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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五篇】

时间:2024-04-05 10:19:01 来源:网友投稿

我们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那么,在核心价值体系与意识形态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一种关系,看来是一个值得搞清楚的问题。一般看来,核心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价值的范畴。而意识形态作为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五篇】,供大家参考。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五篇】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治价值;
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0-0081-05

我们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那么,在核心价值体系与意识形态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一种关系,看来是一个值得搞清楚的问题。一般看来,核心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价值的范畴。而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它是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方式、政治上层建筑和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尽管它所反映或表征的对象十分丰富,但作为高度抽象的社会意识。意识形态的反映不可能那么具体和直接,而是以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等为中介的,意识形态的反映主要以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等作为直接对象。这就形成了探究政治价值、意识形态及其相互关系的学理意义。

一、政治价值的表现形态

从价值论角度看,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价值的范畴。对于政治价值,人们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视角作出不同的诠释。这些不同的诠释之间是并不矛盾的,相反还丰富着人们对政治价值表现形态多样化的理解。一般看来,哲学和人文学科喜欢将价值主要理解为理念、观念、思想理论形态等,于是更多地讨论政治价值的内涵、价值生成的基础和根据、价值演绎的逻辑、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等问题。而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等学科更喜欢将价值理解为某种制度形态、体制状况或者政策形态、行为方式甚至生活方式等,于是更多地讨论政治价值的制度表现、良好的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生活方式的型塑等问题。

如果将不同学科的理解结合起来,人们可以将政治价值归结为以下三种形态:第一,理念和思想理论形态。相对而言,这一形态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它的涵盖范围比较大,因此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尽管这种普适性也是相对的,因为不同的原有状况、不同的思维方式等的综合作用,人们对同一理念内涵的理解也会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但一般说来理念层面的理解常常带有相当的普遍性,至少在符号或概念运用方面有共通性。第二。制度或体制形态。政治价值的有效性或有用性通常并不仅仅表现在理论形态上,更主要的是它能转化为一定的制度或体制形态,这种制度或体制形态给人们的正常活动创设出良好的规则和秩序,从而使人们在体会到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的同时,也体认到某种理论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如果说理念层面的东西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的话,制度层面的东西则更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即便是同一个理念,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社会条件下,或者说在不同的国情下,也完全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制度或体制形态。第三。行为规则、规训要求或行动命令形态。它们表现得最为具象,表现为无数具体的操作要求。

仅以“民主”来说,就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展示其价值内涵的丰富性。首先,民主价值可以表现为某种理念和精神,如人民当家作主,民有、民治、民享等,它们有很大的通用性。其次,民主价值又可能表现为某些制度形态,这里亦可称之为模式,这些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再次。民主价值还可能表现为某些方式方法,它们就更形态多样了。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排斥民主理念和精神的基本性和普适性,也不能因为民主理念和精神的基本性和普适性就忽视民主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漠视民主形态中客观存在的谱系中每个节点所具有的意义,也不能任意照搬某种民主模式,甚至将其看作百灵百验的唯一模式。

值得指出的是,政治价值实际上体现着某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最初又是人们依据政治活动中各种人事、活动、关系、形态等跟自身的利害关系之认知与对待而体现出来的,这种认知和对待最初具有主客观统一的属性。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世代传承和确认,它们更多地具有了客观性的特征,仿佛具有黑格尔所说的主观精神发展到了客观精神,最后走向绝对精神一样的意义。这时,政治价值中就拥有了历史绝对性和时代相对性相统一的成分。这种成分也通过上述三种形态表现出来。于是,政治价值表现形态的状况,大致决定或制约着意识形态反映形式的基本状况。

二、意识形态与政治价值的关系

意识形态与政治价值的关系是认识与被认识、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我们要理解意识形态与政治价值的关系,首先就要认识政治价值本身的涵义。就其本体而言,政治价值表征着一定的客体属性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大小或作用多少,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客体属性对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以及满足需要的持久程度、共享程度等等,只不过主要是从政治的意义和视角来考量和权衡的,所以人们称之为政治价值。这里所说的客体,可以指人、事件、活动、关系等,它们的属性和状况都可以构成对一定社会主体的需求是否具有满足关系的特征。所以,政治价值本身就有着两种状况的表现,一是表现为实体性价值。如人们经常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讨论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解放等:二是表现为某种价值关系、意义状态或社会关系特征。在这种意义上,人们通常关注某种具体事件、活动、人员状况等具有的政治意义或政治作用。即便是对意识形态的考量也可以了解某种意识形态的政治价值究竟如何,例如那些十分虚假的意识形态的政治价值是低微的,而那些具有科学性、真实性的意识形态的政治价值则是显著的。这里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人们讨论政治价值的时候,主要是将它们看作是客观存在的本体论范畴的东西,但在人们在讨论政治价值观的时候,由于政治价值观是对政治价值内涵和功能所形成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于是人们就认为政治价值观属于认识论的范畴,一定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作为某种认识论范畴的东西对政治价值进行着有差别的反映,即这种认识论范畴的东西存在着正确与错误的区别。政治价值观与政治价值两者之间是认识与被认识、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政治价值总是表现为众多的、大大小小的甚至呈等级序列的一系列价值,在这些众多的价值中有一些作用特别明显、意义特别显著、地位特别重要的价值,它们通常被人们称之为“核心价值”,在认识论上被人们以相关的概念或称谓加以标识。例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核心价值就是“仁”,而“义”、“礼”、“智”、“信”等则是说明“仁”的次一级的核心价值,它们各自又有一些再次一级的价值在表征着自身的内涵。人们在认知上对核心价值及其价值的关系进行认识与反映。就形成了核心价值观。但这种核心价值观对核心价值的反映存在着从正确到错误这样一种阈域,或者对核心价值的反映存在着领域宽广和程度深浅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才逐步形成了核心价值观体系。这种核心价值观体系可能就像拉卡托斯所称谓的“科学研究纲领”及其理论“硬核”一样,核心价值观在整个价值观体系中的地位也就好像是理论“硬核”。当然,值得指出的是,核心价值观是否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和代表核心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一定的意识形态能否真实客观地反映核心价值,本身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的关系又是复杂的。第一,任何意识形态都是表征一定的政治价值的,而政治价值又是反映一定的利益的,所以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又是表征和反映一定社会主体的最根本利益的。一般说来,意识形态应该充分体现和反映时代主题和核心价值,反映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共同体广大成员的最根本利益。就这一意义来说,意识形态和利益紧密相连,也就跟政治价值紧密相连,更何况意识形态的最初产生就是为了解决阶级利益所遭遇的问题,失去了利益表达和价值表征作用,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就会被人们认为是没有价值的东西。第二,意识形态表征和反映政治价值与最根本利益的程度和状况又是有分别的。这里就存在由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真实性两端构成的某种复杂谱系。一些完全虚假的意识形态跟共同体最广大成员的最根本利益毫无关联,也无所谓表征一定的政治价值,相反倒是表征着某些负价值和负能量的东西,这样的意识形态是毫无政治价值可言的,就如“”中以无产阶级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为核心的一套意识形态那样。在正常的状况下,意识形态能够表征相应阶级和人们的实际利益,在这种情境中,意识形态发挥着社会沟通和团结凝聚的功能。但即便在这种正常情况下,意识形态同时又总是扮演着表征社会公共利益的角色,这种公共利益常常与人们具体的特殊利益相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这就是说。意识形态表征政治价值的状况又有其复杂性,那些能够超越眼前利益而追求公共利益与终极价值的意识形态,会被人们认为是最有价值的意识形态,而只顾眼前利益的意识形态则被认为是短视的。简而言之,意识形态最根本的功能就是反映和表达根本利益和核心政治价值,同时,意识形态具有生成和再生产价值观的功能,一旦意识形态无法正确反映核心利益和核心价值,它所生成或再造的价值观,哪怕被标榜为核心价值观,也是无法征服人心的。

由于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是对一定政治价值和根本利益的反映,而政治价值又区分成基本价值、核心价值等,这就产生了意识形态如何反映政治价值和政治价值观及其体系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如何认识核心价值、基本价值、共同价值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问题。对此问题,可以作如下的理解:基本价值是指一些基础性的、带有最大公约数意蕴或起“底线”作用的价值,它具有客观性和外在性,尽管它也会遭到挑战,但至少在名义上是不容置疑的,也是不需论证的,它也被人们称为普世价值。共同价值是指社会成员因奋斗目标一致性而形成的价值认同,共同价值的形成是一个建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核心价值是指在所有的价值中起统领作用的价值,而核心价值观是在价值观体系中居于最核心、最中枢地位和起着主导、支配作用的价值观。

总之,从一定意义说,意识形态是充分反映核心利益、表征核心价值,以及生产、分配、扩散、再生产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机制与系统。但意识形态对利益的反映并不是直接的,而是大量通过价值这一中介而实现的。而对价值的认知及其凝炼,就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观。价值观又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表现为对人、事、物、活动、关系等的价值观,如政治价值观、教育价值观、管理价值观、宗教价值观、人生价值观等,而且区分为个体价值观和共同体价值观。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思想上层建筑,它总是表现出对社会核心价值及其核心价值观的某种把持和凝炼。换言之。核心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在价值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那部分意识形态观念(或可称“核心意识形态”或“主导意识形态”)。它应该是受制于客观物质基础——利益关系特别是核心利益的,并且是依靠社会制度支撑和维系的。

三、意识形态的表现类别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当然也是对客观存在的政治价值的某种反映,只是这种反映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或者虚假的。而即便是正确的意识形态,它们在反映政治价值方面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因此,意识形态具有不同的表现类别,依其主体的不同一般可分成国家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和社会的意识形态三类。它们在表征政治价值特别是核心政治价值方面的特点和能量是不同的。

其一,国家意识形态。它是一个国家所提倡和推行的价值观念、思想体系和价值追求、行动准则、是非标准等的总和。国家意识形态一般能最集中和最明确地反映这个政治共同体所信奉和确认的核心政治价值,并且这种集中反映可以通过理论形态、制度和公共政策以及行为规范与方式等三方面的丰富形态得以全方位展现。国家意识形态所反映和提炼出来的核心价值观往往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容易得到共同体成员的认同和信奉。就一般情况看,国家意识形态总是体现着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主流意识形态。而国家意识形态实施教育影响的目的是促成政治一体化,在政治认同的过程中,国家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教育乃至通识教育等都是其重要和基础性的内容。国家意识形态扩散影响的途径和媒介主要有主流媒体、学校、社会公共组织等。

其二,政党意识形态。它是政党在长期活动中形成的一套价值观念、理论主张和是非标准,也是政党利益的一种理论表现。它又可区分为执政党意识形态和非执政党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在表征与反映核心政治价值的时候,通常最初是通过理论形态即通过理论抽象和意义凝炼的方式对政治价值进行反映,形成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并且大力宣扬这种政治价值观,但这种意识形态的扩散效度依政党的性质和能力状况而有所区别。执政党所宣扬的政治价值观亦即意识形态,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使其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扩散空间和渗透能力,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也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而得以体现。非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则主要通过理论形态得以表现,它无法通过大量的合法途径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自然更无法转化为制度形态、公共政策形态以及日常生活方式。在中国,执政党意识形态可以进入学校,如在1949年之前在学校中开展了“党化”教育;
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执政党意识形态教育与国家意识形态教育融为一体,两种意识形态教育的途径和媒介状况基本一致。而西方国家的情况则不一样,政党意识形态未必能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或主导意识形态,即便是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理论主张),也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或途径才可能转化为国家意识形态,更不可能轻易进入各类学校。因此大部分国家的学校不搞“党化”教育,在两党(或多党)制下,学校也很难保持党化教育的一贯性和稳定性,于是它们就抓住了教育中最稳定、最持续的内容,即对学生的人格、德行和个性发展、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这些国家的政党意识形态教育大量通过政党领袖、传媒、选举竞选、人际交往等途径与方式进行。

三是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主要指社会中众多企业的意识形态、社会组织的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公众所奉行和实际指导他们言行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和少量的理论观点等。一般来看,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政治价值的联系通常表现得不大直接,也主要不是通过理论形态的样式去反映和表征某些利益,而是大量通过直观的、感性的生活方式,礼俗性活动及其规则,以及社会思潮、社会心理等方式来表征自身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偏好。如果信奉某些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的社会成员人数占大多数,人们就可能将其研判成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种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可能跟国家主导的意识形态并不一致,甚至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价值纷争和思想冲突。也就是说,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核心政治价值的关系比较微妙,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教育问题,但存在着传播扩散问题。各种意识形态会运用各种媒介和途径,千方百计地影响社会公众。它们可以通过在主流媒介植入各种广告来传播自己的思想与价值观念,可以利用各种商业网站开展宣传,可以通过宗教形式扩大影响,还可以借助时尚甚至流言来扩展影响,等等。于是,形形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在社会中交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冲淡了主导意识形态的影响。当然,在社会的意识形态中也包含着积极健康的成分,它们可能成为政党意识形态甚至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机成分。同样,国家意识形态和政党意识形态的内容,也可能顺利地转化为社会的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

四、政治价值诸形态和意识形态诸类别的转化

以上所作的一切分析,实际上主要是关心意识形态表现形态的丰富和影响力的提升问题,其中既关心政治价值的三种表现形态相互间的转化问题,更关心国家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和社会的意识形态三者的转化问题。

首先,根据政治价值三种表现形态的分析,意识形态应该注意自己表现形态的多样化。这里当然不是指意识形态这种思想上层建筑可以转化为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是指意识形态本身已经转化成某种实体制度形态,而是指意识形态所宣扬的思想理论观点应该有效地成为制度的精神和行动的指南,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信条。例如,就国家意识形态和政党意识形态来说,如何将一定的思想理论形态的意识形态转化为良好的制度建构和制度精神,又将良好的制度形态的意识形态有效地转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活动秩序,还是一个比较艰巨的任务。换言之,意识形态应该有其丰富的表现形态,它可以表现为观念状态的理论、理念等,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制度精神和制度形态,还可以表现为行为规则、活动秩序和行为方式。如果一种意识形态只能通过理论形态得以表现,使自己永远驻留在观念领域的话,这样的意识形态是没有生命力和社会适应性的。只有将最初表现为理论形态的意识形态顺利转化为一定的制度形态甚至转化为广大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方式乃至生活方式,这样的意识形态才是最牢靠的。

其次,就意识形态的三种主要表现类别看,如何实现国家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和社会的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有机转化,是目前最值得关心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看到,任何社会总是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类别(起码三种甚至更多种)的意识形态,指望将意识形态完全统合到某一种类别或某一种表现形态中去的企图往往是徒劳的。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在多种意识形态中又可能存在着某种同一性、一致性或相似性的内容,这种内容可能表现在利益的关联性方面,还可能表现在一些社会价值观念的分享性、共通性方面等。正是在这种基础上,才可能形成“和而不同”的局面。如果缺乏这种基础,那么政治整合或政治认同将成为一件困难的事,因为没有同一性就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完全分离成几个毫不相关甚至相互冲突的类别,那么这种社会状况是比较危险的。因此,注意将国家意识形态和政党意识形态有效转化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使它们真正成为统合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思想观念、制度认同意识、活动规则理解和遵从的指南,是当前思想文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之一。

再次,我们也要充分考量这种转化所存在的困难以及转化需要的基础和条件。不难看到,当前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大困难是如何形成社会共识。现今的社会分层以及利益分化,使得核心价值观以及意识形态的传递在不同社会阶层中遭到不同的境遇,或者说,在各种不同阶层中,流行着不同的、主要被这一阶层的大多数成员所确认的主流价值观,这种阶层主流价值观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主导价值观有时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有人指出:在今日中国,巨大的利益分化将会无可阻挡地造成主流人群与统治阶层的价值分化。我们生活在同样的国度,却仿佛身处不同的世界。不仅如此,

“今天中国所面临的困局不但有转型时期价值建设的匆忙不及,还有精英与大众价值分化的现实。”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统合的多样性问题。在多样性和统一性的问题上,西方社会习惯于将多样化理解为稳定之源,或者认为不平衡是有序之源。但东方社会习惯于将一元化理解为稳定之源,从而对多样化产生一定的担忧甚至恐惧。已有学者将意识形态的稳定性看作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形成的原因之一。国外却有学者并不认为社会意识形态是某种“社会胶合剂”,甚至认为:没有什么证据能说明某种价值观或信仰是现代工业社会中全体(或者即使大多数)成员所共有的。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复杂的工业社会的稳定要求并依靠对特定价值观与规范的一种共识。只要我们社会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稳定同样很容易来自价值观和信仰的多样性,个人与团体之间不断增加的分歧、反对态度可能被变成政治行动共识。@中国社会正在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人们不能阻止或者抱怨这种发展趋势,而只能顺应甚至迎合这种趋势。在这种顺应过程中,如何实现意识形态的合理功能,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注释:

①邱柏生:《试论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江汉论坛》2009年第8期。

②拉卡托斯所说的科学研究纲领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严密内在结构、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状态的体系,它由“硬核”、“保护带”、“反面启示法”和“正面启示法”这四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构成。其中所谓硬核。是指不可证伪的理论或无法拒绝的公理,它一般由若干个最能反映这种理论体系特征的核心概念组成。这些硬核为研究者从事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如果这些硬核受到反驳或否定,整个理论体系就将受到反驳或否定。所谓保护带,是指一组附属性假说或假设,这些假说或假设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或经验证据来加以检验、证伪或拒绝。保护带的作用是保卫硬核不受经验事实的反驳或否定。保护带本身可以被修改、调整和替换。所谓反面启示法,简单说来就是在研究中“告诉我们要避免哪些研究道路”的方法论规则。所谓正面启示法,则是“告诉我们要寻求哪些道路”的方法论规则。参见[英]伊·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66-7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④参见孙功《论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构与功能》,《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隐性意识形态;

产生;

归宿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1 — 0046 — 02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 “作为一种社会再造工具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意识形态并非只与政治相联系。理查德﹒奥曼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人的观点,—如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社会或者经济阶层、一个职业群体、一个产业等等〔1〕。”米米﹒怀特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表达系统”并扩充为“价值、信仰和观念”。“意识形态”是一种能影响个体的价值、信仰和观念等精神性因素。

一、 隐性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福利社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趋同论、等社会表象(或局部)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对主流意识形态和隐性意识形态的区分和探讨。

(一)什么是隐性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大都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并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主流意识形态与“霸权”相结合,在某个范围内压倒其他不同观点,享有话语霸权,其观点具有普遍的、永恒的适用性。

意识形态表达特殊的知识、立场和观点,当被其制造者——某一社会群体有意无意地普泛化、扩大化时,隐性意识形态才得以产生。价值抉择、生活哲学、观点信仰等精神因素处于远离意识形态核心的位置,远离“霸权”。因此,隐性意识形态是指从大众阶层中产生的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同的价值、信仰和观念,它是一种不要求话语“霸权”的社会表达系统。隐性意识形态把道德----价值排除在合法性论证之外,甚至在某一范围内把具有解放生产力--激发进步的潜力作为其现存合法化的功能。

(二)隐性意识形态与主流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于人类社会,并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主流意识形态与隐性意识形态等共存于当今社会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对广大人民的政治指导地位统领其他意识形态,而反映大众阶层利益要求的隐性意识形态仅“自发”表达个体某一直接特定利益诉求。经引导的隐性意识形态对主流意识形态有正向促进作用,反之制约或降低主流意识形态的效用。

(三)隐性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

1.隐性意识形态的起源----生活经验的直观概括

“无论是思想或语言都不能独立组成独立的王国,它们只是现实生活的表现,…所有意识都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现实,现实是它们的最终来源〔2〕。”“‘思想’一旦离开‘利益’的需要,就会使自己出丑〔3〕”,隐性意识形态也不例外。隐性意识形态源于生活经验的直观概括。人们根据经验,直观总结出“好不好”、“有没有用”等价值、信仰和观念的表达,在一定范围内仅以有限验证为基础使其观点得到共识。隐性意识形态体现出大众阶层的某一观念,而不是特定阶级或政党的利益要求。

2.隐性意识形态的几个发展阶段

以后马克思主义学说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人阶级由自在的阶级转为了自为的阶级,马列主义作为崭新的阶级意识形态传入中国,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获得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在中国思想革命的进程中,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就是在同一切非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斗争中,逐步确立了马列主义作为中国革命指导思想的地位。隐性意识形态相对远离政治和阶级斗争,“民主”和“科学”的思想传播从真正意义上激发了大众关于价值、信仰和观念的“直观”、“无拘束”的思考。因此,从某个意义上来看,新民主主义时期是隐性意识形态在自由民主影响下的重生阶段。时期,“左”的思维模式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受到严重的破坏,隐性意识形态处于停滞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及其利益主体与思想领域逐渐趋向多元化,根植于市场经济的沃土而成长起来的隐性意识形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并与来主流意识形态、精英意识形态并驾齐驱的影响了国民和社会发展,也引发了多重社会效应和评价,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它的价值、效应及其发展控制问题。一些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也逐步渗透到隐性意识形态之中,因此如何积极应对隐性意识形态的负面作用,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里面临的新课题。

二、隐性意识形态的特点与本质

(一)隐性意识形态的特点

1.实用性

隐性意识形态源于大众(或某一群体)对生活经验的直观概括,实用性是隐性意识形态的首要特性。受众在认知和取舍时,更多关心客体的效用,对科学性的考证则放在靠后的位置。某综艺节目中女嘉宾“宁愿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择偶观体现主体对客体有用性的追求,随着某一群体对这一观点认同,这种社会隐性意识形态偏离了对婚姻和家庭的最本质的核心。

2.弱阶级性(去政治性)

隐性意识形态的大众来源以及受众本身通常不具有阶级立场,它不同于政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缺乏目的性,没有系统的理论体系。由于对生活经验的直观概括,单纯以实现生活目的为思考,隐性意识形态广泛存在于民间,并不要求话语强权。有向主流意识形态靠拢的意识,不抵触和排斥主流意识形态。越民主和自由的地方,隐性意识形态越为广泛和普遍。

3.多元性与多变性

隐性意识形态来源于丰富的社会生活,在没有强大理论体系(或“霸权”)指导下大众主体以及有限的受众并非完全接受其观点,而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有条件有选择的补充、更新以及发展该意识形态。这是产生隐性意识形态多元性和多变性的直接原因。经济、文化多元化发展为隐性意识形态提供了更多、更丰富的实现形式。同时,缺乏理论体系支持,隐性意识形态容易受到其他意识形态的干扰和左右,其理论生长轨迹又呈现出多变性。

4.相对独立性

意识形态虽然为社会存在所决定,但它有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是相对独立的。每个社会都存在隐性意识形态,作为形成“大众想法”或共识的基础,而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隐性意识形态以一种“中立”的姿态呈现,并不轻易接受或抵触与这个标准不同的意识形态。隐性意识形态在各种意识形态的夹缝中生存,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隐性意识形态的核心本质——个人主义

20世纪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意识形态之一就是共产主义,它是以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学说为基础。然而,在社会道德意识领域,诸如虚无主义、拜金主义、有用主义、宗教主义、文化主义等意识形态均把个人价值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并以此为其理论支持,或者沉溺于物化世界亦或最求完全脱离物质的精神世界。这些论调不管其形式如何变化,都脱离不了其个人主义的本质。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资本主义制度自身的修补和完善在理论层面促使了趋同论幻象的衍生,现实实践层面矛盾和斗争似乎也有所弱化和异化〔4〕。西方国家改变过去仅以共产主义为目标的斗争,逐渐接近大众生活,呈现向隐性意识形态领域蔓延的趋势。隐性意识形态的实用性要求以满足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本质上不过是个人主义的表达。

三、隐性意识形态的归宿

(一)主流意识形态对隐性意识形态的统领:引导隐性意识形态的转身

马克思主义作为国家意识形态面临着当下中国复杂境况,意识形态的“阶级身份”被民族复兴或经济发展的话题掩盖,隐性意识形态冲击着主流意识形态对受众说教、灌输的效果。如何有效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个紧迫的问题。只有坚持、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才能有利于揭示和批判隐性意识形态的本质,驳斥对马克思主义地位的质疑。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政治的直接表征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和社会结构的重要向度。马克思主义本身固有的价值排他性及其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功能,决定了它自诞生起就肩负着特别价值使命。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厘清隐性意识形态背后的内在关系逻辑,确认现实路径,揭示现实历史境域与条件,走符合自己实际的道路。

(二)主流意识形态对隐性意识形态的的批判与革命:坚决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

主流意识形态在吸收意识形态领域(包括隐性意识形态领域)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的同时,要坚决揭露和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理想到现实的飞跃时,资本主义就妄图把社会主义扼杀在摇篮当中;
当二战后出现社会主义阵营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时候,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进行“妖魔化”宣传,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敌视性和低毁性解读,使其他国家对社会主义产生偏见和敌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主题,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由对抗更多地转向共存。资本主义国家也改变了战略和策略,借全球化的旗号来掩盖其意识形态的目的。因此,面对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和渗透要始终保持警惕和防范,并给予有力的抵制。

(三)隐性意识形态的异化

隐性意识形态的泛化会使大众对集体行为的价值评判丧失独立性,从而丧失自身理念和信仰的独立性,“就像宗教一样,…必然会使之被庸俗的‘物质主义’所代替”。在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隐性意识形态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维度的效用。解放全人类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客观之维,而隐性意识形态中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存在,使对隐性意识形态的批判就变成了碎片化的日常生活意识,无法具有宏观指导上的价值意蕴。波普尔指出:“我们永远不得不生活在一个不完善的社会中,……没有冲突就不会有人类社会;
没有冲突的社会不是朋友的社会而是蚁类的社会〔5〕。”历史当然证明把马克思消灭剥削、阶级的理想视为“落后的乌托邦”是极其荒谬的,却从另一界面阐释了意识形态冲突的根源向度。

〔参 考 文 献〕

〔1〕 理查德.奥曼,广告的双重言说和意识形态:教师手记〔C〕//罗纲、刘象愚.文化研究读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99.

〔2〕 David Morriee, Philosophy, Science And Ideology In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6:3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布哈林;
社会心理;
当代启示

一、引言

布哈林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是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人,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他担任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的机关报――《真理报》主编一职,长期分管苏联意识形态工作。他在1921年写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通俗教材)》一书,这本书原是要向广大干部和群众系统介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通俗教材,但是,“在某些相当重要的地方,作者没有采用对问题的通常解释;
在另一些地方,作者认为可以不局限于人所共知的一些原理,而是把他们进一步加以发挥。”[1]2在布哈林看来,理论的停滞不前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是一件十分奇怪的事。那么,布哈林究竟在什么方面加以发挥,又是如何对问题做出“不寻常”的解释呢?其中一条就是社会心理,这是布哈林对历史唯物主义做出的理论贡献。马克思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时对社会心理有过论述,他认为社会心理是低层次的社会意识,具有零散的、不系统、非理论化的特征。他肯定社会心理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对社会存在、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没有系统研究过社会心理,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心理’的概念,只是将社会心理思想包含于唯物史观的有机框架之中”。[2]76这个观点符合事实。然而,布哈林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下阐发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心理思想,这个事实也曾经被我们所忽视。研究布哈林社会心理思想,有助于抓住社会心理的内核,加深对唯物史观体系中社会心理的认识,对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有所启示。

二、布哈林社会心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布哈林是第一个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明确地给社会心理下定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他分析了社会心理的特点,研究了社会心理的显著形式――阶级心理,用形象化的语言说明了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态的辩证关系。

1、社会心理的内涵及其特征

布哈林认为,社会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心理是指不论何种心理意识只要形成一定的社会规模就可称之为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又称为集体心理或社会上的心理。狭义的社会心理是指占统治地位的、以单个人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没有系统化的思想、观念、情感和生活习惯等。

社会心理具有两大显著特征:第一,社会心理具有未系统化的特征。布哈林指出,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系统化的程度。社会心理未经人们深思熟虑过、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整理的一种思想、情感、情绪、生活习惯,以杂乱无章、闪念的、片断的方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因此,也称“日常思维”。第二,社会心理具有复杂性的特征。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一是社会意识种类繁多,如阶级心理、集团心理、职业心理等。二是属于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会有不同的社会心理。比如在工人阶级内部就存在掌握高度技能的工人贵族、受过普通训练的工人和完全没有受过训练的工人(壮工)等,他们的社会心理就存在差异。三是一些内容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可能会在形式上相同或相近。比如在激烈的阶级斗争情况下,敌对的两个阶级有着完全不同的理想、愿望、情感、诉求等,“而它们的心理的形式――异常的激情、急躁性、斗争狂热、甚至英雄心理的特殊形式,又可能相当近似。”[1]249

2、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心理

布哈林指出,社会心理在狭义上是指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心理。“在每个特定的时期,都存在某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感情、情绪的潮流,占统治地位的心理”。[1]246这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心理有两大要素:一是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二是统治阶级的心理。

(1)共同的心理特征。共同的心理特征是指不论任何阶级都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布哈林举例说明,在封建社会,地主和农民尽管是处境极其不同、甚至是对立的两大阶级,但是,他们可以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如“崇尚古风、因循守旧、讲求传统、崇拜权威、‘畏惧神灵’、思想停滞、不喜欢一切新事物,等等。”[1]246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地主和农民都生活在发展缓慢、人口流动很小的社会里;
另一方面,地主阶级在封建生产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封建生产方式里,农民又处在家庭生产单位中的统治地位。因此,不难理解,两个完全不同的阶级会有诸多共同的心理特征。可见,共同的社会环境和相似的经济组织是形成共同心理特征的重要条件。

(2)统治阶级的心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心理往往就是统治阶级的心理。在探究统治阶级心理时,布哈林首先分析了阶级心理的形成。阶级心理是社会心理中最主要、最鲜明、最凸出的一种心理形式。无论统治阶级心理还是非统治阶级心理,都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生活条件总和的基础之上。在众多条件和因素之中,经济因素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在形成阶级心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阶级心理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布哈林指出,“统治阶级拥有在其他阶级中形成、‘制造’心理的强大手段。”[1]247统治阶级的心理“对整个社会生活显然起着定调子的作用,使其他阶级也受自己的影响。”[1]246

3、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布哈林指出,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首先,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系统化的程度。“意识形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各种要素即思想、感情、感觉、形象等等更具系统性。”[1]252其次,社会心理可以转化为意识形态。社会心理是意识形态的贮存器。社会心理是制作意识形态的材料,经过加工制作、系统化了的社会心理就是意识形态。布哈林形象地指出:可以把社会心理“比之为食言溶液,从中渐渐沉淀出意识形态的结晶”,“意识形态就是社会心理的凝聚物。”[1]252最后,社会心理的变化会影响到意识形态的改变。实际上,随时都在发生社会心理凝聚或凝结为意识形态的连续过程。所以,这就不难理解,随着社会心理的变化,意识形态也会发生变化。

三、布哈林社会心理思想的当代启示

随着时代变换,人们的社会心理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工业时代加速向信息时代转变,人们面临全新的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社会心理的因素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布哈林虽然是在一个世纪前提出了社会心理思想,但是,他的思想抓住了社会心理的内核,可以无惧时光流转,以其理论光辉依然照耀当前。

(一)准确把握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的契合点,不断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力

当前,主流意识形态要不断增强引导力,必须准确把握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的契合点,它不仅是两者的交汇点,更是意识形态的着力点。这个契合点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脱离社会心理。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本身处于交叉融合的状态,正如布哈林所说:“从心理到意识形态之间并没有一块界碑上面刻着‘严禁入内’的字样。”“这里并不一定能指出明确的界限。”[1]253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成为脱离群众心理接受能力和范围的形而上的东西,那么,它只能束之高阁、成为供在象牙塔里的“精神贵族”。要想增强意识形态的引导力,意识形态本身必须要“接地气”,即贴近群众生活、联系群众实际、反映群众愿望、表现群众情感,深深植入社会心理,“通过对社会心理的回应、吸纳,提升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的契合度,实现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3]6二是必须克服社会心理的缺点。布哈林指出,社会心理与科学思维相对立,“这是一些知识的片断、杂乱无章的思想,其中存在大量的矛盾、闪念和古怪想法。”[1]244如果人民群众这种非理性、不科学的思想、愿望、情绪放任自流、不加引导,可能成为一团不符合社会整体价值的火焰最终吞噬社会本身。意识形态的职责就在于将统治阶级的观念道德和行为规范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布哈林强调,社会心理“应当加工整理,经过剖析、检验、排除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变为科学。”[1]244三是适当高于社会心理。意识形态的引导力来源于理性的光辉,所谓理论化、系统化就是不断揭示规律、抓住事物根本的接续过程。这正是意识形态的魅力所在。“意识形态要在社会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体现凝聚力、吸引力,就需要……将实践中有利于社会整合、凝聚的一切积极有益的思想内化其中。”[4]55所以,仅仅停留在社会心理阶段不可能引导社会心理。意识形态必须在科学性上高于社会心理,凭借理论的彻底性吸引和说服民众按照意识形态提出的规范和要求自觉实践。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
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5]9

(二)搭建新媒体时代网络交互平台,促进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之间交流互动

当前,要加快建立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的交互平台。究其原因,第一,社会心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马克思指出,社会心理由于未系统化、非理论化,所以是低级层次的社会意识。布哈林也指出社会心理在科学性上与意识形态相差甚远。意识形态往往反映官方或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推行和灌输。社会心理则不同,它本身是非理性的、片面的、矛盾的、甚至是不科学的,更多地代表着平民的意志,是普通民众思想、情感的真实流露。因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思想地位上,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相比都处于一种当然的劣等。然而,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普通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觉醒,从而使得社会心理日益带有强大的民意力量。这种“裹挟”民意力量的社会心理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能量,表现出要与官方意识形态“平起平坐”的强烈愿望。第二,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天然地存在交互关系。布哈林在论述两者的辩证关系时,已经表明了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交互性:一方面,社会心理是意识形态的贮存器,意识形态是凝聚的社会心理。社会心理随时都处在凝结或凝聚为意识形态的连续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社会心理的变化会引起意识形态的变化。基于上述两点原因,促进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的平等对话、双向流动是大势所趋。新媒体时代为实现这一目标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我们要主动搭建意识形态与社会心理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新媒体(New Media)是指与传统媒体如杂志、报纸、电视、广播等相对应的新的媒体形态,典型代表就是网络。网络为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的交流互动搭建重要平台,实现传统交互向现代交互的三个转变:一是地位转变。在传统媒体时代,官方哲学或意识形态掌握话语权,民众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社会心理很少有机会在传统媒体上“发声”。传统媒体扮演着意识形态向民众单向灌输的“传音筒”。在新媒体时代,无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都具有身份和地位的平等,因此,社会心理也取得了与意识形态平等交流的资格,并且与意识形态一起共享话语权。二是制作的转变。在传统媒体时代,精神产品的制作过程复杂严格,所需的技术高端、设备成本高昂,社会心理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不符合传统媒体的制作要求,天然地被排斥在主流媒体的门槛之外。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只需进入特定的软件和界面,进行简单的操作即可将自己的作品哪怕只是一个表情、几行文字、无厘头的情绪宣泄都可以立即传送到网络。低门槛、零成本、发表快、随意性等优势使得社会心理实现了“华丽的转身”。三是形式的转变。在传统媒体时代,意识形态以理论性和系统性著称,在形式上往往长篇大论,理论性强。在新媒体时代,社会心理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任意表现,往往获得超高的点击率,受到网民特别是年轻人的追捧。然而,“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大量沿用了程式化、概念化、说教式的叙述方式,常常引起人们的厌倦和疏远,以致形式‘拖累’了内容。”[3]7社会心理第一次取得了相较于意识形态的明显优势。这种发展情形却是始料未及的。这也促使意识形态加快实现身份、内容、形式上的转换。

参考文献:

[1][俄]布哈林.布哈林文选(上册)[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2]严国红.论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心理”内涵界定的实质[J].甘肃理论学刊,2012(04):76-80.

[3]杨军.我国社会心理变化与主流意识形态认同[J].前沿,2012(13):4-7.

[4]罗甜田,邓淑华.从强化意识形态吸引力看中国先进文化建设[J].社会科学研究,2012(02):53-5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长沙市望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湖南长沙410200

摘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经过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深入中国人民的心中,其理论体系自身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取得了革命的成功,并且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而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意识领域已经逐渐淡化,巩固其指导地位对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巩固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侵蚀,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基础;
是化解利益纠纷,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而要真正的巩固马克思的领导地位,就要正确的处理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学术性、整体性、实效性的问题。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意识形态

上百年来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处于指导地位。当前,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从意识形态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对中国共产党的前途,影响到国家的安定、繁荣,同时也宁够凝聚人心。在这样的环境下,巩固好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我们党工作的主要中心之一。意识形态是一个很复杂的领域,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这马克思指导地位的重要性,及时采取相关的有效措施。

1 正确的把握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坚持意识形态的领导

首先,要坚持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地位,认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同时,舆论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意识形态,要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上的注定权。其次,在平时的工作当中,一把手要对整个工作负责,另外其他的相关成员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加强监督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性。同时,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领导班子队伍的建设,领导板子带动着其领导下的成员,其的言行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统一、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信仰,真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发展道路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

2 正确的把握意识形态的学术性,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争鸣

“意识形态领域,真理不去占领,谬误就会丛生。”目前的中国正处在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世界在变革,中国也需要变革,这个时候就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个指导,使中国能够再次成功变革。但是取得成功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面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也正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其透过网络等途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这给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带来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必须开展马克主义理论争鸣,对马克思理论再次进行深入的解释,使人们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对位置,提升政治鉴别力,从而自觉的抵制错误思想的侵蚀。一个理论不应只是利用其权威性来约束他人,而是要经得起推敲,并且能够在现实中应用,并与其他各种理论进行对比,从而才能成为一个科学的理论。一方面,马克思理论是经过不断的研究与对比得出的理论,它随着形式而在不断的改变,并且能够自我完善。马克思理论中的批判理论是在落后的环境中不断成长,指引着中国在革命的过程中慢慢走向成功,走向辉煌,把中国在革命的损失降到最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变化,中国的意识形态也开始受到影响,意识形态在政府政策方面比较多,而却忽视了意识形态在文化当中的规律性,这降低了意识形态在创新方面的脆弱性,传播模式也存在脆弱性,呈现形式化和八股化。”这就要求在理论工作中要及时的总结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和获得的新知识,使得理论工作具有说服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3 正确的把握意识形态的整体性,提高导引力和凝聚力

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整体性,而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其是思想、意识领域当中的指导地位以及思想精髓。根据这样的理论结合中国的发展,那么中国的特色主义就是其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其精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其基础。在中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中,要完全融入这一理论,就要经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在中国现阶段,有必要构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凝聚中华民族的力量,也能够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一方面,中国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并且要经过不断的实践才能够逐渐完善,这就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牢牢的抓住中国的具体国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并从中总结经验,解决意识形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面对新的挑战与机遇,应把握住机会,对中国梦进行宣传,这可以激发每个中国人内心的激情,同时能够使每个民众对中国当前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产生自信,更加的团结一心,共同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

4 正确的把握意识形态的实效性,拓宽马克思主义宣传的大众化途径

马克思主义是博大精深的理论,但同时亦是非常现实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上遇到问题时马克思主义都能相应的给予解答。在本质上,意识形态工作就得为了争夺人心、赢得民心,要为广大群众所理解所认同。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好意识形态的实效性,努力拓宽马克思主义宣传的大众化途径,努力克服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首先,要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性。宣传工作要把党以及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与人民的切身情况相互结合。

其次,要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民群众的渗透力。很多调查表明,当人们津津有味地吃着麦当劳、肯德基、汉堡包等洋垃圾时,也在慢慢地失去了中国应当有的文化,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一旦失去,中国的思想形态阵地也即将沦陷,沦为资本主义的失败对手。因此,我国也可以以不同形式的载体,来宣传渗透马克思主义。

最后,要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人民群众的感召力。感召力在于形式的创新性,要使得理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得群众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能够切实的感受到其强大的感召力。如宣传中国梦教育我们可以举办一些“身边的感动”、“公益活动”“传统文化表演秀”等形式来融入信念教育,增强文化的感召力,使其自觉的接受主流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1]龚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J].前线,2014(1):27.

意识形态个人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意识形态、认识与实践、社会心理与个人心理、社会主义文艺

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核心命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理论支点。这是因为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中反映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和思想要求、利益、愿望的那一部分思想观念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先在的,就像葛兰西所指出的,“是由每个人从其进入这个意识的世界之时起,就自动陷入的许多社会集团所强加的”(P.233)。人们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进入一定文化、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过程。阿尔都塞也认为只要一个人进入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到“巨大的意识形态的襁褓”之中,他的思想和行动无不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支配和规范,所以他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文化客体”,是人们必须接受的赠品。出于对意识性质以及它与人的思想、行为之间关系的自觉认识,马克思主义才从根本上把文艺界定为一定社会意识形态,并要求无产阶级文艺自觉地担当起以无产阶级世界观来改造世界,以社会主义精神来教育和鼓舞人民大众的历史使命。因而意识形态性也就成了无产阶级文艺的思想灵魂。

正是由于这样,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这个命题自它提出之后就遭到许多“纯艺术论”的倡导者的反对,新时期以来,在我国文艺理论界也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和否定,以致有些文艺部门的领导也回避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问题,这实际上是在思想上放弃了对文艺的领导。这些年来,我们的文艺事业在走向繁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与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完全背道而驰的创作倾向,起着腐蚀人们的意志、毒害青少年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的作用,这显然是与文艺界所出现的一股淡化和消解文艺意识形态性的思潮是分不开的。

这股思潮在我国出现自然不是没有原因的,分析起来大概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了西方“意识形态终结论”思想的影响。自上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有些思想家就竭力否定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否定意识形态与现实社会中个人存在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意识形态直接等同于国家意识形态,等同于一个纯粹的政治性的概念,并认为马克思主义不是科学,而纯粹是一种意识形态,断言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也宣告终结。这观点很契合我国某些长期以来深受极“左”思潮压制和饱受“***”文化专制之苦的作家和批评家的思想和心理,他们也就趁我们不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样的口号之机,以批判文艺界的极“左”思潮之名,跟着在我国掀起一股否定和消解文艺意识形态性的思潮,试图以文艺是一种“美”、一种“文化现象”来取而代之。这些观点在理论上自然是经不起分析的,因为“美”不可能完全脱离“真”和“善”而独立存在的,所以审美评价和审美选择在根本意义上来说无疑是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因此审美观的差异说到底就是一种价值观的差异,它是不可能与意识形态完全没有联系的。另一方面,也与以往我们对意识形态理解上的片面性和不确切性是分不开的,这种片面性和不确切性具体表现为:一是纯科学的倾向,亦只是从意识论、认识论的观点,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反映被反映关系的角度,来说明意识形态的性质,对于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内涵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阐明。意识形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它作为反映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的思想要求、利益、愿望的那一部分思想观念,是属于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信念体系和行为规范的范畴的,它的任务就是为了凝聚人的思想,把人的行为引导到同一的方向、共同参与到对社会的变革实践。所以,它不仅有认识的属性,同时还有价值的属性,不仅有理论的功能,同时还有实践的功能。这些方面,葛兰西、阿尔都塞和晚年的卢卡契都曾有不少合理论述和发挥,并得到西方学界较为广泛的认同。如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作为表象体系之所以不同于科学,是因为在意识形态中实践——社会的职能比理论的职能重要得多”。卢卡契认为意识形态的“目的是使人的社会实践变得有意识有活力”,“所有意识形态所面临的决定性问题是:Was tan(做什么)?”《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在解释意识形态时也认为它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这些见解都是值得重视的。但是在我国过去,可能为了与马克思、恩格斯早年以意识形态所指代的“虚假的意识”,亦即指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统治而制造出来的一种虚幻的价值观念划清界线,在阐述意识形态时都侧重于从它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方面,亦即认识论的、科学性的观点来进行发挥,而忽视从实践性的、对社会变革的功能方面来进行理解,这就把意识形态实证化了、认识论化了、纯科学化了。这理解显然是不够全面、准确的。二、是纯理论的倾向,侧重强调意识形态是自觉反映一定社会存在的思想(理论)体系,而无视它与社会心理、个人心理和日常意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认识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自觉的思想观念,不但是从对社会心理加工、提升而来,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说的是以社会心理为“共同根源”的,同时还表现为只有经由社会心理,意识形态才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样,就把意识形态混同于意识形态理论和意识形态科学,视意识形态为远离生活、高高在上、只是少数意识形态专家在研究的纯思辨的、理论形态的东西。尽管我们在理论上都承认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之间是相互影响并积极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但由于对这种反作用的内在机制和内在环节没有足够的注意和深入的揭示,从而使得我们对意识形态的反作用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说明上,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几乎显得无所作为。而我们之所以强调要真正阐明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反作用的道理必须深入分析揭示它的内在机制和内在环节,就是由于马克思所说的:“思想从来也不超出世界秩序的范围”,因为思想不可能直接打破现实关系实现对社会的变革,所以“思想根本不可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这表明意识形态总是以现实的人为物质载体的,它要在现实中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融入生活、融入大众、融入社会心理、融入人们的人格无意识之中,唯其这样,它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实践的精神动力。在这方面,葛兰西、赖希、弗洛姆等人都曾做出许多有益的探讨,如葛兰西提出:必须革除“哲学是一种奇怪而艰难的东西,认为它是由特定领域内的专家或专业的和系统的哲学家所从事的专门理智活动”的观念,“不应把所谓‘科学的’哲学的东西,同只是观念的和意见的片断汇集的、日常的和大众的哲学分割开来”。他批评当时意大利流传的以克罗齐和金蒂雷为代表的“内在论哲学”,认为它的最大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它们不能在上层建筑和底层之间、‘普遍人’和知识分子之间建立起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这些探讨对于我们克服对意识形态理解的纯科学、纯理论的倾向,全面、深入理解意识形态性质,实现意识形态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是有突出贡献和积极意义的,它应该被吸收到我们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来,并作为我们探讨文艺意识形态性的重要理论依据来加以研究。

鉴于以上认识,我认为,要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有一个准确、全面的理解,就必须从克服以往对意识形态理解上的纯认识论化、纯科学化和纯理论化两方面入手。首先是纯认识论化、纯科学化的倾向。

对文艺的性质作纯认识论化和纯科学化的理解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五四”时期,有些作家和理论家在介绍西方现实主义(当时叫“写实主义”)的时候,就没有分清现实主义和在实证论哲学和实验医学理论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然主义之间的差别,把现实主义混同于自然主义,认为它是“经过近代科学洗礼的最值得提倡的写作态度和方法”。到了上世纪三十年代,随着苏联文艺理论的引入,当时苏联广为流传的“文学和科学、哲学一样,都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和认识,所不同的只是文学通过具体形象达到客观真实”的文艺观,更是被当作文艺的经典定义被我国文艺理论界所接受,以致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与六十年代初,我们在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编写我们的“文学概论”教科书,把文艺的性质界定为意识形态时,根据当时哲学界对意识形态的流行观点,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也完全作了纯认识论和唯科学主义的理解。如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一开篇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学和社会生活的关系如何”这一问题的回答时认为它仅仅就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反映”。基于这样一种理解,以往在我国流行的前苏联的文艺观,也就很自然地被吸收和整合到我们对文艺意识形态性的解释中来,致使纯认识论与唯科学主义的文艺观长期以来成为雄霸我国文艺理论界的一种主导观念,至今影响尤存。

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赞成把文艺的性质纯认识论话,并非认为文艺不是社会生活的反应,因为一切艺术的东西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从根本上说都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生活,只不过认为文艺的反映与一般的认识,特别是科学(非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所以,把文艺意识形态性做纯认识论的解释,不仅从普遍性层面上不足以揭示意识形态本身的内容,而且在特殊性层上更与文艺的特性相悖。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所昭示的任何事物的性质都是多重的,相对的可以区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的思想,毛泽东同志提出:“对于事物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这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那么,文艺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点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由于作家的审美反映所赋予文艺的审美特性。审美不同于一般的认识,它是以主体的审美情感为心理中介与客体建立联系的。这种情感的反映形式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认识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就反映的对象来看,认识的对象是不以主体自身利害和好恶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事物的实体属性,而情感作为人们面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态度和体验,总是以事物能否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的和精神的)为转移的,它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事物的价值属性;
就反映的目的来看,认识既然是为了达到对事物客观属性的把握,它所要判明的是“是什么”,目的是给人以知识,而情感反映的对象既然是事物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因而它离不开人的喜好,它要判明德不仅是一个真与假、而且是一个善与恶、美与丑的问题,所要把握的不仅是“是什么”,而更是“应如何”;
就反映的方式来看,由于“是什么”是事物的一种客观属性,它一般通过陈述判断的形式表达出来,一般是以概念、抽象、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的方式来加以表述,而情感反映的由于是“应如何”,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评价、选择、意识和愿望,所以是以形象思维的方式表达出来。正是由于情感反映不同于一般认识反映的这些特点,使得文艺作品看似像实际生活那样不带任何主观倾向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实际上无不蕴含着作家对现实人生的态度、评价、理想和期盼,在不同程度上无不打上作家思想倾向的烙印。尽管历史上有些作家标榜他是纯客观的,但只要他被自己笔下的人物和事件感动了,他就不仅会把自己的思想倾向融入作品,而且由于情感机制的激发,还使得作家自己长期潜伏在心灵深处,支配、驱使着自己行动的那种潜意识的追求、企盼和梦想也都浮现出来,在作品中得到集中的流露,从而使得表现在作品中的思想内容往往比作家所意识到的要深广得多。所以,出现在作家笔下的艺术形象往往也就成了作家审美观念和审美理想的载体,一种他内心期盼的“应如何”的人生图景。“应如何”是一个理想的尺度,它是需要通过人的行动去争取的,所以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实践的意识。当然,对于这种实践意识,我们不能像西方现代人本主义那样把它完全主观化和个人化,看作只是作家个人一种无意识的心理意向和精神向往;
这是由于意识有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之分,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向来是指社会的意识、集群的意识而言,而非纯粹个人的意识。所以在实际的文艺作品中,这种“应如何”的人生图景虽然以作家个人理想、愿望、企盼和梦想的形式表现出来,但由于作家是社会的人,他的思想情感总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在接受社会的教育和熏陶过程中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这样那样地受着他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制约的,因而在他的作品中也必然这样那样地以个人的形式反映着一定社会、时代、集团和群众的思想愿望,如同普列汉诺夫所说的伟大作家“最主要的个人特性,‘最高的独创性’表现在这里,就是他在自己的领域里比别人更早或更好、更充分地表现了他那个时代社会的或者精神的需要和憧憬”。愈是伟大的作家,他与社会、时代、群众的这种联系也就愈紧密、愈深刻。所以,就文艺的性质来说,毫无疑问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的。

正是由于这样,这就决定了一切进步的文艺作品也必然像其他进步的意识形态一样,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凝聚和团结群众,激励和支配人们的行动,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同一方向,共同参与和投入到社会变革中去的作用。列宁在会见埃森时提出“真正的文学”应该“教导人、引导人、鼓舞人”。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的文艺“要使群众警醒起来,感奋起来,推动人民群众走向团结和斗争,实行改造自己的环境”。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中号召作家“要塑造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创造者,表现他们那种有革命理想和科学态度、有高尚情操和创造能力、有宽阔眼界和求实精神的崭新面貌,要通过这些新人的形象,来激发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他们从事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创造活动。”都是基于对文艺意识形态性的这种实践性的内涵的理解而提出来的,都表明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所彰显的文艺不只是对现实的反映,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介入。因此作品从作家手中完成,它的价值还只是潜在的,只有通过读者阅读,把作品中的思想情感转化为读者的思想情感,并在读者的行动得以落实,作品潜在的价值才转化为实在的价值。这就要求我们把文艺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实体性的定义”,同时还必须看作一个“功能性的定义”不能仅仅从作家创作及其成果一维,而且还必须从读者阅读及其功效一维来进行考察。只有这样,我们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才会有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指出意识形态就其性质来说不仅是认识的而且是实践的;
而实践是人的实践,它总是以人

为物质载体的。在对人的理解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黑格尔等德国思辨哲学家把人看作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认为他首先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这样,实践也就不像黑格尔所理解的是一种抽象的理念运动,而首先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同时也决定了实践不仅仅是由理性观念所支配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一种感性心理能量,如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因素所驱动。所以如果我们赞同社会意识形态不仅是认识性的,同时也是实践性的话,那么也就等于表明了意识形态不是纯理论的,它与社会心理以及它的具体表现领域——日常意识、个人意识和人格无意识有着先天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态虽然同属于社会意识,但却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层面。一般来说,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自觉的、理性的意识,通常以一定思想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社会心理是一种自发的,感性的、亦即融化在日常生活之中的未经分化、加工、定性的经验水平的意识,通常以一定社会群体的感觉、情绪、意志、愿望以及社会的风尚、习俗等形式表现出来。它们的关系是:一方面,意识形态是通过对社会心理的加工、改造提升而来,以社会心理为“共同的根源”;
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心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最为直接、紧密,是一种日常的实践意识,它作为人们“行为的调节器”,直接支配和决定着一定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以,意识形态要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也就必须经由社会心理。若是只停留在理论宣传而不能转化为社会心理,意识形态也就很难成为在实际生活中激发和推动人们行为的精神力量,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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