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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4-02-18 14:19: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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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五篇】

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采购主管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购主管述职报告1

一转眼间2017年即将过去,下面是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采购主管工作总结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出国留学网!

一转眼间2017年即将过去,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在各领导与各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认真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__总的直接领导和支持及公司其他同仁的配合下,___年共完成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88份,新签合同___份,完成乙供材料计划核批价格___份,共计完成材料设备采购计划228份,执行情况良好,较圆满地完成了所承担的任务,采购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成工作方面

1、完善制度,职责明确,按章办事.2017年通过组织学习《采购管理战略》和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通过换版之机完善了更具操作性的《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流程》、《采购及供方评价作业指导书》等采购管理制度.制度清楚,操作有据可查,为阳光采购奠定了理论础.

制定采购预算与估计成本.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为节约资金,防止库存积压,坚持零库存管理方法,在采购量大,部分物资紧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精心组织寻找货源,积极组织落实,始终把保障生产所需放在首要位置,一切工作围绕正常生产和科研开发这个中心来开展,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2、与各供应商建立并保持良好关系,2017年采供部进一步加强了对供应商管理,本着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负责的态度,制定了《采购供应部供方信息表》,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了每一个供应商资料不会流失.同时也利于采供对供应商信息的掌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信息空间.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在进行邀标报价之前,对商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合格者才能进入合格供方名录、才具有报价资格.

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最新思维,公司新一代的供应商也应建立在真正的战略伙伴关系上来,甚至拿他们当自己公司的部门来看待.因为公司的成本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最主要的来自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支持力度,供应商对每家客户不同的政策特别给予我司的竞争对手的政策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司的成本核心竞争力的高低.

3、工作中团结同事,能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保持沟通,充分发挥岗位职能,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协助业务部的工作需要.按照技术质检部质量标准,及时与各供应商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按照我司质量标准供应物料.

对采购工作的几点心得和体会总结如下:

1、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协调.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了每一个供应商资料不会流失.合作过程中,采购人员必须公正严明,杜绝徇私舞弊.最终为酒店选择最佳供应商战略伙伴关系.

2、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采购人员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

3、公开透明的按采购制度程序办事.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都主动接受财务及其他部门监督.有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上级领导.

4、提高部门工作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2017年采供部特别注重,除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外,还注重在平时的每项具体工作和每个工作细节中不断的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反复强调采购人员的责任感,强调每个人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到底,保证了对材料、设备有效的追踪.

5、逐步加强对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管理.每一次材料设备的计划、询比价都进行了复印留底,保持了信息资料的完整,同时与办公文员配合把资料输入电脑保存,建立采供部材料、设备信息库,以备随时查阅、对比.

二、工作不足方面:

在工作中计划性不强,没有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特别是正极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没有彻底贯彻何总指示的备货任务,对正极材料市场了解也不够深刻,没有深刻解读国家关于锂离子电池政策的力度,一直带着一种怀疑态度开展工作,直接导致了走的步伐不大,备货不充分.目前公司的供应商新建立,短期内无法形成真正意义的战略伙伴关系.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特别是与生产部、技术部的沟通不到位.

三、明年工作计划

1、建立完善的供应商体系.确保资材能够及时供应,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尽力利用多渠道来降低成本价格,控制质量.稳定现有供应商,开发培养有潜力的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体系.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积累经验.

2、极力配合质检部解决物料质量问题,与质检部讨论某些质量标准超过现有市场水平的解决方案.

3、完善制度,职责明确,按章办事。

2017年通过组织学习《采购管理战略》和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通过换版之机完善了更具操作性的《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流程》、《采购及供方评价作业指导书》等采购管理制度.制度清楚,操作有据可查,为阳光采购奠定了理论基础.

4、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做好价格和技术规格分离和职能定位工作,价格必须经采供部和审计部,技术必须经工程部和总工办,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防范、抑制腐败.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库和材料价格监管机制,提高采购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购买材料,减少工程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提高企业利润.

在2017年的工作中,我部门仍会虚心向其它部门学习工作和管理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进一步强调采购工作透明,在采购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论是大宗材料、设备还是小型材料的零星采购,都尽量多的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即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也始终坚持这个原则,邀请审计部相关人员一起询比价,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即确保工作的透明,同时保证了工程进度.

采购主管述职报告2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今年以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相关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规范管理,强化控制,带领采购部和公司的其他同志一道,认真履行职责,在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生产、保障安全环保、库房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供应等工作目标。现将2019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作为公司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采购部经理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要履行好职责,必须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因此,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我把学习贯穿在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参加联合会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紧跟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投资重点,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强化责任领导,树立良好团队形象

在工作中,我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明确职责,以理服人。在资金调度、煤炭进出口管理过程中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对事业、对上、对下、对己负责。切实掌握法律法规,不怕得罪人。讲究程序,以制度服人。凡事按照制度办事,按照规程操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充分行使岗位职责,既不错位,也不越位,不搞暗箱操作,坚持清正廉洁,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

三、加大工作力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规范采购管理制度

随着企业规模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及后勤物质保障等方面的采购任务日益增大,为充分发挥公司采购优势,规范采购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今年公司组建了以总经理负责的营销采购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了采购工作程序、规范了采购行为,严肃了采购纪律。使公司物质采购管理工作逐渐趋于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发挥公司优势和协调能力。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对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管理,对采购计划编制、计划审批、采购质量、物资价格、货款结算、报帐审查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雁门硫铁矿采购部实行宏观管理,只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及大宗采购定单实施价格控制;采购人员主要负责其他成员企业采购工作,实行谁经办谁负责,价格由公司财务部实施监管,使采购工作有序进行,保证企业生产和在建项目顺利开展。

二是控制采购物资价格、保证采购质量和时间。把成员企业:等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统一纳入营销集中管理,根据成员企业上报的采购计划,采购人员不分上下班、节假日,相互配合做到及时准确,保证生产和在建项目的需要;严格控制采购物资价格,采购前必须进行多家寻价、比质比价,并与近期采购价格比较,大批量、高价值物资采购,由公司财务部亲自参与,审定确认后方可采购,有效的控制了采购物资价格;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尽可能保证成员企业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要求,凡是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物资坚决退货,不予付款。

三是准确掌握采购信息。要求采购人员随时掌握采购物资和商家信誉,对商家的信誉、产品品种、产品质量、资质证明、售后服务要全面了解,以便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

四是严肃采购纪律。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切实维护好企业利益;不按制度程序采购,人为给企业信誉、经济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二)严格招标比价程序

严格招标比价程序,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招标是加强供应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措施。我们严格落实《公司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招标程序,有效降低了费用支出。在比价采购过程中,个别材料由于原材料涨价的原因略有调整,通用材料由各分场到物流超市领取、批量大数量多的是在物流超市招标的基础上又二次招标或比价再从超市转账的方式采购的,再者,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式的变化,多种材料出现了供应紧张的局面,特别是近几年单位和个人扩建或新建的很多,导致我公司用的材料都非常紧张,难以采购,而且价格一涨再涨,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我们不畏难,不发愁,天天靠在生产厂家做工作,保证了工程建设供应。招标比价公开、公正、透明,公司公司分管部门的领导、财务处、供应处、设备科等部门都派员参加,相互监督,共同策划,对招标材料共同做好分析和预测,把握好市场价格,真正达到了通过招标降低采购价格、减少工程投资的目的。今年共招标采购材料__次,招标采购额__万元;比价采购次,比价采购额__万元,形成比价效益__万元,占采购额的__%左右。

(三)强化班子凝聚力

供应工作是企业创造效益的第一道闸门,事关企业利益得失,也是容易发生问题,倍受别人关注的工作。对此,我采购团队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永远牢记自己的职责,每笔业务都要本着对公司负责,对领导和职工负责的原则,通过我们的辛勤劳动来节省资金,降低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卖方市场已经逐步转变为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厂家使出了浑身解数,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和技巧也很多.对此,个人坚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的态度,摆正心态,牢记使命,坚持原则,公正处事.

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里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工作中离领导、职工的希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员工的业务学习上抓得不够,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投入的精力不多。二是管理措施不够细致,对后勤工作中的一些新问题,思考不够,创新意识不强。三是材料在采购回来后,跟财务部门沟通比较不及时,未能迅速后清晰的报帐,致使财务部工作量加大,减慢其部门工作效率。针对这些问题,我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强化:一是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更加投入的工作热情做好本职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二是努力把握市场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掘工作潜力,使采购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三是进一歨加强学习有关采购管理、成本控制的相关知识,组织部门员工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

(四)狠抓安全生产

规定安全办公室的同志每天都要深入采场一线跟班巡查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带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采取跟踪式的巡查,并将查出的隐患记录后上报公司各级部门和领导,发现部门工作中存在安全问题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督促他们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矿山安全法的职工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一年来,公司累计发生轻伤人次,未出现重伤和工亡事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最好的范围内,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贡献。

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评议,欢迎对我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并借此机会,向一贯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表示诚挚的谢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总结发扬成绩,纠正克服不足,围绕公司的工作,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为公司的快速良性发展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述职人:__

2020年_月_日

采购主管述职报告3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时光如梭,一年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在这2019年里,在__的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认真做好日常采购工作。不断加强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在思想上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工作中做到把握公司发展战略,坚持原则,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克服采购过程中一切困难。明确知晓采购部业务主管的工作职责,做好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联系的桥梁。现将这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方位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了在思想上跟上__的发展步骤;在行动上规范自己,作为采购业务主管的行为;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__公司发展战略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中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首先保障了采购工作的时效性,在此基础上,我还尽量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_的各项战略措施。坚持全方位的学习其他采购主管的优点,注重学习效果。积极参加__采购人员业务学习,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并且做到了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工作这一点。另外,我还十分重视与__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思想交流,理解各个部门的需求,促使自己能够将采购业务主管工作做得更好。充分利用所学习到的知识,然后及时解决自己的业务思想问题和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二、转变思想,理论联系实际

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创新思路,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__采购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并且对照党员的群众路线教育,转变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做到了反腐倡廉、做到了安全采购、阳光采购、廉洁采购、科学采购、高效采购,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采购部业务主管工作任务重,具有较强的业务性,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乃至不断提升的工作,因此将采购业务主管理论知识学习融入实际工作。在日常采购主管工作上,我结合商贸发展的实际情况,配合各个采购人员开展工作。要求各个采购人员在具体工作执行中将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事求是的办事。

向总、总经销商宣传了__的经营理念,推动了__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有效解决了__采购部门以前信息不准确、滞后、采集成本较高等问题,实现了__采购动态评价、监管的情况,有效实现创新的信息技术与__的完美结合,高效解决__采购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勤勤恳恳,努力工作

作为一名__采购的业务主管人员,我深知我们的工作内容繁杂,任务繁重。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联合各个经销商、总、商家和基地为__提供高品质的原料。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我每天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厂家基地之间穿梭,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不管刮风还是下雨,都不能够阻挡我工作的热情。不管遇到任何困难,我都坚持保持以积极的工作热情来进行工作。

四、持责任之笔,著采购效益华章

力戮同心,攻坚克难,不断创新采购业绩,努力完成了商贸规定的各项采购任务,有力支持了__各项活动的开展。首先在2019年9月3日,商贸公司以“您的健康,我的心愿”为主题,举办中秋、国庆、教师节商品推荐会,暨健康驿站、名优特产品师生、团购客户推荐会活动。我们采供部便严格按照总公司的管理目标,制定合理完善的工作计划,在努力贯彻执行公司“大团购业务”总体目标的同时,积极配合、协助公司团购部、事业部作好各项准备、服务工作。同时还组织了总经销、总、源头(厂家和基地)单位参展此次活动;其次参与尝试开展总经销总,通过一健康为前提接洽了__饮料、__活动泉水、__油等产品,虽然没有达成双方的合作意向,但是也为2020年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开端;最后我公司以此产品为契机,尝试开展总经销总、贴牌业务,把采购源头上移,真正把这块业务做大做强。参与了紫金港教育超市和玉泉教育超市的迎新准备,包括商品的备货、促销,抓住开学契机、和商机、沟通核心目标族群,对学校进行健康品牌推广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大大提升了__商品的销量。

这些看似简单的工作回顾,却饱含着我倾心__采购工作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心系__的发展,在艰辛的工作中著采购华章。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不断将采购源头向上移动,积极参与了参与20__年组织关于__等系列竞争性谈判的工作计划,本次谈判,结合实际招标结果,综合经济利益、质量安全、服务成效、为公司提高了综合毛利率。我用专业的采购知识,辛勤的耕耘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采购新路子。通过这次业务谈判,我更加深入的了解到为__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能够快速推动__向前发展,降低了__的经营风险,增加运营能力。

望明日前程似锦,任重道远。激情与汗水成就了过去,理性与执著铸就着未来。我有信心、有决心、有实力再攀新高度,实现新跨越。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再创新高,为__的业务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谢谢大家!

述职人:__

2020年_月_日

采购主管述职报告4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上(下)午好!

感谢公司领导在过去的半年内给予我锻炼的机会!感谢公司领导在过去的一年内给予我的栽培和信任!感谢公司同事在过去的一年内给予我工作的关心和帮助!

20__年1月,我被公司任命为采购部负责人,负责采购部日常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运营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及部门内部管理工作,达到提高物资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尤其是在这半年内,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我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思想觉悟、业务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提高。

接下来,我根据岗位职责对上半年的工作进行述职: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

1、根据公司的要求,明确了采购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理顺了采购部的采购流程。建立了物资采购数据库,对所有询价的供应商信息及询价资料进行更新维护。

2、加强采购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采购部编制招聘人手,部门人员由2人增加到现在的6人。每位员工都能较好的融入恒大的文化,做事积极主动、不怕吃苦、任劳任怨,尤其在钦州开盘前派单的支援中得到体现。

3、对部门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在人员配备充足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三个三”原则询价,采购流程和相关制度已经相应落实,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采购工作步入正常运行的状态。

4、每月定期培训公司采购相关制度,不断提高部门员工综合素质,目标是使每位同事在采购工作中独当一面;每周召开部门会议,不断总结日常采购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便在下次采购时避免发生同样的失误。

5、我部上半年克服任务重、时间紧、人手不足等困难,较好完成了钦州恒大绿洲开盘前各项活动礼品和物资物料准备工作,为钦州恒大绿洲开盘尽献了一份力量。

6、每季度深入各项目所在城市进行市场调研,把握建筑材料市场行情,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乙供主材的最新价格信息,从而为公司拒绝施工单位不合理提价要求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7、截止6月30日,我部累计完成单项采购约165宗,采购金额约180万元,甲供材下单6宗,金额约13万元。

二、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采购流程、制度执行不够严格,有流程没走完就提前采购的现象;

2、有时候与需求部门或供货商沟通不到位,导致采购的物质未能完全满足使用部门需求或者供应商中标后拒绝履行订单,给物品采购的按时到货带来困难。

3、对工程材料缺乏透彻的认识和理解,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采购效率,需要着重学习和加强。

4、我部大部分员工虽拥有3年采购工作经验,但采购经验积累还不够,重点体现在议价能力偏弱,沟通和谈判的技巧有些欠缺,不利于控制公司采购成本。

5、对地区公司采购工作中的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思考不够。比如三线城市采购问题,集团未有明确制度要求,地区公司采购部应当如何操作。

三、下半年的改进方向:

1、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更加热情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投入到采购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2、坚持不懈地抓好采购流程和制度的落实,使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氛围尽快落实;

3、经常关注市场变化,抓住市场主动权,搜集整理各个行业有实力的、处理龙头地位的或者具有价格优势的供应商资源,保证采购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

4、采购作为一个敏感部门,要时刻强调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宴请、回扣、送礼等商业贿赂行为,并充分意识到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部门内部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

采购主管述职报告5

又一年过去了,时间总是在悄无声息中流逝。新的一年已经到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分析评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方法,以便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惩前毖后,扬长补短,为今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依据,总结主要有个人成长、工作和存在的不足三个方面。

一、个人成长方面:转变心态。工作中,我们要考虑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怎样处理与上级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还有在工作当中的不尽人意的事情,这些都要我们以一颗平常心去对待。别人对我所讲的,我将会重视和珍惜,即使你已把这件事忘了很久;可是他还牢牢记着你所说的话。”这是一种多么难能可贵与人相处的心态,所以及时的转变心态会让我们工作更加顺利。有明确的计划,只有这样目标才够清晰,以至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不会茫然。

在我到采购不这段时间里,我会经常整理工作日记,这其中记录着一年走来的点点滴滴,无论是化学品,还是净化用品,每天我都要记录下自己所做的事情,然后再总结一下完成状况,不过有时候越是总结越是觉得自己所欠缺的东西太多,懂的却太少。所以也曾为之着急,但事实好像跟自己拧上了劲,越是急越容易出错,越是急越是感觉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离自己越远!还好有这些平时不起眼的日记,它帮我清晰的记录了我的每处过失与进步,在无形中提高了我做事的效率和工作的有序程度。也改变了我刚开始工作缺乏系统和逻辑性的缺点。

二、工作方面:处处留心皆学问。在工作当中我深有体会。初到采购部我把看了以往的采购合同。在整理过程中我仔细的看了一下采购合同的内容,这为我以后的修改合同起到了很大的帮助,我可以直接套用以前的合同范本,这个结果直接归为我的留心。

在生活中只要你留心处处都有学问在,不要总是期盼别人告诉你怎么去做,应该学会思考自己应该怎样去做,留心别人怎么做。认识的提高。以前我只泛泛认为采购就是买东西,简单的金钱与物质的交易,只要价格合适、质量过关那就可以。通过工作才知道其实不然,采购并不像常规所想的那样仅仅是打个电话,签个合同,发个货那样简单,这只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基本的,这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并不简单。保证适时适地适质适价都是采购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调入采购部后,我首先从思想上转变了原来不正确的观念。

特别采购是公司供应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生产后勤的主要环节。要求我们以满足市场和生产需求为准则,任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说采购岗位需要的是完美的人,是有根据的。我自觉自己离要求还有很远,因为采购经验是靠长期不断积累经验和自我启发,达到熟练程度后才能掌握的一种技术,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不过,我会一步步向这个方向靠近,跟上公司发展的脚步!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采购工作者。

三、存在的不足:我渴望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奋斗为公司多做一些贡献,但离领导及同事对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一是有时工作的质量和标准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由于个人能力素养不够高;另一方面,就是时间比较紧,工作效率不高。二是有时工作敏感性还不是很强;对领导交办的事不够敏感,有时工作没有提前量,上报情况不够及时。三是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对全局工作情况掌握不细,还不能主动、提前的谋思路、想办法,许多工作还只是充当“算盘珠”。今后一定要改进不足,拓宽思路,求真务实,全力做好领导交付的每一项任务。打算以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工作统筹。根据公司领导的年度工作要求,对今后工作进行具体谋划,明确内容、时限和需要达到的目标,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把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理清工作思路,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实效。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培养。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发扬吃苦耐劳、知难而进、精益求精、严谨细致、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

四、主要工作任务:生产辅料,目前生产辅料分成三部分,化学品,净化用品和包装材料,重点在于化学用品,技术含量较高,品种比较多,我现在对这一块的了解还不多,在20__年我要熟悉的了解车间生产线上的化学用品使用量,使用品质,要求。

总之,在新的一年开始一定要以一个崭新的面貌来迎接工作中的各种挑战,无论是个人成长方面还是工作方面都要以积极的态度以求进步,从而弥补以往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涉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声明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十八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三)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三)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十九条、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三)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二十条、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并说明其是否可对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及影响的方式、程度。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

(一)各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二)各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各收购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三条、前条第(一)项所述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

前条第(二)项所述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以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其持有、控制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二)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第二十五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化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对价(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者类似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及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取得控制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的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通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的名称、划转股权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的日期、批准划转的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因执行司法裁决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卖措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披露做出裁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名称、裁决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三十条、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除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公开征集行为是否事先报有权部门同意、有关本次公开征集行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果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向收购人发行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行方案及结果。

第三十三条、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七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二)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三)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三十九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一)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三)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四)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六)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七)是否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四十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的,应当说明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如有,应当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年来的工作过去了,到了这年终述职的时候,不免要做述职,要客观的阐述自己的工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普通员工2021年终述职报告,欢迎大家来阅读。

普通员工年终述职报告1尊敬的领导:

您好!

能成为我们公司的一名打字员,深感荣幸。自从进本公司以来,在业务主管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本人认真学习,严格履行工作责任,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进公司以来,本人尊敬领导,与同事关系融洽。为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本人自觉认真学习本公司、本部门、本岗位的各项制度、规则,严格按照公司里制定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能够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与文秘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公司里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业务水平和理论素养都有所提高。

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进公司以来,在业务主管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本人很快就掌握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要求及技巧,严格做到按时按量完成公司里交给的材料和文件的录入、校对、复印等工作,保证打印材料准确、整洁、清晰,符合材料的规格。在文字排版上尽量设计的美观些,努力做到让打印出来的文件或资料便于大家使用。

三、忠于职守,严格做好工作

在文字录入的同时,能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文字材料的底稿能妥善保管,印后能及时把作废的底稿销毁,不泄露保密材料及文件的内容。对校对过的废、旧材料和文件的纸张,也都能够妥善处理。

四、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为了明确文印室里的办公耗材使用情况,我们制作了“文印登记簿”,对打印、复印或油印超出材料,都要如实登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对于文印室里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和其它物品,能够严格管理好,保证文印工作顺利进行,并在工作中学会这些设备的简单维修与保养。

五、不足之处和今后打算

自从担任打字员工作以来,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较好地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文字功底较底,对电脑的应用和操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不足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今后,我一定会倍加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文秘知识、电脑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各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工作人员,为我们公司的兴旺发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普通员工年终述职报告2日月如梭,看时光飞逝,转眼间20__年即将过去了。回想在这一年里,在总经理和各基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酒店经营承包方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管理,上下一致,稳步前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厨房的多项管理制度和纪律制度都使每个员工严格要求自己,在制度的要求下,每个员工的工作水平和个人素质都有了提高,厨房的卫生在员工辛勤劳动下,都做得干干净净,在各个方面都有了规范化的管理,业务技能较去年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还尚缺稳定性。能够积极地执行各位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配合各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能够加强出品的稳定性,注重细节。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能够跟随企业的发展而发展,让自己的人生有一个飞跃:

一.在思想上:

我一直就抱着“合作、奉献”的态度,积极向组织靠拢,认真学习、领会上级传达的思想,团结、互助、亲密、友爱同志,盈造和谐团对;尽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在工作中:

对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在酒店加入戴斯集团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应有贡献。

2.在评定优秀厨房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贡应有贡献。

3.在本年度中不段推出了新的菜品,如:健将五彩丝、寒江雪鱼片、山椒老胡豆、米椒浸白碗等等。

4.还常常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给厨房的学工们讲菜品理论知识和食品雕刻技法等等。

5.还为高档宴会的摆台制作泡沫雕塑,如:人人重庆、人民英雄纪念碑。

6.还不段创作食品雕刻作品:如:凤飞九天、鲤鱼戏水、寿星老人。

三.在生活中:

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新的一年中,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不辜负领导对我的希望,为宾馆现出微薄之力。

普通员工年终述职报告3各位领导、职工同志们:

做为一名职工代表,我感到非常的光荣,同时也感到肩负的责任和重担。自担任职工代表以来,始终觉得有无数双热烈、期盼和信任的眼光关注着我,无时不在鞭策、提醒我既是一名职工代表就要为职工讲实话、办实事。在工作中,我坚信,只有职工才是工作的评判官,只有群众满意了,我的工作才算合格了。因此,担任职工代表以来,我始终以职代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全体人员,积极主动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作为职工代表,我也在为职工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升华和提高。现将今年以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代表批评、指正。

一、注重理论学习,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一年来,始终坚持理论学习,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改造。思想上、行动上,我始终坚决服从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安排,坚决执行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思想上、行动上,我始终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我始终把学习贯穿始终,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了思想觉悟,坚定了政治信仰,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与此同时,我还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拓展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切实履行代表的各项职责,力争做合格的职工代表

职工们选举我做代表,是对我的"信任,并寄托了很大的期望。希望职工代表真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和代表基层职工的利益和愿望。作为职工代表真正关心和代表广大一线职工的根本利益,真正相信和依靠广大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在参加职代会期间,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愿意为企业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回到班组,迅速向其他职工传达职代会的精神,将我段新的政策、新的形势带给每位职工,让广大职工都能够及时了解各项新动态。我作为一名职工代表,日常重视听取职工们的意见,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努力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合法要求。我平时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基层职工的真实意见和要求,作为职工代表,我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努力做到平易近人,言行一致,不怕接触群众,不怕听群众意见,以实际行动履行着一名职工代表的神圣职责。

三、今后努力方向

1、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为企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广泛收集职工意见,代表职工的心声,争取做一名合格的职工代表。

2、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本职工作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作为职工代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在行动上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要多学习管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普通员工年终述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你好!

时间飞逝,转眼年关已到,我到__公司也有一年时间了。这是紧张又充实的一年,我从一名经验浅薄的应届生,逐渐成长为一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采购职员。现汇报我在__公司一年来取得的成绩以及自己的不足。

一、个人成长方面

初到采购部我把仔细阅读以往的采购合同。在整理过程中我仔细的看了一下采购合同的内容,这为我以后的修改合同起到了很大的帮助,我可以直接套用以前的合同范本,这个结果直接归为我的留心。在生活中只要你留心处处都有学问在,不要总是期盼别人告诉你怎么去做,应该学会思考自己应该怎样去做,留心别人怎么做。

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每一个细节,但我并没有感到烦,而是把它当作我素质培养的大讲堂,正因为这些小事情改变了我对工作的态度。小事情值得我去做,事情虽小,可过程至关重要。在__有一群乐于帮助我的同事,在工作过程中,我虚心求教,同事也不吝啬热情帮助。从最简单的电子元器件,到产品特征、市场情况,让我在找到了学习了方向,使我更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以前我只泛泛认为采购就是买东西,简单的金钱与物质的交易,只要价格合适、质量过关那就可以。通过工作才知道其实不然,这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并不简单。保证适时适地适质适价都是采购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进入__,我首先思想上转变了原来不正确的观念,在思想上和工作职责要求相统一。特别采购是公司供应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要求我们以满足市场和生产需求为准绳,任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说采购岗位需要的是完美的人,是有根据的。我自觉自己离要求还有很远,但是我一步步向这个方向靠近。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采购工作者。

二、工作方面

自入职以来,在公司和部门领导的悉心指导下,在部门同事的言传身教下,我很快融入__公司。从基本的物料库存查询开始,到下订单,收货入库等工作都很快上手。

要说这一年积累的经验,我首先学会的是核价,不管采购任何一种物料,在采购前应熟悉它的价格组成,了解你的供应商所生产成品的原料源头价格,为自己的准确核价打下基础。这样谈判时,做到知已知彼,百战百胜。现今的社会是一个电子化的社会,作为采购人员要由不同的方面收集物料的采购信息,地域差别等。只有了解了市场,才真正了解了所需产品的价格定位,为采购活动做好先期准备。

公司内部的沟通很重要,特别像我一样,刚进公司的新人来说,尤为重要。有次公司__项目采购任务下来了,这个项目在__件以及一些电子元器件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刚开始我并未发现有这个的情况,等订单下了以后,问题才从供应商处反馈到我这里,我即使和已调任其他部门的前任同事沟通,才逐渐解决了这些问题。没了解清楚我就做出了决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幸此次并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生产的延误。这个事情让我明白沟通很重要,只有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才做决定,才不会造成损失。

三、存在不足

我渴望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奋斗为__多做一些贡献,但离领导及同事对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譬如我的产品知识、工作系统性、逻辑性还不能完全达到采购岗位的要求;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较低。面对以上不足,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发扬成绩,向先进学习,加强与领导和同事沟通交流,自觉把自己置于同事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认真查摆、分析、总结自己的各项不足,以最佳的工作状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合格的__员工并完成从采购到优秀采购的进步。

总之,我会以一颗感恩的心,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我要用全部的激情和智慧创造差异,让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我保证以发自内心的真诚和体察入微服务对待我的工作,追求完美,创造卓越!和大家一起齐心协力,从新的起点开始,迈向成功!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

2021年_月_日

普通员工年终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接触到了非常多的事情,也感受到了工作当中的热情,我知道在这个工作方面自己应该更加努力一点,作为女员工,我时时刻刻都在准备,也一直都在让自己变得更加的优秀,持续发挥自己的能力,当然,我也希望可以在下一阶段的工作当中自己能够做得更加的完美,作为一名员工,这也是我的职责,也是我的任务之一,我相信我可以维持下去,也就这一年来的工作,我也做如下述职:

首先在工作当中,我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也团建周围的同事又来让自己在工作当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一直都保持着好的工作态度,平时主动积极一点,对对对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也非常的上心,也知道如何去落实好,这让我感觉非常的有意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接下来应该要去维持好的,相信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可以有更多的进步,还有更多的成长,在工作当中得到成长,得到进步,是需要时间的,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过去一年来,我在业务能力上面也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积累,通过这样的方式,未来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成长和进步,我也努力了很多,希望可以发挥出自己全部的能力,把这些事情落实下去,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

生活方面我也保持好的作风,从来都不会把生活当中的分能量带入到工作当中,这是两码事,我分的很清楚,我知道有些时候一定要让自己调整好状态,让自己在这个过过程当中得到锻炼,得到积累,无时无刻都应该落实好生活的职责,想起来这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生活当中保持好的作风无比的关键,现在包括以后都是应该进一步去调整好的,这对我而言也是一件非常有动力的事情,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自己也应该用一个好的方式维持下去,生活而工作应该要双双的得到一个好的高,这也是作为一名员工应该有的状态,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是我也抱着非常多的期待,希望能够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做得更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公司对我的期待也是非常高的,我也希望自己接下来不辜负公司的看好,也不辜负了您的期望,纵然再过去一年当中,我也有一些做得不好的地方,自己也一定会努力的去调整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永远都应该要向着积极乐观的方向发展,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我一定要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吸取更多的经验,把这件事情做得更好,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是我接下来应该去思考的。

此致

敬礼!

述职人:

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七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十二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五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九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一百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第一百一十四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
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第一百六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八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第一百八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八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零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二十一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条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公司采购主管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小编为大家准备了酒店经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合集,欢迎阅读与收藏。

酒店经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一

本人担任***酒店财务部经理已有4年多,感谢酒店管理公司及酒店领导对我的信任,让我有一个锻炼自己、提高和发展自己的舞台,财务部门是酒店的核心部门,财务的工作贯彻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现本人对自己的工作简单的慨括如下:

一、 主要工作:

1、 制定并贯彻实施酒店财务管理制定及采购物资管理制定,从制定上堵塞漏洞,严格执行财务各岗位的规章制度。

2、 组织财务全体人员学习酒店财务内控管理制定将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紧密结合,每月进行调价、盘点等自查与监督工作,从各项单据票据的审核、票据的填制及印章保管等工作抓起,遵循酒店财务报账流程,加强财务工作的规范性,争取酒店利润空间的最大化。

二、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一直人手较少,但在我们高效、有序的组织下,能够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各项工作。财务部每天都离不开资金的收付与财务报帐、记帐工作。这是财务部最平常最繁重的工作,一年来,我们及时为各项内外经济活动提供了应有的支持。基本上满足了各部门对我部的财务要求。

1、加强了财务基础工作和精细化管理力度 信息是一个企业的神经,而这些信息来源的科学性就给财务的基础工作提出了挑战,现在税控监管部门及审计检查力度的加大我们在基础工作方面更加严谨,因此我们强化了基础工作,规范了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税法规,及时、准确填制各项财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2、持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提高前瞻性财务规划力度

由于全面预算的编制是从业务计划出发将战略层层落地,以具体的业务计划支撑预算数据,并由专业部门归口审核与业务相关的预算,以实现公司的运营策略与资源配置的统一,避免了孤立、僵化、就数字论数字的预算。预算分解的过程中,也是向各级员工传达了企业的目标信息,及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优势,明确个人的任务和责任的过程,说到底是逐级承诺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更注重跟踪差异分析,及时调整与业务不相称的数据,因此,一年来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初见成效,在指导经营发展,战略决策,全面有效配置资源上发挥作用。

3、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理论水平,建设优秀财务队伍

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指导实践。"艺多不压身",因此,我们有计划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法律知识,提升把握政策的水平,增强团队学习创新能力,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三、 需加强的工作:

1、 通过管理公司审计小组每季度考核工作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财务工作中还是存在管理漏洞,需要完善和落实,比如说原始单据附件的规范性、付款凭据的合理依据、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及加强酒店各项收入的监督等

2、 坚持严格贯彻执行年度预算,重点抓成本费用的控制,合理、高效的支配酒店的每一分钱财。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3、 不断加强财务各岗位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国家颁发的税法政策、法律法规。

以上述职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各位领导及广大员工批评指正。

酒店经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二

尊敬的酒店领导:

大家好!

本职自20**年**月**日被酒店聘为总经办主任兼人力资源部经理以来,已经六个多月了。按照酒店的工作安排和本职的一些想法,五个月来,本职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现向酒店决策层报告。

一、加强酒店的行政管理。此次主要针对的对象为部门经理负责人,具体规定

(一)考勤管理规定:本规定要求部门经理负责人每天上下班要打卡,除本休日外,休假、请假要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若违反规定,将给予相应处罚。自实施本规定以来,部门经理负责人上下班比较准时,基本杜绝了迟到、早退或不打上下班卡的现象;
休假或请假也均能按正常的手续办理,规范了酒店的管理。

(二)会议管理规定:按酒店管理的需要,每周一召开行政例会。会上,各部门经理负责人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提出本周的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的工作。与会人员仪容仪表符合酒店的规范,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自执行本规定以来,共召开行政例会21次,除营销部经理请假2次、采购部经理请假1次外,其他人基本上能按时到场参加会议,如本人有事情不能参加,均能安排部门管理人员参加。没有缺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现象。与会人员汇报工作时也比较详尽,会场气氛比较好,酒店的工作安排也能及时贯彻执行。

(三)总值值班相关规定:本规定将“总值值班时间”、“总值值班职责”、“总值值班记录的记述要求”、“总值值班人员的纪律要求”、“总值房的安排”、“违规处罚”等多项内容重新强调,以激励总值值班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自实施以来,值班人员基本上能在岗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客人的投诉,没有发生脱岗、不履行职责等现象。值班记录的记述也比较规范。

(四)工作日志的记述:从6月5日起,各部门经理负责人每天基本上能记述工作日志,并于次日10:00交总办人力资源部收集,统一交总经理阅处。据统计,几个月来因工作日志未上交、迟上交或应付式记述等原因而受到处罚的极少数。

(五)每月工作总结:自6月份以来,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基本上能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工作报告,内容也比较详尽,包括:总结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未完成工作情况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月的工作计划、对本部门、酒店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本部门的人事动态。

二、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

为改变酒店员工宿舍脏、乱、差的现状,为员工创造一个清洁、有序、舒适的居住和娱乐环境。本职在其他管理人员的帮助下,着手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员工宿舍的组织管理。一是明确后勤主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激发后勤主管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后勤主管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求宿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宿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定,实施奖罚制度;
三是评定员工宿舍长,将日常的管理工作交给宿舍长完成,形成“人事部经理——后勤主管——宿管员——宿舍长”四级管理的网络。

(二)加强宿舍水电管理:根据季节和级别的不同,对酒店员工用水用电进行规定,节余水电进行奖励、浪费水电进行处罚。自实施本规定以来,员工宿舍用水、用电量减少很多。在每周检查宿舍卫生时,对员工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进行收获,并对使用人进行处罚,杜绝高功率电器在宿舍的使用,降低了不安全的隐患。

酒店经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

我是采购部经理,在20**年3月15日,董事会开过采购部专题会议后,采购部正式成立,6月11日董事会正式任命我为采购部经理,主持采购部日常工作,隶属于董事会财务部,直接领导是耿总监,直接下属是采购部两名采购。我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酒店各类物资的采购及部门内部管理,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具体职责如下:

一、采购制度建设

1、组织制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上报领导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采购管理工作流程与标准,并督导执行;

3、根据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二、采购工作管理

1、参与供应商的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2、指导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格供应商的审批审核;

3、抽查供应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4、参与酒店批量与重要物资采购的业务谈判工作。

三、部门内部事务管理

1、处理本部门内部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本部门所属员工的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本部门人员培训、调配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其它部门间关系,解决争议;

5、主持部门内部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务的处理工作。

四、采购制度建设工作

根据董事会和酒店的要求,制定了采购部各岗位的工作制度、采购部工作程序、采购流程、食品采购工作程序及制度、外地采购工作程序。建立了采购信息库,对所有的来访供应商进行登记,选择重点。可能会发展为供应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理,作为候补力量。建立了切实有效的询价机制,每月6、16、26日是我们对餐饮部的原材料询价的时间,以采购、采购、库房、各厨房组成的询价队伍,不论烈日当头还是寒风刺骨,我们这支队伍始终尽职尽责,活动在乌市的各大市场,客观事实的记录了各种原材料的价格,为我们的定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收货时采购员对所供原材料的质量、数量合格情况进行登记,做出总体评价,直接约束供应商,在这一点上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效果很明显,原材料品质有了明显提高。对采购流程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小件物品采购流程和急购物品的采购流程,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采购工作管理方面

与部门成员一起参与物资采购、询价、议价,通过对制度、流程的学习与应用,对部门人员进行了工作分工,各司其职。从一年的工作情况来看,流程和制度已经相应落实,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采购工作步入了正常运行的状态,改变了以前没有章法、盲目工作、计划统筹性不强的工作状态。

在市场采购的同时,对诚信经营,有实力的商户或公司进行记录,作为候补蓄备力量,在物价涨幅,季节交替的时候,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对于供应商的张家同志,我们都会认真对待,以我们调价情况为依据,部门商议决定后,上报财务部。经常关注市场变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在**年8月份和10月份,茅台酒两次大幅提价时,通过关系渠道和市场调查,及时请示领导,在涨价前批量补进,抢占有利时机,为酒店节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临时采购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制定了流程、制度、就要求各部门按照程序、流程走,有制度就要落实,在这方面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效果明显。

六、部门内部事务管理方面

处理部门的日常事务、合理的安排当天的采购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已经发生的问题一起商议解决措施,因为采购工作的特殊原因,我们不能再办公室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学习,利用酒店组织的大小培训课程学习,在车上交流,在实际工作中实践,这一点做到了学以致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给他们灌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大家从内心深处树立起酒店是我家的主人翁意识,不畏严寒酷暑的奉献精神,严格自律的道德准则,公正、公平的做事原则,廉洁奉公的工作状况。经常到一线部门了解物品使用情况,听他们的反馈意见,有难度的事情也可以一起商量解决措施。

去年全年,在董事会和酒店的支持下,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我部全员协调下,圆满完成了全年的采购任务,采购金额总计2200余万元。

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但这都是大家努力的结果,在工作中,我离领导和同事们的希望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流程制度,落实不够严格,有流程没走完就提前采购的现象;
管理措施不够细致,对采购工作中的一些新问题思考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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