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关键词:笔迹鉴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笔迹鉴定作为一种文件的检验技术,它主要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的笔迹。笔迹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多学科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检验员事迹材料【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笔迹鉴定;
职务犯罪;
案件侦查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文件的检验技术,它主要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的笔迹。笔迹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专门的检验技术要领,根据侦查和案件的需要,对案件中的文字、阿拉伯数字等笔迹进行鉴定和判断,最终的目标是还原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真相。
一、 笔迹鉴定前的分析
在职务犯罪案件被受理后,相关的技术人员应该对送检的涉及案件的检材进行初步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送检的笔迹鉴定材料常出现以下特点。
(一) 涉案时间长,跨度大
大部分的职务案件一般涉案时间较长,跨度大。多数时间跨度超过十年,并且嫌疑人采用多种手段假冒他人签名,获取利益。
(二)涉案人员多,分布广
职务案件中通常涉案人员较多,且假冒他人签名次数多,并且这些涉案人员分布全省甚至全国各地,这给检察机关造成众多的困难,甚至有的根本查不到本人。
(三)涉案的检材多,方法复杂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数送检案件为鉴定签名真伪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检材较多,签名方式多,情况复杂,鉴定难度大。
(四)检材不符合要求
送检检材多数为复印件,事实上复印件并不符合笔迹鉴定对检材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复印件是不能进行检验鉴定的。因此办案人员需提供给鉴定人员符合检验的检材原件才能准确的获得检验结果。
二.笔迹鉴定的检验经过
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鉴定人员要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需在了解案情和全面收集嫌疑人各个不同时期样本材料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检验。
(一) 根据职务案件案情,制定有效的检验方案
在对职务案件进行审理时,为了确保笔迹鉴定结论的真实与可靠,鉴定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在对笔迹进行鉴定之前,应该仔细研读案情,并且应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所有涉案的检材进行分组检验,这一做法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差错。
(二) 制作规范严谨的对比表
在对笔迹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在检材和样本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要按照一定的要求客观的记录下来,重点发现和寻找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细节特征,从微小之处发现价值较高的特征。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以全面反映检材和样本全貌及细节特征,制作出规范严谨的对比表,使得在形式及程序上都更加的科学合理。
(三) 结合众多鉴定手段进行综合判断
在笔迹的鉴定过程中采用文检仪和显微镜进行细节观察,要分析是正常笔迹还是伪装笔。另外还应该仔细观察笔迹的书写水平、速度以及字体字形、单字结构、运笔动作等,从细微特征中寻找嫌疑点,并且对得出的嫌疑点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三、笔迹鉴定的重要注意事项
(一)细读案情,做到科学鉴定
笔迹鉴定原理指出,个人的书写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别和变化,同时个人书写习惯与他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而且书写活动自身随意性较大,案件的情况又大不相同,这就使得笔迹检验的工作相当复杂。因而为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可靠,鉴定人员必须在细读案情的基础上对笔迹做出科学的鉴定。这就要求鉴定人员结合案情,对检材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出现检材签名的一切可能性,防止误判。
(二)对检材进行细读,充分收集样本材料
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对笔迹的鉴定十分重要。对笔迹鉴定的样本来说,原则上为同期样本,并且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仅要有数量而且要有质量。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要通过盖印或签字的方式得到当事人确认,以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而言,即应注重资料的全面、充分,又要注重收集的质量,只有数量和质量同时满足要求才能更充分的暴露出书写人的书写动作特征。这样便于鉴定人员从这些特征中找出隐藏的规律,以便于更加全面的进行检材的校验。
(三) 准确区分正常笔迹和变化笔迹特点
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中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书写笔迹一般文字布局严谨、运笔形态比较合理,书写水平和语文水平基本相适应。变化笔迹是一种在反常环境中书写出的材料,但就变化笔迹来说,一般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变化笔迹和人为变化笔迹,自然变化笔迹是因为由于书写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笔迹变化的一种因素。而人为变化笔迹是一种书写当事人故意采取有别于传统的习惯笔迹而变化出的另一种笔迹。造成该笔迹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主观原因。因此在分析物证笔迹时,对遇到的变化笔迹应该仔细的斟酌。
(四) 仔细分析选取样本的笔迹
对选取样本的笔迹进行仔细分析,对特征的分析一般选取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的特征,对文字的布局、字体的字形以及书写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这些字形的字体特征对字的笔画、单字的写法、笔顺进行分析,此外,为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在选取样本笔迹特征时应该以字迹的先后顺序为线索寻找特征。另外,在选取样本时,还应该选取那些最能反映书写人字体特点的资料,尤其是对案后的样本进行仔细分析,避免涉案官员变化笔迹,这样便于提高办案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程军;
张春.运用笔迹检验侦破案件的几点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6).
[2].许爱东;
关颖雄.民事案件中左手伪装笔迹的检验1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2(06).
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自二二年下半年起,我市在城乡范围内以及县、乡、村三级开展了创建敬老模范(简称创模)地区工作。按照*老委发(2002)2号和(200*)1号及*老委办发(2003)6号文件有关创模工作的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创省模县(市、区)的考评推荐和创市模镇乡(街道办)的验收表彰命名工作,依据**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见附件2),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关于创建省、市敬老模范地区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工作人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志和部分委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二、创建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的考评推荐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意见》和《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创模活动,积极申报和争创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应对3年的创建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事迹材料,填写《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并向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请求检查验收的申请,同时做好迎检准备,包括图片、文字资料、阵地建设、宣传标语等,有条件的,应将该县(市、区)、镇乡(街道办)、村(社区)开展创模活动的成果制成专题片,供检查验收组观看,以了解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三)接到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考评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申报县(市、区)的创模工作采取逐项逐条检查打分的办法进行全面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
(四)收到考评报告后,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研究、审查,根据创模情况和考评意见,酌情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并配合参加省老龄委检查验收组开展的对我市申报县(市、区)创模工作所进行的检查验收活动。
三、创建**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办法
(一)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工作与创省模的考评推荐工作一同进行,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老委发(2002)2号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同时组织和实施。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验收的对象限于本地已公开命名的创模镇乡和街道办,名额分别为5个(含街道办),其余县、市各为3个(含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各1个街道办。在验收前,各镇乡(街道办)都应填写《**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见附件3),写出自查报告或事迹材料,备好其它资料,由所在区域的老龄委组织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附上事迹材料),推荐上报**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考评报告后,将组织验收组对申请对象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的情况确定命名对象,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决定,召开命名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四、考评验收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考评验收时间:
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今年5月中旬组织考评验收组对各地申报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进行考评验收,5月底向省老龄委报送考评推荐报告,重阳节前夕命名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各地的自查、考评推荐工作应在今年4月底前结束。
(二)考评验收的内容:
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进行实施。
(二)考评验收方法:
1、听取汇报(看专题片),包括抽问抽查成员单位的涉老工作;
2、走访查看,重点是查看贯彻《老年法》、落实“六个老有”的情况,查看中小学校敬老教育的情况,查看医院、交通、城建等服务窗口为老服务情况,查看镇乡、社区老年活动阵地建设情况,查看五保、贫困老人的生活情况等;
3、座谈询问,召开有关方面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4、交换意见和讲评。
五、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配合,狠抓落实,把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考评推荐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验收命名工作抓紧抓好。
2、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在创建省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争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同时,各县(市、区)、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还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及单位的创模验收命名工作。
3、关于推荐上报材料的要求:
①市对省: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10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市老龄委名义上报;
事迹材料(不走过3000字),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40份,推荐报告和事迹材料上报各15份。
②县级对市: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8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
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以镇乡(街道办)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20份,推荐报告和事亦材料各上报10份。
③材料要属实,数据要准确,统一用A4纸打印,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大标题用2号小标宋,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考评报告和推荐报告按公文格式上报。如市对省标题统一为“关于对**×县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考评报告”、“关于推荐**×县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推荐报告”。事迹材料格式如下例。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3、**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
200*年3月15日
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文件证据鉴定结论审查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以文件证据来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
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
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
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
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
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
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
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
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
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审查。由于文件证据及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证据。不但鉴定结论本身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检材是否真实、是否是原件,样本是否充足、是否合法等都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质疑鉴定结论时,对鉴定采用的检材和样本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越充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
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 火灾 现场勘验 程序应用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125-03
汽车火灾调查方法与建筑物火灾调查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又有其特殊性。基本上可以总结概括为宏观上调查程序相同,微观上勘验的内容不同,物证提取和鉴定技术有所区别。作为调查者,还应当了解汽车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调查过程中现场勘验需要与走访询问交替进行,相互印证,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1 “4431”程序概述
“4431”对火灾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即4项勘验准备工作:观察火势及特征、询问起火范围、组成勘验组、准备勘验器材;
4项勘验项目: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
3项综合整理:整理笔录、制作照片编辑录像、绘制现场图;
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
2 “4431”程序在汽车火灾调查中的应用
2.1 汽车火灾调查“四项准备”工作
2.1.1 选择勘验地点
(1)火灾发生的第一现场;
(2)受灾车辆销售店;
(3)受灾车辆固定的汽车修理厂;
(4)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5)火灾发生时所在的停车场、车库或修理厂;
(6)交警部门指定的汽车停车场或报废厂。
2.1.2 准备勘验器材
(1)防护器材。进行勘验时,应当在火灾现场周围设置警示路锥、牌、桶,警戒带等将事故现场隔离,勘验人员最好穿反光衣、戴安全帽,以保障自身安全。(2)举升器材。伸缩式或千金顶、车轮挡块、举升机、操作垫或地毯等。(3)拆卸器材。手锤、起子、钳子、扳手等拆解器材和随车工具。(4)常用器材和装备:勘验箱、照相器材、绘图器材、清理器材、提取物证的仪器和工具、照明器材等。
2.1.3 收集相关信息
(1)车辆基本信息。购车发票、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维保记录或手册、保险凭证等。(2)视频、监控资料。小区监控系统、城市道路监控、目击者的手机摄像或照片等与火灾信息有关的资料。(3)其他相关资料。车主、驾驶员、报警人的陈述,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车辆技术资料,维修厂(店)的车辆维修记录等。
2.1.4 保护火灾现场
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都应当采取制图、照相或摄像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固定,并要力求详尽,确保火灾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原始现场,应当使用警示标志进行保护,并派交警或路政等相关人员进行警戒,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工作,并将现场发现的残留物全部提取收集,以便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对于变动现场,在移存受灾汽车时,应当用帆布或其他苫布遮盖整个汽车,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指定汽车修理厂、销售店、服务区或停车场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看守,并讲清相关的保护纪律和政策。
2.2 汽车火灾调查“四项勘验”
2.2.1 环境勘验
环境勘验主要是对受灾汽车进行巡视,重点观察和记录现场和周边环境受到高温、火焰直接作业的情况。与汽车火灾现场相关的周围建(构)筑物、道路附属设施设备,地面、车辆本身、绿化带及植被等都应当纳为环境勘验范围,便于确认受火车辆与周边事物的关系。环境勘验时要注意收集汽车周边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用于放火的器皿、油桶、布条、打火机等作案工具遗留,以及是否有汽油、柴油、酒精等助燃剂泼洒在火灾车辆周围。重点勘验停车位置周边垃圾桶、隐蔽小道、山坡、树林等有无异常情况。对于汽车下方或四周发现的液体流淌痕迹,应对包括泥土、水泥地板在为的痕迹物证进行取证送检。环境勘验时还应考虑火灾发生时的温度、光线、风向等气象条件及环境对汽车火灾火热蔓延的影响。根据火灾现场周围遗留的火势蔓延痕迹、炭化痕迹、灰化痕迹、烟熏痕迹,车辆与树干、石头、墙壁、山坡等的撞击痕迹判断汽车发生火灾引起周围设施设备受灾,还是周围引起汽车起火。根据起火范围确定勘验区域和方法,验证、核实与现场有关的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初步判断火灾发生的大体部位,为下一步的初步勘验做准备。
2.2.2 初步勘验
初步勘验主要是在不移动车辆,不触动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对火灾汽车车身的外观、暴露在外的汽车零部件以及地面情况的勘验。主要是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的终止线,汽车轮胎烧损、烧蚀程度,金属轮毂烧熔轻重,挡风玻璃破碎程度,烟熏程度,车身面漆变色,金属框架变形、变色、熔化程度,锈蚀程度。车门、后备箱、引擎盖是否有外力不可打开的人为动作痕迹,玻璃是起火后灭火打碎,还是火灾前人为放火打碎,汽车油箱、外露部件破损、丢失情况。初步勘验应当在原始现场进行勘验,如果车辆已经移位,需要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距离车辆本身的距离、高度、大小等进行测绘,以现场、照相、录相方式进行固定,便于比较和印证。对多辆汽车火灾而言,还应观察车辆之间的距离、位置,相向位置车辆烧损、烟熏、撞击轻重,确定最先起火的车辆。
2.2.3 细项勘验
发动机舱的现场勘验。重点通过机舱盖、两侧舱板内外的漆面起泡变色痕迹,判断炎热蔓延方向,即判断起火点位于机舱盖上方还是下方。如果机舱盖变色明显不均匀,存在燃烧轮廓,则可能为机舱盖上方起火。反之,为机舱内起火。对于机舱内的勘验,主要检查油路部分,分析是否存在漏油故障,检查电气系统,分析是否存在电气故障,检查系统,分析是否存在摩擦等故障。
驾驶舱的现场勘验。检查车窗玻璃破坏痕迹。如果火势从发动机舱向驾驶员舱蔓延,前挡风玻璃会受热炸裂。如果火势来自玻璃的下部,会引起挡风玻璃从其下沿破裂,其炸裂程度会明显比上部更猛烈,当火灾发生在驾驶室内,且起火点距离玻璃有一定距离时,火灾发生后,会首先在车内顶部形成热烟气层,使车窗玻璃的上部首先炸裂。当起火点距离车窗较近时,会首先引起该处的车窗炸裂,其炸裂痕迹与其他车窗存在明显的区别。
电气系统的现场勘验。应先对照起火汽车的电气图,掌握基本原理和线路走向及作用。电气部分的勘验一般遵照从电源系统入手,按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照明系统、显示警报系统、辅助电气系统到配电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的顺序进行。重点勘验线路被烧程度和绝缘状况,有无短路、过负荷、局部过热痕迹以及线路上的各类熔痕和断点,必要时要分解拆卸,勘验内部有无电气故障。
燃油系统的现场勘验。燃油系统重点勘验油箱和输油管路,主要应鉴别其密封性是否完好,油料是否有泄漏现象。检查油箱是否破碎或存在渗漏现象,当怀疑油箱漏油时,可以取下油箱进行加水试验,检验油箱壁是否有漏油现象。记录油箱盖是否存在,记录加油管尾端是否烧损或存在机械损伤。检查供油管和回油管是否破裂或被烧损。油管之间的连接软管处是否发生燃油泄漏。催化转换器附近的油路管、靠近排气歧管的非金属油路管、靠近其他炽热表面的非金属油路管和容易受到摩擦的油路管的情况。检查机油、油、传动油、转向油等容器及连接管路情况,是否有过热燃烧现象,或有油液泄漏到排气管上,形成燃烧炭化痕迹残留在上面。
机械系统的现场勘验。汽车机械系统起火的主要原因是机械摩擦,一般集中在发动机、传动系统的变速器、齿轮箱、各类轴承等部位,重点勘验发动机、传动系统是否有机械摩擦痕迹、油中是否滞有金属碎屑。勘验制动系统时,应勘验是否有剧烈摩擦痕迹,制动摩擦片灰尘、油迹的燃烧炭化或摩擦片破碎痕迹,制动局部过热痕迹。制动毂失圆、制动片变薄、铝钉外露与制动盘发生摩擦等痕迹,制动摩擦片断裂和烧蚀等痕迹。可将制动毂、轮胎、车轮、与摩擦片与该车的其他车轮进行比较得出结论。由于轮胎不易燃烧,停放状态下如果轮胎部位严重烧毁,则有可能存在外来可燃物的情况或放火嫌疑。
底盘的现场勘验。主要是勘验排气管或催化转化器是否引燃其他可燃物,重点勘验底盘下地面燃烧情况,是否有干草、树叶和其他可燃物夹带在排气管或催化转化器上,以及是否存在过热现象。
2.2.4 专项勘验
专项勘验就是对火灾现场找到的发热物(体)以及其它可以供给火源能量的物体和物质,根据其性能、用途、使用和存放状态、变化特征等,采用直观判定、模拟实验和技术鉴定等方式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或是什么原因造成火灾。
(1)根据各种引火物的物品特征分析其来源;
(2)根据供电线路的短路点、过负荷现象分析短路和过负荷的原因;
(3)根据用电设备过热现象及内部故障,分析过热和故障原因;
(4)根据机械设备的摩擦痕迹,分析摩擦原因;
(5)根据油品泄漏的装置,分析泄漏的原因。
2.3 汽车火灾调查“三项整理工作”
2.3.1 整理相关资料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购置日期、首次登记日期、汽车销售店、购置价格,确认零部件更换、拆解、调整、修理情况,确认车辆改造、改装情况。
车辆保养情况。确认车辆有无保险,保险种类、金额及理赔情况,是否超过保险期限等。
车辆运行情况。汽车行驶时间、距离、路线和道路状况,最后一次维保时间、项目以及加油的时间及油量,汽车内个人物品存放、货物装运情况。
火灾发生前、运行过程中以及火灾发生后车辆情况。当事人、发现人等看到汽车的情况,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车辆位置、车速和当时的路面状况,发动机处于何种工作状况。首先出现异味、烟雾或火焰的位置,发生火灾时烟雾或火焰的颜色,有无爆炸或异响。发生火灾时发动机、车身以及其他部位有无异常,仪表板上各种警示灯工况等。驾驶员有无吸烟,打火机的使用以及位置,有无调节座椅,升降车窗,是否检查车辆,加油、换油、更换蓄电池或充电,有无使用播放机、导航装置、空调、暖风和车高调节装置等,有无使用大灯、警示灯、雨刮器。
2.3.2 制作视听资料
通过拍照和记录应能够反映火灾现场的全貌,包括周围的建筑物、植被情况、路面坡度弯度、路面平整程度、公路设施、轮胎留下的痕迹和脚印、以及物体的烧损情况、汽车零部件的掉落状况和燃料的流淌痕迹等。
多角度、多方位对汽车外部进行拍摄与记录,包括汽车前后左右、顶部和车下的地面,整体反映出汽车燃烧残留痕迹特征。将汽车拖走后,再次对汽车下的地面进行拍照,即使被汽车遮盖住的地面或路面没有明显的火灾烧损痕迹也应当对该部分进行拍照。如果有条件,应当记录汽车被拖走以及汽车在拖动的过程中受损的情况。
从不同的角度对汽车内部、外部的烧损和未烧损部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拍摄和记录,汽车地板上的火灾残留物包括车内的物品、汽车钥匙和点火开关等。汽车内部、外部或不属于汽车车厢的,但能够反映火灾蔓延方向的所有痕迹,都应当拍摄照片。储物区域也应当拍摄照片,应当明确受到火灾热作用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卷入火灾的物品的烧损程度。
2.3.3 物证技术鉴定
通过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重点部位提取到了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同时有依据排除了外来火源,当事人不存在纠纷和赔偿等问题,一般可以根据排除法和可能性推理现场认定火灾原因。
如果现场未发现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或对发现的痕迹物证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对提取的痕迹物证通过相关的仪器设备进行分析鉴定,委托鉴定的痕迹物证必须在确定的起火点或起火部位,并且应当全面系统。在提取痕迹物证的时候应当照相或摄像,可能的情况应当邀请保险、当事人、维修人员或厂家的技术人员现场见证。
对疑难的汽车火灾调查,有必要的话可以邀请厂家专家和技术人员共同进行会商确诊。
2.4 汽车火灾调查的“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
2.4.1 电气系统火灾原因
(1)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2)接触不良松动打火、接触电阻过大发热起火。(3)电气线路过负荷引起火灾。(4)电气设备自身故障引起火灾。
2.4.2 供油系统火灾原因
(1)供油系统连接松动或破裂(损)漏油,遇电火灾或高温排气管起火。(2)油管安装或设计不合理,油管松动或变形,造成漏油导致火灾。(3)油管质量不合格,出现开裂或先天性沙眼造成漏油,导致火灾。(4)化油器故障回火引燃泄漏油料,或混合气过浓,燃烧不充分排出的火星引燃可燃物起火。
2.4.3 机械故障火灾原因
(1)制动系统故障,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2)系统缺油,因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3)油箱固定不牢固或油箱固定带受振断裂,漏油遇电火花或其它火种起火。(4)分电器盖破裂,使高压接触刷松动跳火,导致电气绝缘或外侧油管着火。(5)排气管断裂蹿火,导致油泵外的漏油及附近油管着火。(6)轮胎充气不足造成摩擦起火。
2.4.4 人为引起火灾原因
(1)清洗、检修等违章作业或动火引起火灾。(2)偷油时用明火照明引起火灾。(3)向汽化气直接供油,汽化气回火放炮引起火灾。(4)汽车停放靠近火炉、火墙等热源引起火灾。
(5)吸烟不慎引起火灾。(6)擅自改装油、电、气设备,与原设计不匹配引起火灾。(7)违反安全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造成火灾或爆炸。(8)骗保、焚尸灭迹、情仇等放火。(9)小孩或精神病人玩火引起火灾。
2.4.5 交通事故或者其它
(1)撞车起火。(2)驶入易燃易爆区域引起燃烧爆炸。(3)可燃物缠绕在传动轴上摩擦发热起火或排气管喷火引燃地面可燃物起火。(4)气体打火机爆炸起火。(5)外来火灾卷入车箱内引燃可燃物起火。(6)物品摩擦产生的热或火星引燃可燃物起火。
3 结语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汽车火灾调查技术也将不断改进和增强,作为火灾调查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汽车的构造和原理,不断研究先进的调查技术,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从错综复杂的乱象中找出蛛丝马迹,查明火灾真相,确保汽车火灾原因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
参与文献
[1] 刘义祥.火灾调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2] 耿惠明.火灾原因调查案例集[M].天津:天津科技技术出版社,2009.
检验员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笔迹检验鉴定结论必然要求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在笔迹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被采信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关键词:笔迹鉴定;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科学性
一、笔迹鉴定的概念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1]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采信
证据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采信规则,二是证据使用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是指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证据构成要件的原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作为科学证据的笔迹鉴定结论则还要满足科学性原则。
(一)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它首先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次,证据具备客观性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就笔迹鉴定结论而言,第一,它的存在形式必须是客观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人可以感知。第二,笔迹鉴定活动必须是客观的。是合理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或认定某种客观事实的过程,具有经验上的“可重复性”与技术上的“可验证性”。第三,笔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所证明的对象是不以双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案件事实真相,所依据的手段是科学有效的,进而得出结论是客观科学的。第四,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应当表现为它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客观的必然联系上。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需要从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适格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瑕疵都会影响到鉴定的客观真实,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笔迹鉴定文书必须采用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其原始状态出现,必须由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方能有效。笔迹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必须科学、合理,经得起验证和推敲。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科学、准确、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人不能违反回避制度,才能避免在鉴定中有所偏袒,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判断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2]关联性是鉴定结论被采纳的首要条件。确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要确定该证据指向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即提出的这个证据是针对哪个争议问题的。其次,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具有证明性,也就是说与没有该证据的情况相比,它会使该问题要点更为真实或更不真实。如果对这个证明性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换一句话说,关联性可以界定为一种证据可以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表现在它与其他证据及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把整个案件事实分解为多个待证单元,每个单元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实,而每个证据都蕴含有一定的案件信息资料,从不同侧面反映着案件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为了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待证事实而存在的证据,应当与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必然的联系。
笔迹鉴定结论大多数时候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除了少数案件因为书写事实的确认可以直接构成犯罪行为,此时笔迹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仅仅只是证明某份材料是谁书写的而已,并未直接证明是书写人作的案。例如,在本单位侦查的一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崔某请无关的人代为填写审批表,经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不是崔某所写,经过进一步侦查找到了书写人并经鉴定确认。此案件涉及的两份笔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诉等其他证据相互衔接,各自反映了案件事实一部分信息,共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过程的供诉,间接证据辅助确认直接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三)笔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判断
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是指它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性,即鉴定的主体、程序及其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在法庭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笔迹鉴定主体合法,即笔迹鉴定的申请主体、聘请主体、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等均应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说明我国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独自享有鉴定启动权与决定权,而诉讼当事人只有对依上述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请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力。
笔迹鉴定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技术资格和法律资格。技术资格是指鉴定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鉴定资质。我国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与限制,即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鉴定实施主体的法律资格。
2.笔迹鉴定的实施程序合法要求鉴定对象、鉴定管辖、鉴定期限、鉴定监督、鉴定人回避及其出庭作证制度都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实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的义务。
3.鉴定的表现形式合法,主要指笔迹鉴定标准具有法律依据,笔迹鉴定结论的格式、签字等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是记录鉴定由来、检验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标准格式。”
(四)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判断
笔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存在怎样的科学,这是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表现为:第一,笔迹鉴定理论依据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通过将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的特征,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是否同一人书写。所谓书写习惯就是书写人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由于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个性气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而这种不同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中反映出来。即便是在非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人固有的技能习惯仍会克服外界各种干扰和影响而顽强地表现出来, 这是任何意欲改变笔迹的人都无法克服的矛盾。因此,故意伪装、模仿和书写条件改变会给笔迹鉴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但由于笔迹具有反映书写习惯的属性,只要掌握各种伪装、变化笔迹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在鉴定中排除假象和干扰,把握书写人技能习惯的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3]
第二,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的最根本目的是认定书写人,为典型的人身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对包括笔迹鉴定在内的各种同一认定均具有普适性,故笔迹鉴定同样遵循此步骤,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推断出结论。[4]其所采纳的主要方法为比较检验法,经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且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为比较法有效、可靠地使用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如各种比对仪、文检仪及相关的计算机处理软件等。因此,遵循客观的科学规律,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一旦脱离客观规律,即使再先进的仪器也难以揭露真相。
注释:
[1]贾玉文、邹明理等:《文检技术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
[3]洪坚.文件物证检验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2006:29,15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