制性,因而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老年人全国健康保险”,“是一种公私混合型的老年健康保险模式”。

“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是针对65岁以下的广大贫困人口,特别是生活在贫困中的未成年人,由联邦和各州两级政府各拨出一部分款项共同资助的社会福利项目。“该计划涵盖接受现金救助的贫困老人,儿童及其父母或是残疾失能者和盲人。”

“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计划是美国政府开始全面介入医疗保障领域的重要标志。两个计划的施行也极大地提高了美国医疗保障的可及性,缓解了部分美国人因疾病治疗带来的生活压力。

4私人医疗保险的创新(20世纪70年代~80年代)

“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计划虽然令部分有需要的美国人受益,但是它的实施也使得政府投入到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增多,客观上造成一定的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费。再加上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疗设备的不断翻新,“1965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都投资在医疗保健事业上,1975年为8.4%,1987年为11.2%”。

因而到了上世纪70年代,美国医疗保障的重点就是控制不断增长的医疗成本。关于如何解决过高的医疗费用,社会政治精英大致有两类看法:一类是管制的方法,即“对医疗设施的建设、医疗提供者的决定进行评估和管理,对医疗价格实行管制”,从而削减医疗费用;
另一类是竞争的方法,在提供者和健康保险计划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从而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健康维持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的产生和发展。这类医疗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929年,“两个加拿大医生在洛杉矶开办了Ross-Loss联合诊所,并向水利和能源部门及洛杉矶城的工人出售第一个由医生主办的医疗保险计划”。直到1973年,尼克松总统执政时期,出于遏制高涨的医疗费用的考虑,敦促国会通过了《健康维持组织法》(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Act of 1973),正式在全国推行HMO。

健康维持组织是私人医疗保险市场一个有趣的创新。大部分的消费者都习惯于同时与医疗保险公司和医疗保健的提供者打交道。健康维持组织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和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合并。作为保险公司,它从投保人那里收取每年的保费,然后承受该保费是否能覆盖其开支的风险,作为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者,他有自己的医生员工,同时与医院和其他医疗设备公司有很好的交流。健康维持组织可以成功地控制成本主要得益于竞争的机制,大量的健康维持组织在特定地区的建立,能够相互竞争,并与个体医生相竞争。

1982年加州成立了“优先提供者”组织(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该组织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参加保险的患者一般自费20%,其余80%由保险公司承担,当然作为回报,患者交纳比较低的保险费。1983年引入的预期支付制度(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PPS),它是根据1982年《赤字削减法》(Deficit Reduction Act of1982)的授权而实施的。

5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20世纪90年代至今)

90年代医疗保障制度已经根植于美国现代经济机制中,成为美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但是该制度的弊端也不断显现。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费用的增长未得到很好的遏制,这使得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都不堪重负。“美国1992年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己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照这个趋势,到200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18.2%。”与此同时,又有一部分贫困家庭缺乏必要的医疗保健覆盖,“1991年全国约有3700万人没有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15%。”

1993年克林顿总统入主白宫后立即着手医疗保障改革,上任后5天就成立了“总统国家医疗改革特别工作组”(President’s Task Force on Health Care Reform),并任命其夫人希拉里担任工作组组长,组建专家团队对医疗改革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起草和讨论,历时8个月医改法案终于公布于众,提出了“医疗购买联合体”(Regional Health Alliances)和“监管中的竞争”(Managed Competition)等全新概念。但由于其医改方案冗长难懂,再加上共和党人和利益集团的极力反对,该法案未得到通过。可以说克林顿的医改方案是美国有史以来涉及面最广,力度最大的医疗制度改革的尝试,虽然失败了却为后来奥巴马的医疗改革提供了珍贵值得借鉴的经验。2010年3月23日,奥巴马总统在白宫签署了《患者保护和可承受的医疗法案》(Patient Protect and Affordable Health Care Act),至此美国全民医保的百年梦想初步实现。

6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它既是经济现代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政府维系社会稳定、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的调节器。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措施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发展起来。20世纪之前美国的医疗保障还带有家庭手工业的性质,人们基本在家接受疾病治疗,或者依靠宗教组织、慈善机构来抵御疾病。20世纪初,“蓝十字”和“蓝盾”计划的出现开启了私人医疗保险的先河。1935年经济危机爆发,美国政府和人民开始反思资本主义制度,罗斯福总统高瞻远瞩地进行《社会保障法》的起草和讨论。虽然最终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未涉及“医疗保障”的内容,但是健康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1965年“医疗照顾计划”和“医疗补助计划”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涉足医疗领域,开始真正干预医疗事务。上世纪70年代后,出于控制成本考虑,尼克松、卡特、福特、里根虽有触及医疗改革,但鲜有成就,这一阶段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得到长足发展。可以说,私人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美国的社会文化有着很深的渊源,美国是个崇尚自由,平等,民主的国家,历来反对“大政府”。因而,美国人民反感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过多干预,更加相信市场的调节作用,当事情转向医疗保障时亦是如此。由于医疗保障模式的选择不仅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与各国的政治文化思想理论密切相关。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百年发展,形成了以私人保险为主,国家公共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模式。上世纪90年代医疗制度方面的弊端不断显现,克林顿总统上任后开始了最为全面的医疗改革,企图提高医疗覆盖,降低医疗成本。2010年奥巴马总统吸取前任教训,经过艰难地博弈终于通过旨在使全民受惠的医疗保健法案。到2014年,95%的美国人都将享受到医疗保障覆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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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urton A. Weisbrod .American’s Health-care Dilemma[S].1985.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市医疗保险手册》;
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市医疗保险手册》、《*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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